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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SGYING DIGITAL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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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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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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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 一二年四月

法 律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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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2)泰律意字第143 号

致: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泉实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斌、郭建刚律师(以下称“本 所律师”)出席江泉实业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 本次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获得江泉实业的保证和确认,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其所提供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所提供的文 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 名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江泉实业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它会议 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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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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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2012年3月19日,江泉实业召开七届七次董事会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召 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2012年3月21日,江泉实业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 告暨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及股 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及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决议公告及股东大会通知》所载的会议召开地点为山东省临沂市罗 庄区江泉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的时间为2012年4月12日上午9:00。本次会议 按《董事会决议公告及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时间、地点召开。

江泉实业董事会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以公告形式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股东,本 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就公告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完成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江泉实业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2名,持有及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96,924,171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18.94%,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 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除上述江泉实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还有江泉实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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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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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 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了《董事会决议公告及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除此 之外,江泉实业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本次会议也没有审议其他事项。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就审议事项进行 了表决。在对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审议时,有关关联股东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进 行了回避表决,该等关联交易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审议并表决。本次会议表决时按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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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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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程 守 太

地址:中国.成都.鼓楼南街117 号

世界贸易中心A 座25 楼、27 楼

经办律师:

刘 斌

经办律师:

郭 建 刚

二0 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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