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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Tech Environmental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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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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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 员会 ”),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召集人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日常和专项的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 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缺额后生效,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因丧失独立性而辞 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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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六) 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 事项。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 制制度;

    •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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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 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 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的,由 1/2 以上的委员 共同推举 1 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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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 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 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在未获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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