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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Tech Environmental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ug 2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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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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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 “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 ) ,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细则所称 “薪 酬” 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薪水、奖金、补贴、福利(现金或实物)、养老金、补偿 款(包括就丧失或终止其职务或委任应支付的补偿)、期权及股份赠与。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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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及考核工作组,工作组具体工作由公司
人力资源部负责,证券事务部门协助,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
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
事的薪酬政策、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经召集人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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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的,由 1/2 以上的 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
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 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非隶属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 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 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 委员人数不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 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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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 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于董事会。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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