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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Technology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Jul 1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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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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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uhai G.Tech Technology Ltd.
(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园一路 8 号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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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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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三年七月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 ” “ ” “ ”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智迪科技 、 本公司 或 发行人 ) 股票将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 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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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 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 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 限制为 20%。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20,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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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融资融券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 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 (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5.42 倍。
截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T-3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 股票代码 | 证券 简称 |
前20 个交 易日 均价 (元/ 股) |
2022 年扣 非前 EPS (元/ 股) |
2022 年扣 非后 EPS (元/ 股) |
静态市盈率(倍) | 静态市盈率(倍) | 滚动市盈率(倍) | 滚动市盈率(倍) |
|---|---|---|---|---|---|---|---|---|
| 扣非前 (2022 年) |
扣非后 (2022 年) |
扣非前 (2022 年) |
扣非后 (2022 年) |
|||||
| 002866.SZ | 传艺 科技 |
25.55 | 0.4 | 0.59 | 64.31 | 43.24 | 77.16 | 45.72 |
| 300793.SZ | 佳禾 智能 |
22.25 | 0.51 | 0.47 | 43.37 | 46.96 | 40.41 | 43.79 |
| 002981.SZ | 朝阳 科技 |
24.42 | 0.61 | 0.58 | 40.34 | 42.04 | 41.57 | 41.69 |
| 301067.SZ | 显盈 科技 |
22.41 | 0.75 | 0.68 | 29.89 | 33.15 | 34.83 | 38.59 |
| 平均值 | 44.48 | 41.35 | 48.49 | 4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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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智迪科技 0.92 0.94 34.38 33.72 31.77 31.27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公告,数据截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T-3 日)。
注 1:前 20 个交易日(含当日)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含当日)成交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 (含当日)成交总量;
注 2: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3:2022 年扣非前/后 EPS=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2023 年 6 月 27 日 总股本,其中智迪科技总股本按照发行后 8,000 万股计算;
注 4:扣非前/后滚动市盈率=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2022 年第 2、3、4 季度及 2023 年第 1 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2023 年 6 月 27 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31.59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2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摊薄后静态市盈率为 34.38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 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可比公司 2022 年扣非前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 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3,180.00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7,594.24 万元 (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585.76 万元。超出募投项目计划 所需资金额部分将用于与本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用途。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 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 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 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 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三、 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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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下游客户需求变化较快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键盘、鼠标等计算机外设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凭借 可快速精准响应客户需求的制造和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可信赖的产品解决方案。 发行人所处的消费电子行业受到品牌商产品竞争和终端消费者需求变动的双重 影响,技术及产品更新迭代速度快,部分产品的生命周期较为短暂。公司的主要 客户均为行业内领先企业,不断推动并引领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应用。随 着新技术、新产品的不断涌现,技术更迭速度加快,产品升级周期缩短,下游客 户对发行人在研发设计能力、制造工艺、产品质量及产能规模等方面均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公司向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其同类产品采购总额的比例较低,如果发 行人不能及时开展前瞻性技术研发、制造工艺改造和产能扩张,未来可能因技术 水平落后、产能不足、工艺品质及产品更迭周期无法满足下游客户需求而面临订 单减少、被其他计算机外设产品供应商替代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将造 成不利影响。
(二)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风险
公司凭借强大的开发设计能力以及高品质新产品交付能力持续获得客户订 单。为满足终端消费者日趋多元化的需求,计算机外设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越来越 快,公司的研发设计能力、制造工艺水平、产品品质及快速响应能力需同步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以市场为导向持续进行研发创新投入,各期的研发费用金额分别 为 3,112.38 万元、4,284.00 万元和 3,858.31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99%、3.86%和 4.08%。目前,公司已成为众多国际知名 PC 和计算机外设品牌 商的合格供应商,但若公司未能对技术、产品和市场的发展趋势准确判断,导致 未来创新方向错误或研发项目失败,公司将面临研发资源浪费以及错失市场发展 机会的风险,进而对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产业链配套厂商供货不足及采购价格上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 IC、PCB、开关、线材、塑胶件、包材等。2020 年下半年起,受外部环境、消费电子行业终端需求复苏等因素的影响,公司面临 部分型号 IC 交付周期延长,部分原材料因上游大宗商品价格上行而涨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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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影响了公司的生产安排。若该状况持续无法改善,将可能对公司扩大经营规模造 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占比分别为 75.94%、75.53%和 73.06%。 2021 年以来,上游原材料供应不足导致部分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原材料价格 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发行人的毛利率。如果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出现大幅上涨, 而发行人无法将增加的采购成本及时向下游客户转移,发行人将面临营业成本上 升、毛利率下降的风险,进而可能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四)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2.22%、 77.90%和 84.69%,主要以美元结算。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公司汇兑损失分别 为 1,320.45 万元和 515.11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6.24%和 8.25%。 2022 年度,公司汇兑收益 2,011.31 万元,同时因持有外汇套期保值工具产生一 定损失。报告期内,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发生较大幅度波动。如果未来人民币兑美 元出现大幅升值的情形,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1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0 年下 降 20.84%。若公司未能及时克服各类不利因素的影响,收入增长不及预期或毛 利率水平下滑,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 、营业收入增长不及预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77,979.86 万元、110,916.25 万元和 94,540.29 万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 10.11%,整体保持增长态势。但是,外部环境的不确定 性持续增加,全球经济恢复的态势仍然不稳固、不均衡,消费电子产品的终端需 求变动具有不确定性,若上述不利因素未及时消除,或发行人在客户开拓、产品 研发等方面未能找到有效的应对措施,公司将面临营业收入增长不及预期甚至营 业收入下降的风险。
