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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SGYING DIGITAL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Jul 1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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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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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山东江泉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证监会上市部《关于防 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01 号)及《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通 知》(鲁证监公司字〔2008〕27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 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 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 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以及与控 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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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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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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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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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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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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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 公司要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前10 个工 作日内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 汇总表经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秘签字确认后报送山东监管局。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勤勉尽责,对维护上市公司 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工作条 例》、《监事会工作条例》、《总经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 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具体负总责,对公 司日常财务行为进行监控,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现金支付流程,严禁大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生。
第九条 公司与集团公司内部企业之间经济往来资金流出的决策
机制及内部流程:公司下属企业或部门根据合同规定,按照对方开立 票据金额向内审部提交申请报告,经内审部门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 审核,经财务总监审核签字后报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支付。其中金额超 过100 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公司证券部备案,以便董事会秘书根据《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决定是否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 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 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若发现大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资产的行为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 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 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立即建议公司召开董事会,申请冻结大 股东所持公司股权,一旦大股东无法以现金清偿则通过司法拍卖等形 式将大股东所持股权变现偿还。
第十二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 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三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 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产。如有违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影响较小者扣减当月工资及奖金,并给以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影响较大者给与重罚并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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