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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SGYING DIGITAL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6
Jun 1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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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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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06 年6 月9 日召开。受公司聘请,四川泰和泰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刘斌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 发[2006]21 号)(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相关提案事宜、表决程序与结果等 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股东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它会议文件一并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6 年5 月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告了《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 2005 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相关议案。《通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及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6 年6 月9 日按照《通知》载明的会议时间、地点、方 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田智英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发出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 《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在 2006 年 6 月 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3 人,代表 股数11,3472,1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47%;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参会人员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资格证明;其 出席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并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在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 联股东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斌
二00 六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