2 、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2.52%、15.02%和 16.68%。公司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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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毛利率受到汇率波动、产品结构、市场竞争、技术进步、原材料成本波动等因素 影响。2021 年度,受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公司毛利率有 所下降,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不利因素有所缓和。若未来公司不能 持续推出满足客户需求的新产品或优化产品结构、有效控制产品质量并提高运营 效率、下游客户需求变化,则可能面临毛利率进一步下降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 盈利能力,导致业绩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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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 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智迪科技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珠海市智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8 号),中国证 监会同意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61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智迪科技”,证券代码“301503”;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 万股,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 2,000.00 万股 股票将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起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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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7 月 17 日
(三)股票简称:智迪科技
(四)股票代码:30150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00,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无 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0,000,000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0,000,000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发行不涉及战略投资者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 ” 之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 本 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 ” 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第(十)和(十一)外,本 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交易日顺延) |
|---|---|---|---|---|
| 持股数(万 股) |
比例(%) | |||
| 谢伟明 | 2,423.52 | 30.29% | 2026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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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 份 |
黎柏松 | 2,328.48 | 29.11% | 2026年7月17日 |
|---|---|---|---|---|
| 智控投资 | 528.00 | 6.60% | 2024年7月17日 | |
| 玖润投资 | 390.00 | 4.88% | 2024年7月17日 | |
| 昭华投资 | 330.00 | 4.13% | 2024年7月17日 | |
| 小计 | 6,000.00 | 75.00% | - | |
| 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份 |
本次公开发 行股份 |
2,000.00 | 25.00% | 2023年7月17日 |
| 合计 | 8,000.00 | 100.00% | -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
-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泰君安 、
-
“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 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
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
-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1.2 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 低于 5,000 万元。
-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创业板上市委 2022 年第 65 次审议会议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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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果公告》的相关内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智迪科技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同意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1158 号)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本总额为 6,000 万元,本次向社会公开发 行的股份数为 2,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 8,000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 2,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股份 总数为 8,000 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达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4、市值及财务指标: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审计报告》(众环审字 [2023] 0600003 号),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发行人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5,929.32 万元和 7,351.58 万元,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5,248.07 万元和 7,495.47 万元,符 合“最近 2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为准)均为正数, 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规定的上 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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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G.tech Technology Ltd. |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6,00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谢伟明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1996年8月28日 |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12月21日 |
| 住所 | 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园一路8号厂房 |
| 邮政编码 | 519000 |
| 联系电话 | 0756-3393228 |
| 传真号码 | 0756-3393338 |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gtech.com.cn |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关系的部门 |
证券投资部 |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关系部门的负责人 |
常远博 |
| 投资者关系电话号码 | 0756-3393558 |
| 董事会秘书 | 常远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模具销售; 模具制造;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
| 主营业务 | 公司专注于计算机外设领域,主要从事键盘、鼠标等计算机外设产 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
| 所属行业 |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 司所处行业属于“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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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 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如下: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 日期 |
