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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nm Advanced Material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Apr 19,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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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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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董事会议案之六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促使股东大会会议顺利进行 ,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 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的章程为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 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公司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 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 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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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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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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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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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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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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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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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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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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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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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东 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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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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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以前三十日 ( 不包括开 会当日 )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 东。
第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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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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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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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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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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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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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九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 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 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 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通知规定的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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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 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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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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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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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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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 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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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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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签名(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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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一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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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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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委托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和持股 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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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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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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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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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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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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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 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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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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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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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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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提议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 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 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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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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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股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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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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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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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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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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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募股资金的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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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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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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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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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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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在董事长领导下,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筹备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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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 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1.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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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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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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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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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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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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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正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四章 关于监事会或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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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 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其提 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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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如果董事会没有依本条规定发出通知,监事会可以在董 事会收到监事会的提议三十日内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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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并在收到书面提议后 十五日内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 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
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
-
第二十三条 如果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提议股东可在收到反馈意见通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未在收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将反馈意见通知 提议股东的,视为不同意,提议股东可在反馈通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 日内决定放弃或自行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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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 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 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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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 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 支(不含聘请律师费用)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若董事 长、副董事长均未履行职责,且董事会未指定董事主持会议的, 则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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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 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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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临时股东 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内容时,对属于本规则第十七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 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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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 议案,股东大会应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 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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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的议题及具体的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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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提交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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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
-
公司监事会;
-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 东,但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案。
第三十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临时提案情形以外,监事会或者有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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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提案的股东提出的提案,应当在董事会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之前的 适当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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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对监事会提出的股东大会提案,董事会应当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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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对股东提案,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 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审查同意的股东提案应列入股东大会议程,并通知所有股东。 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股东提案,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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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提案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 异议的,可以依本规则第四章规定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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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年度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 项是属于本规则第十七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通知股东;本规则第十七条 所列事项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 通知股东,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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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对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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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
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作出决 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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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 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 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 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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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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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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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 专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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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 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 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 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 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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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 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 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 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 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 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定
第一节 一般议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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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 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 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 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 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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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董事长应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 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以 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按会议议程顺序对议题和提案逐项进行审议。
- 第四十四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股东的观点, 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 予以解释清楚(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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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董事会议案之六
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 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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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 项报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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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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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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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
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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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董事会应制 作股东大会表决票,载明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意见表示方式。每个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在会议主持人 的主持下,每一项提案审议完后,由股东在表决票上对该提案作出表决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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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 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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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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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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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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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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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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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之外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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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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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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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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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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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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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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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 决。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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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对股东大会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 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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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 会上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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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点票。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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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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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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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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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
股东大会认为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记录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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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委派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监事可以就有关议题 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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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股东大会应同时对所审议事项作出简明扼要的会 议决议,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并由到会的全体董事签字。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 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座次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 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 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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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表决票等会议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节 特别议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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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名单由董事会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名单上列明候选人提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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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股东、董事会、监事 会提出。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七天前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侯选人 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出席会 议的全体股东提供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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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侯选人名单, 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监 事侯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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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以普通决议通过。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3000
-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人民币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 以上 ( 含 5%) 的,应经股东大会批准。关联交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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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所占比例没有达到 ,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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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
-
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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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应充分说明关联交易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 ( 或 计价方法 ) 、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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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与某一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 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 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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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公司拟进行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收购兼并类事项 涉及金额或资产价值达到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以上 ( 不含 10%) 的 , 须由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交易事项总额所占比例没有达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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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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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董事会议案之六
董事会应充分说明该交易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 ( 或计 价方法 ) 、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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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 职权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 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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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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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定要求由董事长负责审 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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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公司需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也可以 根据需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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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董事会应随 着公司经营管理的发展和股东大会运作的实践不断完善本规则,如发现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时,应及时作出修订, 修改后的规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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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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