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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Tech Environmental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Aug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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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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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 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1 年 7 月 31 日在巨潮 资讯网上刊载的《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天津分所 电话: (86-20) 5990-1302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1 传真: (1-888) 808-2168 电话: (86-22) 5990-1301 电话: (86-532) 6869-5000 电话: (86-28) 6739-8000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www.junhe.com 传真: (86-571) 2689-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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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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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 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9:25,9:30-11:30,13:00 -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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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 14:00 时在北京市朝阳 区望京东路 1 号摩托罗拉大厦 A 座 16 层金科环境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慧春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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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 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8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810,65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6.0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18,392,656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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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
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
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 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
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45,203,3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出席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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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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