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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Technology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3

Sep 1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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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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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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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573 号

致: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市智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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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 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 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 15 时 00 分在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 湾镇金园一路 8 号五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谢伟明先生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3 日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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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0,00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3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 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2,8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000%。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3 年 9 月 6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20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35%。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20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35%。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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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会议中,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 表人、本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 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 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0,00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2,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 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0,00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2,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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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0,00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2,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0,00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2,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0,00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2,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0,00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2,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 6 项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披露了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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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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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杨 健

徐 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