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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Tech Environmental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ug 2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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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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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的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 战略委 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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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 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经召集人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的,由 1/2 以上的委员共 同推举 1 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非隶属于战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
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 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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