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GreenTech Environmental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ug 23, 2024

58428_rns_2024-08-23_e388d1f2-63fb-49cd-8b50-a9ded0795042.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 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 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以及为公司提供年 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 如果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 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总 监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 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 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

第十二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 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 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 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 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度报告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 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