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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SGYING DIGITAL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7

Dec 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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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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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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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二00 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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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日程

一、会议时间

2007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00

二、会议地点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大酒店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田英智先生。

四、会议议程

  • 1、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提案。

  • 2、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提案。

  • 3、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的提案。

  • 4、关于成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关工作细则的提案。

  • 5、关于涉及生产线停产改造及计提减值准备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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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一: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提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请各位股东 代表审议。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00 七年修订

二○○七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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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临沂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临改企字[1992]25 号文和临改[1992]36 号文批

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临沂市工商管理局罗庄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7 号文和省政府鲁政发[1995]126�号文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 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要求,公司依法规范。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函字 [1997]128 号文和省政府鲁政股字[1997]107 号批准证书批准,公司被确认为募集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于1997 年8 月14�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于1999 年7 月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500 万股,于1999 年7 月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发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JIANGQUAN INDUST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镇驻地

���� 邮政编码:27601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169.7213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169.7213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不断开拓国内外市场,加 快技术更新,扩大生产规模,优化产品结构,保持企业的活力,日益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以优质产品奉献社会与大众为目标,为国家创造财富,为全体股东带来丰厚收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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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得到发展与完善。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电力生产供应、供热、供汽;铁路专用线 运输;建筑陶瓷制品的生产、销售;木业制品、木材的销售;技术开发、转让;批准范围内 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临沂市工业搪瓷厂,其在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股份数为1800 万 股,出资方式为以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1992 年12 月14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51169.7213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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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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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修改本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 的事项;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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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或者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

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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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以上提案属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人应当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按照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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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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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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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 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 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 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时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连续一百八十日日 以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批准。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时,股东对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符合下列要求:连续180 个 交易日以上不满2 年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人 数不得超过董事(监事)会组成人数的1/4;连续2 年以上不满4 年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监事)会组成人数的1/3; 连续4 年以上不满6 年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人数不得超过董事(监事)会组成人数的1/2。连续6 年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人数不得多于董事(监事)会组成人数。股东非依本 条之规定作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议程,股东大会亦不得对其进 行表决。

独立董事的提名与选举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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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 ”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 东大会通过决议后当日起。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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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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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除独立董事因连任时间限制需更换外,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不超过章程规定的

  • 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组成人数的 三分之一。“新的董事”是指在本届当选为董事但未在上一届董事会担任董事的人员。

  •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司因故

  • 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本条修正前已订有聘用协议的,董事可要求与公司协商根据本 条变更有关聘用合同。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十)不得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 (十一)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 (十三)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

  • (十四)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 (十五)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 (十六)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任,情节严重的,应予以罢免。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

  • 罢免;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有违董事、监

  •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的行为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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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 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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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在连续 12 个月内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的权限按 照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 4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项以外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截至当选之日被连续聘用为公司董事满三年的董事担任,且其应是 由连续三年(或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并当选的董事。本 条修正案通过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不因本条之规定而被要求重新改选。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或专人通知;通知时 限为:不少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前二日。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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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 并提出建议;

  •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 出建议;

  •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

  • 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

  • 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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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 义务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本条修正之时已有聘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要求公司根据本条相应的变更聘用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 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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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监事任期 内,公司不得无故解除职务。

监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股东代表监事不超过章程规定的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任期届 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股东代表监事人数不超过监事会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一。“新的股东代表 监事”是指在本届当选为股东代表监事但未在上一届监事会担任股东代表监事的人员。

公司应和监事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公司和监事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司因故 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对本条修正之时已有聘用合同的,监事可以要求公司根据本条 之规定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六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 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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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可以采取分配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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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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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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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 ” “ ” “ ” “ ” “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 、 以内 、 以下 , 都含本数; 不满 、 以外 、 低 ” “ ” 于 、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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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二 : 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提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请各位股

东代表审议。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董事的行为,理顺公司管理体制,明晰董事会的职责权限, 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依照《公 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 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任职资格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但是,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 (2)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者;

  • (3)现任在职的国家公务员;

  • (4)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被解除者;