直接持 股数量 (万 股) |
间接持股 数量(万 股) |
合计持 股数量 (万 股) |
占发行前 总股本持 股比例 (%) |
持有债 券情况 |
|---|---|---|---|---|---|---|---|---|
| 1 | 谢伟明 | 董事长、 总经理 |
2021年12 月至2024 年12月 |
2,423.5 2 |
通过智控 投资间接 持有 117.17万 股 |
2,540.69 | 42.34% | 无 |
| 2 | 黎柏松 | 董事 | 2021年12 月至2024 年12月 |
2,328.4 8 |
通过智控 投资间接 持有97.43 万股 |
2,425.91 | 40.43% | 无 |
| 3 | 常远博 | 董事、董 事会秘 书、副总 经理 |
2021年12 月至2024 年12月 |
- | 通过智控 投资间接 持有15.00 万股 |
15.00 | 0.25% | 无 |
| 4 | 胡国林 | 董事、副 总经理 |
2021年12 月至2024 年12月 |
- | 通过智控 投资间接 持有21.00 万股 |
21.00 | 0.35% | 无 |
| 5 | 杨国梅 | 独立董事 | 2021年12 月至2024 年12月 |
- | - | - | - | 无 |
| 6 | 陈洪川 | 独立董事 | 2021年12 月至2024 年12月 |
- | - | - | - | 无 |
| 7 | 周德元 | 独立董事 | 2021年12 月至2024 年12月 |
- | - | - | - | 无 |
| 8 | 凌秋香 | 销售一部 经理、监 事会主席 |
2021年12 月至2024 年12月 |
- | 通过智控 投资间接 持有5.60 万股 |
5.60 | 0.09% | 无 |
| 9 | 胡海宽 | 供应链管 理部经 理、监事 |
2021年12 月至2024 |
- | 通过智控 投资间接 |
8.40 | 0.14%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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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年12月 | 持有8.40 万股 |
|||||||
|---|---|---|---|---|---|---|---|---|
| 10 | 吴银彩 | 船务主 管、职工 监事 |
2021年12 月至2024 年12月 |
- | - | - | - | 无 |
| 11 | 张良平 | 副总经理 | 2021年12 月至2024 年12月 |
- | 通过智控 投资间接 持有21.00 万股 |
21.00 | 0.35% | 无 |
| 12 | 余自然 | 财务总监 | 2021年12 月至2024 年12月 |
- | 通过智控 投资间接 持有14.00 万股 |
14.00 | 0.23% | 无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
三、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为谢伟明、黎柏松。
谢伟明作为智迪科技的自然人发起人之一,截至本次发行前,谢伟明直接持 有智迪科技 40.39%的股份,通过智控投资间接持有智迪科技 1.95%的股份,合计 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 42.34%的股份。
黎柏松作为智迪科技的自然人发起人之一,截至本次发行前,黎柏松直接持 有智迪科技 38.81%的股份,通过智控投资间接持有智迪科技 1.62%的股份,合计 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 40.43%的股份。
2017 年 7 月 3 日,谢伟明与黎柏松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加强了二人的共 同控制关系,其主要内容如下:
1、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作为公司股东,在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时,应采取一致行动。
2、双方约定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及日常经营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股东提案权、提名权的行使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 职权,董事会审议事项及其他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需要各方作出决策的事项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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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过充分的沟通和交流达成一致意见并采取一致行动,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作出 相同的表决意见。
3、在需要作出决策的事项上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以谢伟明的意见为 最终表决意见,黎柏松应无条件遵照执行。黎柏松单独投票时,以谢伟明的授权 意见为表决意见。
4、双方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通过协议、 授权或其他约定委托他人代为持有,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委托、信托等任何方式将 其所持股份项下的表决权交由第三人行使。
5、协议自双方均签署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有 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双方均不得终止协议;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均 不得单方退出一致行动或者解除协议、亦不得撤销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仍然有效,谢伟明和黎柏松 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 82.77%的股份。
谢伟明先生,1971 年 8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404011971** ,汕头大学信息工程专业本科学历。1992 年 7 月至 1992 年 12 月,任珠海市电子集团职员;1992 年 12 月至 1996 年 3 月,任珠海市金邦达 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经理;1996 年 3 月至 1996 年 8 月,任珠海市众智科技有限公 司经理;1996 年 8 月至 1998 年 1 月,任智迪有限经理;1998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智迪有限监事;2015 年 12 月至今,任智迪科技的董事长、总经理。
黎柏松先生,1969 年 11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4404011969**,华南理工大学无线电技术专业本科学历。1992 年 7 月 至 1994 年 7 月,任珠海市江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1994 年 8 月至 1996 年 7 月,任珠海市保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1996 年 8 月至 1998 年 1 月,任智迪有限监事;1998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智迪有限执行董事、经 理;2015 年 12 月至今,任智迪科技董事。
(二)股权结构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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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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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二)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平台的相关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3 月和 2020 年 11 月实施两次股权激励计划,均为实际 控制人谢伟明和黎柏松通过向公司员工转让持股平台财产份额的方式实现。
2016 年 3 月 25 日,股东谢伟明和黎柏松通过财产份额转让的方式实现员工 间接持股,谢伟明和黎柏松按照 0.88 元/财产份额的价格向公司员工转让,对应 智迪科技股本的价格为 2.50 元/股,与 2015 年 12 月外部投资者昭华投资、玖润 投资入股价格一致。
2020 年 11 月 10 日,智控投资全体合伙人进行表决,同意股东谢伟明和黎 柏松通过财产份额转让的方式,向公司员工及智晖投资转让财产份额;同意股东 联智投资通过财产份额转让的方式,向谢伟明及黎柏松转让财产份额;同意股东 孙广全、向中通过财产份额转让的方式,向谢伟明转让全部财产份额;同意股东 龙云定通过财产份额转让的方式,向张平姣转让全部财产份额。
该次股权激励计划通过持股平台智控投资内部转让财产份额的方式予以实 现,对应智迪科技股本的价格为 3.5 元/股以及 6 元/股,该价格参考智迪科技每 股净资产和每股公允价值由各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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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为智控投资以及智晖投资, 智控投资现持有公司 528.00 万股股份,智晖投资通过持有智控投资 5.91%的份 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智控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珠海市智控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4UJ4EB5P |
| 注册地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7867 |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7867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张雪峰 |
| 注册资本 | 1,501万元 |
| 实收资本 | 1,501万元 |
| 成立时间 | 2015年10月16日 |
| 合伙期限 | 201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16日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员工持股平台,未实际开展业务 |
智晖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珠海市智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55H7NC7P |
| 注册地 | 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珠道169号6楼6011号 |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珠道169号6楼6011号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胡盛荣 |
| 注册资本 | 131.57万元 |
| 实收资本 | 131.57万元 |
| 成立时间 | 2020年11月05日 |
| 合伙期限 | 2020年11月05日至2030年11月04日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员工持股平台,未实际开展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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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智控投资的普通合伙人为张雪峰,合伙人具体出 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 元) |
