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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SGYING DIGITAL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5

May 23,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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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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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公 司法》” )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 2000 “《规范意见》”)( 年修订)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 2004 杜”)指派刘斌律师出席了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 1 、《公司章程》;

  • 2 、公司四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 3 、公司四届十二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 4 、公司四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 5 、公司四届十三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 6 2004 、公司 年度报告;

  • 7 2005 4 22 、公司 年 月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山 2004

  • 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

  •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金杜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 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5 4 22 根据公司四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于 年 月 日以公告形式

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参加会议的个人股股东帐 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

  •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 2005 5 13 、截止 年 月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6

  •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人,代表 股数 122,727,2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36%

  • 3 、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新提案内容及提出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方式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在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时,关联股东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 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规范意见》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