  • (5)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

第四条 提名

董事会换届时,新任董事候选人由原任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职位因董事辞职、退休、死亡、 丧失工作能力或被股东大会免职而出现空缺时,继任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提名。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相应条件的股东有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提名新的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候选人。

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选举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0%以上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

除了前款所列情形,公司选举董事适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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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第六条 任期

董事任期三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董事的权力

公司董事享有下述权力:

  • (1)出席董事会会议;

  • (2)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 (3)及时获得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 (4)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 (5)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6)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的意见和看法;

  • (7)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8)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

(9)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调研、策划、洽谈、签约;

(10)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11)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2)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八条 忠实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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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注意义务

任何董事均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其权力或者履行其职责,并应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管理 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

任何董事均应对其所知晓的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 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 容等)加以保密;不予披露或用于其他目的。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任何董事的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时方予解除:

(1)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

  • (2)不可上诉的法院裁判要求时;

  • (3)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正式批准时;

  • (4)保密内容在披露前已正当地进入公共领域时;

  • (5)公众利益有要求;

  • (6)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本条中,“公众利益有要求”是指:公司的某些/项行为直接或者间接侵犯社会公众利益, 或涉及公司的某些/项机密信息直接对社会公众利益产生严重影响,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 机关要求董事履行作证义务的情形;“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是指:该董事的合法 利益受到非法侵犯,除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批露公司秘密以外,该董事不可能采取其 他方式得到合法救济,且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明确要求该董事向其批露涉及公司秘密 的情形。在发生上述二种情形时,董事应要求获知该秘密的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采取合 理且恰当的保密措施以防止信息的公开和进一步扩散。

任何董事均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任何董事违反保密义务时,都将由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最大可能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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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未经授权不得代表公司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 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四条 关联董事的披露义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 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 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 联交易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即:

(一)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二)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三)不对投票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四)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为会议主持人的,不得利用主持人的有利条件,对表决结果施加 影响。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响的人士。

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的具 体规定执行。 对于未按照程序审议的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有权撤销有关的 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五条 辞职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 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且委任继任董事后方能生效;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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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免职

董事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随时免去其董事职务:

  • (1)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义务者;

  • (2)因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 (3)经人民法院审判,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 (4)被劳动教养者;

  • (5)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者;

  • (6) 董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者。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

本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职权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报酬

每一董事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津贴、补助、奖金、董事费、退休金和退职补偿)都 将由股东大会全权决定。

股东大会在批准每一董事的报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所在的行业状况、该 董事的个人能力以及他对公司的贡献。

每一董事的报酬均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二十条 组成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二十一条 职权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

22.1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22.2 公司董事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 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22.3 公司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 司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 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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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 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范围

23.1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待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并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根据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担保出任的董事,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三) 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 (四)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 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八)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方案;

(九) 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十)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十一)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东的提案。

23.2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一)根据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就总经理的工作作出评价;

(六)有关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方案;

(七)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的方 案。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方案。

23.3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3.4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搜集,或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或会 议纪要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由董事会秘书提请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

24.1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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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第一次定期会议于每年的上半年适当时间及时召开,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及相关议案。

24.3 第二次定期会议于每年的下半年召开,审议中期报告及相关议案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

25.1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

25.2 下述人士或单位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董事长;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3)监事会;

(4)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当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27.1 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以书面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董事、监事、 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2 董事会临时会议根据需要而定,在开会前2 个工作日内,由传真或专人将通知送达董 事、监事、总经理。

27.3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代为召集董事会的董事签发。董事长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 能签发董事会会议通知时,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代为签发会议通知。

27.4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列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拟提交该次会议审议的议 案和相关资料、会议通知发出时间等。所附议案及资料应尽量详实、准确并能保证每一名董 事充分理解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八条 通知回执

28.1 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邮寄方式联络董事会秘书 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以确认其已收到了董事会会议召开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会议通知发 出后3日后仍未收到确认回复的,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络该名董事以确 认其是否已收到了会议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

28.2 若董事对拟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有任何修改或补充意见的,应以传真、电话、电子邮 件、专人、邮寄方式递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提案