出资比例 (%) |
任职情况 |
|---|---|---|---|---|
| 1 | 谢伟明 | 330.70 | 22.03 | 董事长、总经理 |
| 2 | 黎柏松 | 276.97 | 18.45 | 董事 |
| 3 | 智晖投资 | 88.75 | 5.91 | 员工持股平台 |
| 4 | 周伟波 | 76.76 | 5.11 | 捷锐科技总经理 |
| 5 | 吴志祥 | 59.70 | 3.98 | 研发总监 |
| 6 | 张良平 | 59.70 | 3.98 | 副总经理 |
| 7 | 田冬林 | 59.70 | 3.98 | 研发副总监 |
| 8 | 胡国林 | 59.70 | 3.98 | 董事、副总经理 |
| 9 | 常远博 | 42.64 | 2.84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 |
| 10 | 余自然 | 39.80 | 2.65 | 财务总监 |
| 11 | 廖静华 | 35.82 | 2.39 | 朗冠模具副总经理 |
| 12 | 李军 | 23.88 | 1.59 | 质量部经理 |
| 13 | 胡海宽 | 23.88 | 1.59 | 供应链管理部经理、监 事 |
| 14 | 张雪峰 | 19.10 | 1.27 | 内审部经理 |
| 15 | 何世龙 | 15.92 | 1.06 | 项目管理部经理 |
| 16 | 凌秋香 | 15.92 | 1.06 | 销售一部经理、监事会 主席 |
| 17 | 张兴 | 15.92 | 1.06 | 制造一部经理 |
| 18 | 张平姣 | 15.92 | 1.06 | 人力资源部经理 |
| 19 | 余永乐 | 13.93 | 0.93 | 电子研发部主管 |
| 20 | 刘屿峰 | 13.93 | 0.93 | 销售一部副经理 |
| 21 | 尹太平 | 13.93 | 0.93 | 结构研发部主管 |
| 22 | 张琪 | 13.93 | 0.93 | 总经办秘书 |
| 23 | 徐多超 | 13.93 | 0.93 | 注塑部经理 |
| 24 | 陈士强 | 13.93 | 0.93 | 信息部经理 |
| 25 | 陈承欢 | 13.93 | 0.93 | 软件研发部经理 |
| 26 | 张国洪 | 11.94 | 0.80 | 结构研发部主管 |
| 27 | 张彦瑞 | 11.94 | 0.80 | 电子研发部资深软件工 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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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 元) |
出资比例 (%) |
任职情况 |
|---|---|---|---|---|
| 28 | 邓香晖 | 11.94 | 0.80 | 结构研发部主管 |
| 29 | 黄忠平 | 11.94 | 0.80 | 电子研发部软件研发主 管 |
| 30 | 刘和平 | 11.37 | 0.76 | 资材部经理 |
| 31 | 郑应春 | 9.95 | 0.66 | 电子研发部主管 |
| 32 | 陈卓彪 | 9.95 | 0.66 | 电子研发部主管 |
| 33 | 孔蕴婷 | 7.96 | 0.53 | 电子研发部高级软件工 程师 |
| 34 | 杨霞 | 7.96 | 0.53 | 项目管理部项目经理 |
| 35 | 王周宝 | 7.96 | 0.53 | 电子研发部软件工程师 |
| 36 | 陆波 | 7.96 | 0.53 | 电子研发部主管 |
| 37 | 卢天奇 | 5.97 | 0.40 | 工业设计部设计主管 |
| 38 | 姚日隆 | 5.97 | 0.40 | 软件研发部驱动工程师 |
| 39 | 张文强 | 5.97 | 0.40 | 项目管理部项目经理 |
| 40 | 高黎凤 | 5.97 | 0.40 | 软件研发部工程师 |
| 41 | 张建华 | 3.98 | 0.27 | 工业设计部油泥雕刻师 |
| 42 | 李燕银 | 3.98 | 0.27 | 电子研发部主管 |
| 合计 | 1,501.00 | 100.00 | -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智晖投资的普通合伙人为胡盛荣,合伙人具体出 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 元) |
出资比例 (%) |
任职情况 |
|---|---|---|---|---|
| 1 | 胡盛荣 | 20.65 | 15.70 | 质量部副经理 |
| 2 | 朱原剑 | 20.65 | 15.70 | 工程技术部经理 |
| 3 | 蒋学伟 | 11.80 | 8.97 | 朗冠模具设计主管 |
| 4 | 朱庆德 | 11.80 | 8.97 | 制造部厂长高级助理 |
| 5 | 植军昇 | 11.80 | 8.97 | 朗冠模具工程科主管 |
| 6 | 黄欢 | 8.85 | 6.73 | 捷锐科技机械工程师 |
| 7 | 万绍莉 | 8.85 | 6.73 | 捷锐科技大数据架构师 |
| 8 | 夏永静 | 8.85 | 6.73 | 捷锐科技软件开发经理 |
| 9 | 文凌云 | 5.90 | 4.48 | 制造一部副主管 |
| 10 | 刘福良 | 5.90 | 4.48 | 质量部品质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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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 元) |
出资比例 (%) |
任职情况 |
|---|---|---|---|---|
| 11 | 朱灵 | 3.54 | 2.69 | 捷锐科技电气工程师 |
| 12 | 谢伟明 | 3.54 | 2.69 | 董事长、总经理 |
| 13 | 向龙 | 3.54 | 2.69 | 质量部主管 |
| 14 | 邵海云 | 2.95 | 2.24 | 采购部主管 |
| 15 | 张建利 | 2.95 | 2.24 | 工程技术部ME高级主 管 |
| 合计 | 131.57 | 100.00 | - |
智控投资和智晖投资承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 6,000.00 万股。本次拟申请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 过 2,0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若以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000.00 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 注 |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 例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 例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谢伟明 | 2,423.52 | 40.39% | 2,423.52 | 30.29% |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
|
| 黎柏松 | 2,328.48 | 38.81% | 2,328.48 | 29.11% |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
|
| 智控投资 | 528.00 | 8.80% | 528.00 | 6.60% |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玖润投资 | 390.00 | 6.50% | 390.00 | 4.88% |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昭华投资 | 330.00 | 5.50% | 330.00 | 4.13% |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小计 | 6,000.00 | 100.00% | 6,000.00 | 75.00%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 售 |
- | - | - | - | ||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2,000.00 | 25.00% | 无限售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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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 注 |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 例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 例 |
|||
| 小计 | - | - | 2,000.00 | 25.00% | ||
| 合计 | 6,000.00 | 100.00% | 8,000.00 | 100.00% |
-
注 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
注 4: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六、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9,751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 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 1 | 谢伟明 | 24,235,200.00 | 30.29% |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2 | 黎柏松 | 23,284,800.00 | 29.11% |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3 | 智控投资 | 5,280,000.00 | 6.60%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 | 玖润投资 | 3,900,000.00 | 4.88%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 | 昭华投资 | 3,300,000.00 | 4.13%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6 |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413,609.00 | 0.52% | 无限售期 |
| 7 | 姚洁 | 1,000.00 | 0.00% | 无限售期 |
| 8 | 郑涵月 | 1,000.00 | 0.00% | 无限售期 |
| 9 | 李育红 | 1,000.00 | 0.00% | 无限售期 |
| 10 | 戴旭宏 | 1,000.00 | 0.00% | 无限售期 |
| 合计 | 60,417,609.00 | 75.52% |
七、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战略配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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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0,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全部 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 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1.59 元/股。
