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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SGYING DIGITAL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5
Dec 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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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绿能慧充
公告编号: 2025-071
证券代码: 600212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暨股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12,428,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2,428,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 年 12 月 12 日。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十一届三十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同意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相关手续。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十一届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十一届二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了明确意见。
2、2023 年 4 月 21 日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 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
3、202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并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十一届十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 十一届八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完成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所涉及权益的登记工作。
6、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十一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和十一届十 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 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十一届二十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 和十一届十四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
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4 年 12 月 25 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9、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10、2025 年 2 月 18 日,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
11、2025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十一届三十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 授予情况 | 授予日期 | 授予价格(元**/**股) | 授予数量(万股) | 授予人数(人) | 剩余股数(万股) |
|---|---|---|---|---|---|
| 首次授予 | 2023 年11 月13 日 | 4.39 | 3,145.00 | 148 | 787.00 |
| 预留授予 | 2024 年10 月29 日 | 4.39 | 787.00 | 4 | 0.00 |
(三)本次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1、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十一届二十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 和十一届十四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 会发表了核查意见。2024 年 12 月 25 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本次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 安排如下: | |
|---|---|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 10% |
|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 2023 年 12 月 12 日,首次 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届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 比例为 40%。
(二)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层面
| 1、公司层面 | 1、公司层面 | 1、公司层面 | 1、公司层面 | ||
|---|---|---|---|---|---|
| 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 ||||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 根据《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中兴华审字(2025)第020909号), 公司2024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10.15亿元,超过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设置的营业收入目标值Am,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 ||||
| 解除限售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
| 营业收入(目标值Am) | 营业收入(触发值An)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3年 | 营业收入值达到6亿元 | 营业收入值达到5亿元 |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 | 营业收入值达到10亿元 | 营业收入值达到8亿元 |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5年 | 营业收入值达到19亿元 | 营业收入值达到15亿元 |
| 实际完成值(A)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A≥AmX=100%Am>A≥AnX=80%A<AnX=0%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
|---|
2、个人层面
| 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
|---|---|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100%80%60%0%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具体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依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结果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 除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资格的6 名原激励对象外,其余137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对应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已
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有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共有 137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42.8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76%。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具体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
|---|---|---|---|---|---|
| 1 | 赵彤宇 | 副董事长 | 20.00 | 8.00 | 40% |
| 2 | 李兴民 | 董事兼总经理 | 506.58 | 202.632 | 40% |
| 3 | 李恩虎 | 副总经理 | 506.58 | 202.632 | 40% |
| 4 | 赵青 | 副总经理 | 506.58 | 202.632 | 40% |
| 5 | 张谦 | 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 40.00 | 16.00 | 40% |
| 6 | 翟宝星 | 副总经理 | 30.00 | 12.00 | 40% |
| 7 | 毛丽艳 | 财务总监 | 35.00 | 14.00 | 40% |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130人) | 1,462.26 | 584.904 | 40% | ||
| 合计 | 3,107.00 | 1,242.80 | 40% |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
-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为 1,242.80 万股。
-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类别 本次变动前(股) 本次变动数(股) 本次变动后(股)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89,450,000 | -12,428,000 | 177,022,000 |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514,817,213 | 12,428,000 | 527,245,213 |
| 合计 | 704,267,213 | -- | 704,267,213 |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关于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提出建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除 6 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外,其余 137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条 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符合资格的 137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 性股票合计 1,242.80 万股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履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解除限售 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预 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