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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nm Advanced Materials Co.,Ltd. Director's Dealing 2007

Nov 1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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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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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 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 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 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 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 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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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

  • 交易日内;

  •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 个交易日内;

  •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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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登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 中国结算登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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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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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 年11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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