三、 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 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31.59 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5.7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25.2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34.3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33.7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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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 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73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的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本次发行规模为 2,000 万股,其中网上发行 2,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0%。有效申购股数为 101,802,508,500 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96458813%,有效申购倍数为 5,090.12543 倍,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 2023 年 7 月 3 日披露的《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根据《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9,586,391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618,734,091.69 元,放弃认购数量 413,609 股,放弃认购金额 13,065,908.31 元。网上中签投资者 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最终包销股份 的数量为 413,609 股,包销金额为 13,065,908.31 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 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2.07%。
七、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3,18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 币 7,594.24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585.76 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3)0600015 号)。
八、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7,594.24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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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序号 | 费用名称 | 金额(万元) |
|---|---|---|
| 1 | 保荐和承销费 | 5,145.66 |
| 2 | 审计及验资费 | 1,056.60 |
| 3 | 律师费用 | 849.06 |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24.97 |
| 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17.96 |
| 合计 | 7,594.24 |
注:如文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以 上均为不含税金额。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3.80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 行股数)。
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55,585.76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1.57 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十一、 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92 元(按 2022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 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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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20 年度、2021 年度以及 2022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众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 环审字 [2023] 0600003 号)。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3 年 1-3 月经审阅的财务数据及 2022 年 1-6 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 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述”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 况”及“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 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中进行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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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 与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募集资金开户主体 |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 1 | 智迪科技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香洲支行 |
217221023923800004 |
| 2 | 智迪科技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 信息港支行 |
656900087010809 |
| 3 | 智迪科技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 信息港支行 |
656900087010306 |
| 4 | 智迪科技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金鼎支行 |
44353401040022181 |
| 5 | 智迪科技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金鼎支行 |
44050164933600001192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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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
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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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 保荐人推荐意见
在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保荐人认为,智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 证券同意推荐智迪科技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 保荐人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联系人:赵宗辉
联系电话:0755-2397 6719 传真:0755-2397 6719
保荐代表人:赵宗辉、许磊
项目协办人:梁嘉烺
三、 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 赵宗辉、许磊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赵宗辉先生: 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 曾参与亿纬控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欧派集团 IPO、深南电路 IPO、思摩尔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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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港股 IPO 项目、特发服务 IPO 项目、海南橡胶非公开发行、深南电路可转债、 深南电路非公开等项目。赵宗辉先生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许磊先生: 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 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会计学硕士;曾主导和参与珈伟股份、欧派家居、深南电路、 锐科激光、嘉必优、特发服务、嘉立创等 A 股 IPO 项目和思摩尔国际等港股 IPO 项目;亿纬锂能非公开发行、海南橡胶非公开发行、亿纬控股可交换债、格林美 公司债、深南电路可转债、深南电路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广州药业吸收合并白 云山、深天马 A、珈伟股份等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项目。许磊先生在执业过 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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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就所持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锁定安排,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伟明、 黎柏松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4 年 1 月 17 日,非交易日 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 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包 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 公司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 定。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 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 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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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就持股意向及公司上市后的减持意向,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伟明、 黎柏松承诺如下:“1、本人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不因减持影响本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进行股份减持的,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 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3、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 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 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其他间接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
