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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Tech Environmental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ug 2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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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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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 提名委 员会 ”),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提名委员推选,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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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经主任委员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的,由 1/2 以上的委员共 同推举 1 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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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非隶属于提名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
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 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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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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