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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Technology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ug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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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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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 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 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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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 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

  • 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 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 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 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聘任程序,报董事 会批准实施;

(三) 广泛搜寻并提交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企业中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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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任免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任免 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工作组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员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 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 为董事、经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提 名工作组提出的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两名以上委员或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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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提名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 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 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 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提名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 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 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提名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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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提交提名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 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在提名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 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提名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并可建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 报告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 专题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 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