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Grinm Advanced Material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5
May 27, 2005
56564_rns_2005-05-27_aedce80a-10f2-4fc1-8fa1-d926d8ae4320.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1%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5%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1%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 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国证监会持 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 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3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当将其作为特别披露 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 声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 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 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况,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 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作用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十四条除第(五)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时,需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5%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 (八)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九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 分别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 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5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当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公司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 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 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 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