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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1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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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0 层 邮编: 610041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电话: (86-28)6510-5777; 传真: (86-28)6510-1850 网址: www.tylaw.com.cn 邮编:610041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14)天(蓉)意字第09 号
致: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泉实业”或“公司”)2013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于2014 年 4 月16 日上午9 时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 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或“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斌、丁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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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九 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五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 验工作,见证了本次会议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江泉实业董事会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会议,并于2014年3月26 日通过《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表 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4月16日上午9时在山东省临 沂市罗庄区江泉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江泉实业董事长连德团先生 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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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江泉实业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4 名,持有及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97,665,371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19.09%。
出席本次会议的除上述江泉实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还有部分江泉实业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会议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其中:在对下述第10 项、第14 项和第 15 项议案进行审议时,由于其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 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其表决结果如下:
| 序 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情况 | 表决情况 | 表决情况 | 表决情况 | 表决情况 | 表决情况 |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股份数 额 |
占出席 股东大 会股东 所持有 效表决 权的比 例(%) |
股份数 额 |
占出席 股东大 会股东 所持有 效表决 权的比 例(%) |
股份数 额 |
占出席 股东大 会股东 所持有 效表决 权的比 例(%) |
||
| 1 | 关于2013年年 度报告全文及 |
97,665, 371 |
10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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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 摘要的议案 | 摘要的议案 | |||||||
|---|---|---|---|---|---|---|---|---|
| 2 | 关于2013年度 董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
97,665, 371 |
100 | 0 | 0 | 0 | 0 | |
| 3 | 公司2013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
97,665, 371 |
100 | 0 | 0 | 0 | 0 | |
| 4 | 公司2013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 |
97,665, 371 |
100 | 0 | 0 | 0 | 0 | |
| 5 | 公司2013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 |
97,665, 371 |
100 | 0 | 0 | 0 | 0 | |
| 6 | 关于审议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 并支付其年度 报酬的议案 |
97,665, 371 |
100 | 0 | 0 | 0 | 0 | |
| 7 | 关于 董事 会换 届推 选董 事候 选人 的议 案 |
关于连 德团先 生作为 公司第 八届董 事会董 事候选 人的议 案 |
97,665, 371 |
100 | 0 | 0 | 0 | 0 |
| 关于田 英智先 生作为 公司第 八届董 事会董 事候选 人的议 案 |
97,665, 371 |
100 | 0 | 0 | 0 | 0 | ||
| 关于李 新胜先 生作为 |
97,665, 371 |
10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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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 公司第 八届董 事会董 事候选 人的议 案 |
||||||||
|---|---|---|---|---|---|---|---|---|
| 关于王 兴全先 生作为 公司第 八届董 事会独 立董事 候选人 的议案 |
97,665, 371 |
100 | 0 | 0 | 0 | 0 | ||
| 关于张 伟先生 作为公 司第八 届董事 会独立 董事候 选人的 议案 |
97,665, 371 |
100 | 0 | 0 | 0 | 0 | ||
| 8 | 关于 监事 会换 届推 选监 事候 选人 的议 案 |
关于赵 学纵先 生作为 公司第 八届监 事会监 事候选 人的议 案 |
97,665, 371 |
100 | 0 | 0 | 0 | 0 |
| 关于闻 增士先 生作为 |
97,665, 371 |
10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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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 公司第 八届监 事会监 事候选 人的议 案 |
||||||||
|---|---|---|---|---|---|---|---|---|
| 9 | 关于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年度薪 酬的议案 |
97,665, 371 |
100 | 0 | 0 | 0 | 0 | |
| 10 | 关于公司与华 盛江泉集团有 限公司签订【电 力、蒸汽供应协 议】、【煤气供 应协议】的议案 |
4,262,1 73 |
100 | 0 | 0 | 0 | 0 | |
| 11 | 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的议案 |
97,665, 371 |
100 | 0 | 0 | 0 | 0 | |
| 12 | 关于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 (2014—2016) 的议案 |
97,665, 371 |
100 | 0 | 0 | 0 | 0 | |
| 13 | 关于计提2013 年减值准备及 核销部分固定 资产的议案 |
97,665, 371 |
100 | 0 | 0 | 0 | 0 | |
| 14 | 关于预计公司 2014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 案 |
4,262,1 73 |
100 | 0 | 0 | 0 | 0 | |
| 15 | 关于为公司股 东华盛江泉集 团有限公司银 行贷款、承兑提 供担保额度的 议案 |
4,262,1 73 |
10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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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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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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