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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nm Advanced Material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6
Jun 3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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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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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00 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研半 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吕 来明律师出席公司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 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 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大会的有关法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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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大会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06 年5 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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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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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于2006 年5 月27 日的《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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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上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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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大会于2006 年6 月30 日上午9:00 在公司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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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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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大会由公司现任董事长屠令海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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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 人,委托代理 人持有相关持股书面证明及书面授权委托书,共代表股份57, 377,388 股,占公司总股本14500 万股的39.57%。其中有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股东1 人,代表股份57,250,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39.48%;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1 人,代表股份127, 3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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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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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规范 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200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57, 377,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 权0 股。
2.审议《200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57, 377,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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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0 股。
3.审议《公司200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 57,377,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弃权0 股。
4.审议《公司200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同意 57,377,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弃权0 股。
5.审议《公司200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 57,377,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弃权0 股。
6.审议《公司200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 57,377,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弃权0 股。
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7, 377,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 权0 股。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57,377,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
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7,377,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 股,弃权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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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7,377,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 股,弃权0 股。
11.审议《公司200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7,3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因为该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公司关联方股东北京有色金属研 究总院在对该项议案的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12.审议《关于成立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议案》及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表决结果:同意57,377,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13.审议《关于成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案》及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表决结果:同意57,377,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14.审议《关于成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案》及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表决结果:同意57,377,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15.审议《关于成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案》 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表决结果:同意 57,377,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弃权0 股。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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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纵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地平线师事务所
律师:吕来明
二OO 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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