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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Tech Environmental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May 25, 2020

58428_rns_2020-05-25_eb8f7e00-3a29-4164-b4f2-7a34001e159d.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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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466 证券简称: 金科环境 公告编号: 2020-009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2020年4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作出《关于同意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0]581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69.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7,707万元变更为10,276万 元,股份总数由7,707万股变更为10,276万股。

二、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同时,在不改变公司主营业务的前提下,公司 拟对原经营范围进行规范化表述,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以 上事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本次新增事项均属于公司主营业务 范围。

目前,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环境保护技术、水处理 及污水处理技术、苦咸水及海水淡化技术、水及水中价值物再生回用和资源 化技术、环保节能技术、生态修复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艺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计算机系统集成;工程控制与管理软件和相应网络的技术开发;转让自有技 术: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产品、电子 产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 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业企业资质 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6月22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拟变更后经营范围:环境保护技术、市政及工业给水及深度处理技术、 污废水深度处理及再生回用技术、脱盐、海水淡化及零排放技术、水及水中 价值物再生回用和资源化综合技术、水的调质、稳定化处理及输水系统保护 工艺技术、生态修复等技术开发、技术应用、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及材料、给排水设备及配套产品、机电设备、电 气自动化设备、仪器仪表;涉膜等水处理工艺技术研发,膜组件、膜装备等 水处理设备研发制造销售,膜滤及其他工艺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运营维 护;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系统的清洗、消毒、监控及管理;水及水中价值物 再生回用和资源化产品及水处理药剂生产和销售;机电设备安装;水务及环 境工程工艺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数字化智慧化水务产品的开发、销售 和技术服务;水务及环境领域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及运营管理;进出口业务 及国外工程承包。(其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三、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基于以上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 内容如下:

项目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于【注册日期】注册,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
额】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
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上市日
期】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于2020年4月1日注册,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690,000股,
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
购的内资股,于2020年5月8日在上交
所科创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发行上市后
的注册资本】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76.00万
元。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环境保护设施运
营:环境保护技术、水处理及污水处
理技术、苦咸水及海水淡化技术、水
及水中价值物再生回用和资源化技
术、环保节能技术、生态修复技术的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
工程工艺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计算机系统集成;工程控制与管理软
件和相应网络的技术开发;转让自有
技术: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化工产
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产品、
电子产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
外)及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
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
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
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6
月22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
环境保护技术、市政及工业给水及深
度处理技术、污废水深度处理及再生
回用技术、脱盐、海水淡化及零排放
技术、水及水中价值物再生回用和资
源化综合技术、水的调质、稳定化处
理及输水系统保护工艺技术、生态修
复等技术开发、技术应用、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环境
保护专用设备及材料、给排水设备及
配套产品、机电设备、电气自动化设
备、仪器仪表;涉膜等水处理工艺技
术研发,膜组件、膜装备等水处理设
备研发制造销售,膜滤及其他工艺水
处理厂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供
水管网和二次供水系统的清洗、消
毒、监控及管理;水及水中价值物再
生回用和资源化产品及水处理药剂生
产和销售;机电设备安装;水务及环
境工程工艺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
理;数字化智慧化水务产品的开发、
销售和技术服务;水务及环境领域投
资管理、资产管理及运营管理;进出
口业务及国外工程承包。(其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发行上市后的股
份总数】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276.00万股,均
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一百二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
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
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
十条 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
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时向上交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
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一百二
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所在地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
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
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
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
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
其他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所在地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
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
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
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
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
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
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
交述职报告并报深交所备案。述职报
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
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
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
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
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
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
交述职报告并报上交所备案。述职报
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
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
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
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
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
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
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
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
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
做的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
定,其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
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以工作笔录作
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
工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
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
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
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
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
做的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
定,其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
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以工作笔录作
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
工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
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
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第一百二
十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银行授信、银行贷款、对外
融资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修订《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相关情

基于对《公司章程》进行的修订,公司拟对《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中相应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银行授信、银行贷
款、对外融资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及《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 《公司章程》及《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