29.1 在本规则中,议案指正式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畴的待审议事项,提案人已提交尚未 决定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待审议事项称为提案,提出提案的人士或单位称为提案人。

29.2 提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案名称、内容、必要的论证分析等,并由提案人签字或盖章。

29.3 下述人士或单位有权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1) 任何一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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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 监事会;

29.4 就其职责所涉及的任何事务,以下人士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 (1)总经理;

  • (2)财务负责人;

  • (3)董事会秘书。

29.5 提案人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应在会议召开日10 日之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内容完整 的提案。

29.6 根据第24.2 条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或需要提交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紧急提案,可 在会议召开日2 个工作日之前提交提案。

第三十条 出席

30.1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并参与表决,但应提前一天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 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

30.2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 委托出席

31.1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委托人应向代理董事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列席董事会会议人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

31.2 一名董事可以接受一名或多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和参与表决。

31.3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和 参与表决。

第三十二条 列席

32.1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每一次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可授权其他 工作人员代为制作会议记录,但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记录的真实、准确性承担责任。

32.2 公司监事、公司总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32.3 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其职权范围之内事项时,经会议主持人邀请,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职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32.4 董事会可邀请中介机构或行业、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提供专业意见。

32.5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邀请新闻记者或其他无关人士列席会议,特殊情况需要邀请列席 的,会议主持人应征求其他董事意见,在获得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邀请。

32.6 列席会议人员如需在会上发言,应获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并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

32.7 主持人认为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机密时,可要求列席会议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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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会议表决时,列席会议人员应当退场。

第三十三条 会议文件的准备及分发

33.1 董事会会议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和准备。

33.2 有关议案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应在会议开始以前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分发给各位董事。

33.3 涉及公司保密信息的资料,董事会秘书应提前提醒与会董事,除非必要,董事应在会 议结束时将涉及公司保密信息的资料交还董事会秘书统一保管。

第三十七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34.1 董事会定期会议只能采取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34.2 以何种方式召开董事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34.3 如果有全体董事过半数反对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则董事会会议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

34.4 董事签署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视为同意以通讯方式召开该次董事 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会议讨论

35.1会议按通知所列议程逐项审议所有议案,议案讨论和说明的进程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形 安排和调整,但应当保证每名董事都有充分的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

35.2 会议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不文明言辞,出现此类言辞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提 示和制止。

第三十六条 会议表决

36.1 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36.2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

37.1 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7.2 董事会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并做成会议记录。

37.3 任何董事均不得要求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上添加任何个人意见。

37.4 属于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特别意见的议案,应当单独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意 见不一致的,分别记录各自意见。属于需要披露事项的,单独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37.5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上形成的决议,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披露的规定, 须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准确和实事求是地在指定报刊上进行披露。

37.6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既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当然免除法律责任。

37.7 对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议事范围,因未经董事会决议而超前实施项目的,如果实 施结果损害了股东利益或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37.8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正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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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37.9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该兼任董事 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37.10 董事若与董事会议案有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则关联董事不参与表决,亦不计入法定人 数。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股东大会撤换之前,不具有对各项方案的表决权。 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也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应委任董事会秘书一名。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保证本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 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 露的资料;

(四)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的文件;

(五)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 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 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 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 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 《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兼任限制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现任监事、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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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或授权代表当场记录,会议结束后,所有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对于记录错误、不当或不足的,可以要求修改或补充。

41.2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投弃权 或反对意见的董事,可以要求将其弃权或反对的意见及理由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41.3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10年。

41.4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二条 通讯表决

42.1 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及会议表决票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 专人送达方式提交各董事,董事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交换意见或将意见提 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应该在会议表决票上签署意见并将签署后的表决票通过传真、信函、 专人送达等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自董事会秘书收到全体董事过半数董事书面同意的表决票 之日起,该董事会决议即生效。

42.2 为保证公司档案的完整、准确性,凡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在 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董 事补签前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43.1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或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43.2 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 有关董事和公司经理班子成员。

