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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Technology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5
May 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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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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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503 证券简称:智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2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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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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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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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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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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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园一路 8 号五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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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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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召集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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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持人:董事长谢伟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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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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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59,29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4.12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9,20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98,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7 人,代表股份 7,298,6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20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98,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0%。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4%;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2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3%;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6%;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4%;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2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3%;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6%;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4%;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2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3%;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6%;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4%;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2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3%;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6%;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6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38%;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7%;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26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37%;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4%;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2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3%;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6%;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4%;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2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3%;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6%;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4%;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2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3%;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6%;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4%;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2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3%;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6%;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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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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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姓名:杨健、王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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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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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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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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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