情况
就所持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锁定安排、持股意向及公司上市后的减持意向, 公司其他间接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常远博、胡国林、张良平、余自然 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4 年 1 月 17 日,非交易日 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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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 理。
3、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公司离职后 6 个 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 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 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其他间接持有股份的监事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情况
就所持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锁定安排、持股意向及公司上市后的减持意向, 公司其他间接持有股份的监事凌秋香、胡海宽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公司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 的公司股票。如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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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 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 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持有公司 5% 以上的股东就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就所持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锁定安排,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智控投资、 玖润投资、昭华投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 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 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 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就持股意向及公司上市后的减持意向,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智控投资、 玖润投资、昭华投资承诺如下:
“1、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进行股份减持的,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2、本企业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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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本企业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 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企业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 额的资金;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制订《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连续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即为 合并财务报表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公司上 一年度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 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 进行调整,下同)时,应当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 施方案。
(二)实施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实施主体包括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原则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各实施主体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 及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需符合以下条件:1)不能导致公 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后,公司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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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或同时采用上述多种稳定股价措施,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实施方 案;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再处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情形,不免除上述人员根据本股价稳定方案实施稳定 股价措施的义务。
(四)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公司 股价,回购或增持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110%。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 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应当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 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 股东以及其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1、公司回购股票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时,则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 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且不应导致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如符合《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进行股份回购的,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除前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情形, 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出现股价稳定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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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以下情况: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或按本预案终止执行当次 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起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 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同),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 预案执行,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如公司单次回购 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单一会计 年度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回购股份措施完成后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上一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获得的公 司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3)如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则控股股东继续进行增持,单一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金额不高于上一 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东某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达到其上一年 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后,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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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在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 股份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 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 后薪酬总和的 20%,如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则该等人员继续进行增持,某一会计年度内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 和的 50%;
(3)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 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 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 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 告回购股份预案。