43.3 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搜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助董事会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43.4 董事会可以要求经理层成员向董事会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及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第四十四条 释义

在本规则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 公司,指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2) 公司章程,指《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 (3) 股东大会或公司股东大会,指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4) 董事会或公司董事会,指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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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董事或公司董事,指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6) 监事会或公司监事会,指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7) 监事或公司监事,指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 (8) 董事长或公司董事长,指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9) 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指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 (10) 经理层成员,指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 以法律为准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为准。

第四十六条 以公司章程为准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七条 制定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解释权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生效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原《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自本 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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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三: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的提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请各位

股东代表审议。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 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 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股份托管

公司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存管,公司将根据与证券登记公司签订的股份保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四条 股份登记

公司股东应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进行股份登记,除发起人以外,其他股东均自登记之日起 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发起人股东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为公司合法股东。

第五条 股权登记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依法在公司指定报纸上公告,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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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股东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普通提案权

  • 7.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 (1) 董事会

  • (2) 监事会

  • (3)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

  • 7.2.股东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 围;

  •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7.3.提交程序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3)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7.4.董事会对提案的审核

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7.2条规定的条件对股东提案进行 审核,若审核后认为不符合7.2条规定条件的,有权拒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该在股 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提案内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理由;审核后认为符合7.2条规定的条件 的,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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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得无故拒绝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监事提名权

8.1. 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提名权的股东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且应当按照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8.2.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提案提出程序应遵守本规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8.3.股东不得提名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不具有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人士为董事、监 事候选人,否则,董事会有权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4.股东应当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向董事会提交该候选人的简历。股东 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权

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有 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除董事会享有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外,监事会、连续九十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享有在特别情况下的临时股东大会召 集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和程序依据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条 股东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通知义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投资、质押、委托管 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而导致该股份的所有权或实质控制权发生转移或受到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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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除承担上述义务以外,公司的控股股东还负有如下义务:

(1)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2)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拟从事的关联交易时,控股股东应该依法回避表 决。

(3)控股股东应尽量回避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确实无法回避的,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 公司利益不因为同业竞争而受到实质性损害。

(4)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故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

第四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职权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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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大会召开和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

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15.1.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 个月之内举行。

15.2.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20 日以前在指定报纸上发布股东大会召 集通知。

15.3.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15.4.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应做出解释并 公告,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 日以前在指定报纸上发布股东大会召集通 知。

第十七条 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17.1、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 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17.2、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17.2.1、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17.2.2、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17.2.3、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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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 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十九条 召开方式

19.1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19.2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 会议召集和主持

20.1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20.2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0.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0.4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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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0.5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20.6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20.7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20.8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20.9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20.10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一条 通知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应于会议召开20 日之前在指定报纸上公告会议召开通知,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之前在指定报纸上公告会议召开通知。有临时提案的,还需按照 本规则的规定发布补充通知。会议召开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包括:

(1)标题,应注明本次会议系某年度股东大会,或某年第几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至少应列明会议召开的“年”、“月”、“日”、“时”;

(3)会议召开地点,列明具体地点;

(4)会议审议议案(或审议事项)及每一项议案的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 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其中,由股东提出的议案还应注明提案人姓名/名称、持股 数;

(5)股权登记日

(6)参加对象(或出席会议人员范围)

(7)会议登记时间和登记办法

(8)会议通知必须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9)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0)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会议股东食宿/交通如何处理、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地址等)

(11)其他附件(如授权委托书格式等)

第二十二条 通知修改和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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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22.2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三条 标题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分别排序,其中:

(1)年度股东大会按年度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某某年度股东大会字样,如“2005 年度股东大会”;

(2)临时股东大会,按会议召开时间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某某年第几次临时股东 大会字样,如“2005 年第1 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

24.1.在股权登记日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享 有表决权;

24.2.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24.3.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列席股东大会并对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董事会有权邀 请其他人士列席会议;

24.4.除上述人士以外,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他任何人士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出席及代理

25.1.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 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5.2.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25.3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

25.4.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该在授权委托书中详细填写该名代理人享有的 代理权限。

