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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nm Advanced Materials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Apr 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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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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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志强律师、李北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4 月7 日14:00 在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南院会议中心(北京市西城区 新街口外大街2 号)召开的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主持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本所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于2017 年3 月15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 于召开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7 年3 月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发布了《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公司又于2017 年3 月29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上述通知和提示性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 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规则、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在上述通知和提示性公告中发布了具体的网络投 票操作流程。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天以前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期限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 年4 月7 日14:00 在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 院南院会议中心(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 号)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4 月7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实际时 间和方式与《关于召开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另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少明先生主持,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经本所律 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见下表:

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见下表: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88,460,19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46.3126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少明主持。

经验证,公司在任董事7 人,出席4 人,公司董事李红卫先生因工作原因未 能出席,公司独立董事高永岗先生、邱洪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公司在任 监事3 人,出席2 人,公司监事会主席马继儒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公司董 事会秘书上官永恒先生出席会议并作会议记录;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 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提示性公告中所列10 项议案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投票部分由当场推选的1 名非关联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部分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统计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同意
比例
(%)
反对票数 反对
比例
(%)
弃权票数 弃权
比例
(%)
是否
通过
1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88,200,918 99.9332
247,674

0.0637

11,600

0.0031
2 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88,200,918 99.9332
247,674

0.0637

11,600

0.0031
3 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88,200,918 99.9332
247,674

0.0637

11,600

0.0031
4 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88,200,918 99.9332
247,674

0.0637

11,600

0.0031
5 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88,200,918 99.9332
247,674

0.0637

11,600

0.0031
6 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387,464,318 99.7436
984,274

0.2533

11,600

0.0031
7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88,200,118 99.9330
248,474

0.0639

11,600

0.0031
8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和预计2017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82,690,250 99.6874
247,674

0.2985

11,600

0.0141
9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88,200,918 99.9332
247,674

0.0637

11,600

0.0031
10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388,200,918 99.9332
247,674

0.0637

11,600

0.0031

2、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同意
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
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
比例(%)
7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82,689,450
99.6864

248,474

0.2995

11,600

0.0141
8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和预计2017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82,690,250
99.6874

247,674

0.2985

11,600

0.0141
9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82,690,250
99.6874

247,674

0.2985

11,600

0.0141

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关联交易议案1 项,关联方、关联关系、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和回避表决情况如下表: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股)
回避表决情况
8 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和预计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305,510,668
已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形成的《有研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李志强 李北

2017 年4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