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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Technology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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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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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 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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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

  •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五)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原则上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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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股东会认定的其他

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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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出售此类资产);

  •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 出售此类资产);

  •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 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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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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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予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 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会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与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提供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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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

点。

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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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出席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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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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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 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者股 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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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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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东 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过半数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的2/3 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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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五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发起 人)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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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证券 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 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公司或者 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 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 其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有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未达到”、“以 外”、“低于”、“超过”、“不足”、“以内”、“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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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