25.5.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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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25.6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六条 会前登记

26.1.为便于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有权自行确定 股东大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并公告,准备出席会议的股东应该自觉遵守该登记程序,按股东 大会召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会前登记。

26.2.未进行会前登记,不影响股东出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会议登记

27.1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27.2 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之前进入会场, 并在会务人员处办理现场登记和确认手续。

27.3 股东大会会议表决完毕以后迟到的股东(含代理人)可以列席该次股东大会但是不 得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表决

28.1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28.2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28.3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28.4 股东大会均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均有权通过现场或符合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 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投票表决方式。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8.5 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股东不参与股票表决时,应由出席此次股东会的 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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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累积投票制

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 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除前款规定以外,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适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 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即可。

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 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 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 于投票表决。

(3)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

第三十条 表决票

30.1. 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含代理人)应该以书面方式填写表决票。

30.2.表决票一般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其基本格式应包括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 量、表决事项、“同意”、“反对”、“弃权”等选择项、股东(或代理人)签名处等。

30.3.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上书面填写股东名称及其在股权登记日的持股数量。

30.4.股东应该在表决票上签名,代理人除注明股东名称(或姓名)以外,代理人本身也 应该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没有股东或代理人签名的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 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

30.5.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中“同意”、“反对”、“弃权”三种意见中选择一 种,多选、少选、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 理。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作“弃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表决权

31.1.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31.2.股东(含代理人)在出席股东大会时,可以自行决定将其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表决权 参与表决。

31.3.决定以其享有的部分表决权参与表决的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会场登记时予以 明确说明,并在表决票中填写准备参与表决的持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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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同意

同意,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某一项或多项议案持同 意态度。同意应该以书面方式明示,即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指示在表决票(包括在现场领取 的表决票及在网络投票系统领取的表决票)上明确填写“同意”意见。口头表示同意但没 有填写表决票或没有在表决票上明确表示同意意见的无效,该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视为“弃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反对

反对,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某一项或多项议案持反 对态度。反对应该以书面方式明示,即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指示在表决票(包括在现场领取 的表决票及在网络投票系统领取的表决票)上明确填写“反对”意见。口头表示反对但没 有填写表决票或没有在表决票上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无效,该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视为“弃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弃权

弃权,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放弃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某一项或多项议案 的表决权。弃权可以书面方式明示,也可以依据本规则进行推定,凡下述情形均作弃权处 理:

(1)股东(含代理人)在表决票(包括在现场领取的表决票及在网络投票系统领取的表决 票)中明确表示“弃权”意见;

(2)股东(含代理人)虽出席了股东大会,但没有参与投票(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的情 形除外);

(3)股东(含代理人)没有在表决票上签名的;

(4)股东(含代理人)虽参与了投票表决,但没有按照会议主持人或者网络投票系统平台 规定的投票方法填写表决票,以至无法判断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同意”、“反对”还是 “弃权”的;

(5)股东(含代理人)虽参与了投票表决且按照会议主持人或者网络投票系统平台规定的 投票方法填写了表决票,但没有在计票人员进行计票前将表决票投到指定的投票地点的。

(6)本规则规定的视作“弃权”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关联交易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具体规定执 行。

第三十六条 计票、监票

36.1.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事先安排适当的计票人员对投票结果进 行统计,同时应当安排适当的监票人员对计票过程和计票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36.2.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36.3.在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候,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之前向到会股 东(含代理人)宣读股东大会召集人推荐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名单,并征求到会股东(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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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意见,若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份额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含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则应当立即另行推选新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另 行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按以下程序进行: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均有权推荐计票人和监票人,经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该推荐人士则开始履行计票或监票职责,并对统计结 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36.4.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36.5 公司股东(代理人)通过合法的股东大会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 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权总数。

36.6.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36.7.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 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36.8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问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享有现场提问、质 询、建议权,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该对此在每次会议中安排适当的时间,考虑到会议议 程的安排,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股东提问、质询和建议的时间和程序。除涉及公司商业秘 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列席会议董事和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八条 疑义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宣读完毕以后,在股东大会结束之前,下述人员对表决结果有疑义的, 有权要求在其监督下重新点票、计票:

  • (1) 列席会议董事;

  • (2) 列席会议监事;

  • (3) 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

  • (4) 监票人员;

  • (5) 对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的律师;

  • (6) 对股东大会进行现场公证的公证人员;

  • (7) 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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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40.1.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40.2.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 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 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40.3.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 容。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条 律师见证

公司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一条 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资料保存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三条 会场秩序

43.1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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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释义

本规则所称的“公司”指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则所称的“董事会”指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规则所称的“监事会”指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指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 生效和实施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四十六条 修改和废止

本规则的修改、补充或废止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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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四:关于成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关工作细则的提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及 山东监管局《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治理中存在的有待改进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决定建立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上四个委员会人员组成由董事会按有关规定选举。 请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国 际化的视野适应新的经营环境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山 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具有约束 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有利于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决策水平及决策科学性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附属议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中除主任委员以外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当然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是由战略委员会领导的、附属于战略 委员会的顾问、咨询机构及办事机构。战略委员会的顾问委员会由三到七名公司董事或非董 事的专业人员组成,其成员不必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 )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 提出建议;

  •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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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产生,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顾问委员会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 料:

一 ( )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顾问委员会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审批;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 洽谈并上报顾问委员会;

(四) 由顾问委员会对上述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文件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 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顾问委员会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 会审批,同时反馈给顾问委员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顾问委员会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议案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

批。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 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除非特别指明,本细则所使用之词汇,凡属《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 规则》赋予特定含义的术语的,其含义均与《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所列该术语 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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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完善公司 治理,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四)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 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 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

  •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

  • 面材料;

  •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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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

  •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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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稳健、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代 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合理确信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和公司行 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 委员会成员 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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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人 员组成,由公司审计部门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工作组组长在工作组成员中产生并经审计委员 会认可。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经营班子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二)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提出建议;

(三)协商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四)对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有关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五)董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需书面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 经营班子的工作报告及其它材料;

(二)外部审计合同、外部审计中介机构的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公司财务报告;

(四) 其它与审计委员会职责有关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工作组负责组织起草议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对委员和工作组提交的议案和相关资料 进行讨论,并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组长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和相关文件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交由公司档案部门存档。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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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 度,确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和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其他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着有利于提高董事 会决策效率、决策水平及决策科学性的原则,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附属议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对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考核;负责研究、审查、论证、制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交相关议案,并负责督促和落实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考核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或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或董事会的授权具体承办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考核相关的 工作和事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会产生,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除非特别指明,本细则中凡述及薪酬政策与考核制度所针对或适用人员的范围 时所提及之“董事”均是指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会成员,即:独立董事不在本细则所规范的薪 酬及考核范围内。

除非特别指明,本细则所使用之词汇,凡属《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赋予特 定含义的术语的,其含义均与《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所列该术语含义相同。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当选委员内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丧失委员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期间如主任委员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自动丧失主任委员职务。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是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领导的、附属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工作组由三到五名董事或非董事人员组成,其成员不必是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工作组专门负责收集、整理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经营 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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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 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 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 (四) 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 (五)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六) 董事会在其权限内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 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 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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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工作组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 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提案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 是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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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五:关于涉及生产线停产改造及计提减值准备的提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 江泉实业年初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议案,建材公司对江兴建陶的部分生产线,及东方陶

  • 瓷、江丰建陶的全部生产线进行停产改造,涉及部分固定资产需要报废处理。

  • 经统计,第三季度上述已报废固定资产原值3832 万元,净值2211 万元,需要转固定资

  • 产清理2211 万元,将直接导致江泉实业亏损2104 万元。

  • 第三季度上述停产改造固定资产需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489 万元。

流动资产存货中主要是建材因原生产线落后,导致成本偏高,同时其他行业由于采取了 租赁、出售等整合措施,对其存货第三季度仍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累计14313 万元,将形成 当期亏损14313 万元。

  • 以上各项累计对第三季度利润影响20906 万元,此数据已在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

  • 请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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