2)如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公告董事会决议 当日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由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
3)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如需)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履行法定 程序,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 备案手续;
4)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应实施相应的股份 回购方案,原则上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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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 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 公司并由公司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原则上 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 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 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做出增持公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原则上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 施;
-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3、各相关主体在单一会计年度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
-
达到上限。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 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六)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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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 表意见。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 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刊登书面道歉,并在违反上述 承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自公司获得股东分红且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 份,直至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法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刊登书面道歉;并将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相关人员 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如因《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 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实施主体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股票回购/增持义务的, 相关责任人可免除前述惩罚,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七)相关承诺
1、发行人关于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就发行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公司股价,发行人承诺如下: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 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公司遵守公司 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 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严格遵守董事会决议采取的约束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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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就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伟明、 黎柏松承诺如下: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 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遵守公司 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 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 涉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严格遵守董事会决议采取的约束措 施。”
3、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就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常远博、胡国林、余自然、张良平承诺如下: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 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遵守公司 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 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 涉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严格遵守董事会决议采取的约束措 施。”
三、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伟明、黎柏松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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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况。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增长,由于 本次募集投资资金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周期,项目收益需要在募投项目投产后逐步 体现,导致净利润增长速度可能低于净资产增长速度。因此,发行后公司净资产 收益率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
1、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强化募集资金
-
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提升公司相关产品的研发、生 产、销售能力;
3、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提高公司竞 争力;
4、在募投项目扩大产能之外,拓展新产品业务领域,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 的情况下,积极回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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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 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本承诺主体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相关处罚或采 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做出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伟明、黎柏松承诺如 下: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义务的规定,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 侵占公司利益;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若未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具体细则及要求,本人承诺将 积极落实相关内容,并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并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 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或报 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依法承担对公司、股东的补偿责任。”
2、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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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 则,持续完善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相关处 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如下:
“公司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以及《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草 案)》,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如违反前述 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 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伟明以及黎柏松承诺如下:
1、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草 案)》中规定的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 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并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投赞 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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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就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发行人承诺如下:
“1、智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智迪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 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 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智迪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相关司法文书 的要求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 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就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谢伟明以及黎柏松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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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智迪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 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 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智迪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照相关司法文书的 要求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 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 上述承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自公司获得股东分红且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 司的股份、不得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 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就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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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谢伟明、黎柏松、常远博、胡国林、陈洪川、杨国梅、周德元、凌秋香、 胡海宽、吴银彩、张良平、余自然承诺如下:
“1、智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智迪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们将按照相关司法文书的 要求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 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同意公司扣发本人当年奖金、津贴 (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1、保荐人承诺
国泰君安证券作为智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承 诺:“本公司为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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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师承诺
中审众环会所作为智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计机构、 验资复核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本 所为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律师承诺
康达律所作为智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顾问,根据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情形;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4、股改评估机构承诺
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作为智迪科技 2015 年股份制改制时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本公司为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 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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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伟明、黎柏松承诺 如下: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本 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 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 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 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 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 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 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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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持有公司 5% 以上的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昭华投资、玖润投资以 及智控投资承诺如下:
“1、本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本 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企业承诺 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 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 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 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 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 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 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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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发行人承诺如下:
“1、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 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公司将对出现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4)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利益的,将变更承诺 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 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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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谢伟明、黎柏 松、常远博、胡国林、陈洪川、杨国梅、周德元、凌秋香、胡海宽、吴银彩、张 良平、余自然承诺如下: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本 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 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 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 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 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自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 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 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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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八、 关于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
关于避免占用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伟明、黎柏松承诺如下: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 等)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产和资源。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 实体(如有)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 导致公司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对本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在本 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函持续有效。如违反本承诺,本人愿意承担 法律责任。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 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 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九、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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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 相关承诺已经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信息 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 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 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 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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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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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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