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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SGYING DIGITAL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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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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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0-2022年)

为建立和健全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 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 势、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特别是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 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短期利益和 长远发展的关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制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方案,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规划制定与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的意见,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和利 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 (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当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该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可采用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等其他形式进行利润分配。

2、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 3、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5、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二)公司现金分红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特殊情况是指:

  • 1、审计机构不能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已确定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

  • 收购资产所需资金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 3、公司当年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数时。

  • (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1、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 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直接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电话、 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3、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因发生前述(二)里 面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 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有的二分之 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 2 个月内,董事 会必须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和机制

  • 1、如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

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 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方便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 才能生效。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由独立 董事发表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同时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六)利润分配的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七)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 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 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八)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和决策程序 进行监督,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进行监督。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