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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Tech Environmental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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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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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监事职责...................................................................................................... 1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3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职权.......................................................................................... 4
第五章 监事会召集与通知...................................................................................... 4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与出席.......................................................................... 6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6
第八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记录.............................................................................. 8
第九章 附 则..........................................................................................................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 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 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 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 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职责

第四条 《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 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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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 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 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 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本议事规则第十 三条规定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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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新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其他监事应当 向董事会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向公司工会提议尽快召集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 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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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召集与通知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召开定期监事会会 议,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 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出、邮寄、信函 (包含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经全体监事一致书面同意,可以豁免临时监事会的提前通知义 务。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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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

  •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 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个工作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书面送达或传真方式, 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向全体监事进行通知。监事会会议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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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与出席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 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 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投票表决、举手表决 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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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对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充分考虑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 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的,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会聘请中介机构完成有关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依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将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提交 给各股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审议涉及增资、减资、合并等事项时,应充分考虑 到所议事项对公司及股东的影响,可以就方式、价格、数量、程序等向有关人 员进行质询。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重点审查 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利润分配预案是否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 展与股东现实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审议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行为是否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应先 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然后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可以通知 提案人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到会,就与会监事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充分关注关联交易的公 允性和合规性,并就该项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作出 决议。

第三十六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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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得终止。

第三十七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 一步研究的,经监事会主席提议,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并组成专门工作组进一 步考察,提出考察报告交付下次监事会会议审议。

第八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为 10 年。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 下内容:

  •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 名;;

  • (三) 会议议程;

  • (四) 监事发言要点;

  •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 (六)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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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在决议公告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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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过”、“以外”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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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 提出,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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