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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nm Advanced Material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Jun 2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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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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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铭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立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研半导体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卢新叶律师出 席公司于2012 年6 月28 日上午9:00 在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 号有研大厦会议室召开的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有 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主持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 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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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评价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 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 年6 月6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决定于2012 年6 月28 日召开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并 通过了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12 年6 月7 日在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有研半导体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1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 席会议人员范围、会议审议事项、与会人员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 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 合《公司法》第103 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15 条和《公司 章程》有关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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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大会于2012 年6 月28 日上午9:00 在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 外大街2 号有研大厦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 致。
另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旗钢先生主 持,符合《公司法》第102 条、《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 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4 名,代表股份95,145,8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75%。
经验证,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 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及本所律师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10 项议案以现场投票的 方式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投票由当场推选的2 名股东代表、1 名 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二)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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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95,145,896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 司《2011 年年度报告》及《2011 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意股数占参加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 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以95,145,896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 司《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 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以95,145,896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 司《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 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以95,145,896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 司《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 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5、以95,145,896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 司《2012 年度财务预算议案》,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 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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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95,145,896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 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 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7、以95,145,896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 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8、以95,145,896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 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9、以95,145,896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关 于确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同意股数占 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 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10、以8,832,356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 司《2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及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累 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议案》,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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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 逐项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形成的《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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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一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立铭律师事务所
卢新叶律师(签名)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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