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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SGYING DIGITAL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Apr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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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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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08 号)的核准,绿能慧充数字 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慧充”“公司”)非公开发行 153,5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聘请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 构。

国金证券作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结束,国金证券承销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212.SH
注册资本 704,267,213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镇龙潭路东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工业园三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尹雷伟
联系人 张谦
联系电话 0539-710005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年8月17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年8月2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机构概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主要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保荐代表人 杨新、徐学文
联系电话 0755-82805991

四、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承担持 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绿能慧充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 行答复,并与监管机构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 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根据相关规定 出具持续督导报告或意见,具体包括:

  • 1、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等;

  • 2、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3、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4、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的往来,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并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发表核查意见;

6、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 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并审阅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

  • 8、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

  • 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9、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 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10、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 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

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 员。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 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 文件;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 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 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的协调与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督导期间内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 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国金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将继续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