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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SGYING DIGITAL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7
May 2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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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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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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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 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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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泉实业”)的委托,指派刘斌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江 泉实业2006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山东江泉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 了本次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获得江泉实业的保证和确认,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其所提供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所提供的文 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 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江泉实业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它会 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2007 年4 月26 日,江泉实业第五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依照法定程 序作出召开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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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4 月30 日,江泉实业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公告暨召开二00 六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公告。《通知》 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07 年5 月23 日上午10:00 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大酒 店二楼会议室召开。江泉实业董事长田英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江泉实业董事会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以公告形式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股东,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事项与会议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就公告 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完成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情况
根据江泉实业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2 名,持有及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113,229,132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22.12%,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 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除上述江泉实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还有江泉实业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了《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除此之外,江泉实业股东没有提 出新提案,本次会议也没有审议其他事项。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 案与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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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就上述审议事项 进行了逐项表决。其中,在审议《关于公司200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 关联股东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次会议表决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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