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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town Holdings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Sep 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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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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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1 年7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架构 ..................................................... 2 第三章 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 5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 7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 ...................................................... 10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 10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 11 第八章 附则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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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 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常设监督 机构。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据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和公司章程实施监督,保障公司、股东 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架构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 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制度;

(二)能够维护公司、股东的最大利益和职工的权益;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以及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 知识,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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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办事公道、 保守秘密;

(五)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 工作能力;

(六)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 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五)直系血亲、姻亲中有人在本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副总

  • 经理(包括其他相当职务之称谓)、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

  •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国家公务员;

  • (八)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 (九)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正受到司法机关司法审查的人员;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七条 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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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应当予以撤换。无正当理由被免职的 监事,可以向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监事履行职 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者阻挠。

公司应当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 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 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或者职工大会, 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未就 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 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二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 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以及任期结束之 日起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决议;

(二)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 司秘密,不得擅自传达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内容;

(三)对发现而未能制止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行为承 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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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报告,由监事 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监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三)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 秘密。

第三章 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经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重点 审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重点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资本运行重大投资决策的实施 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股东权益情况。

(三)评价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行为和业绩,审 核遵法守纪情况,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四)对公司经营运行中涉及到数额较大的融资、投资、担保、 抵押、转让、收购、兼并等经济行为和资产质量进行重点监控;

(五)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 时有下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 2.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擅自借贷给他人;

  • 3.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4.擅自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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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 6.擅自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

(七)于必要时,提议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八)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其停止该行为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者国家有 关主管机关报告;

(九)向股东大会就董事和向董事会就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任免及奖惩建议;

(十)根据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要求,提出咨询意见;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被处以罚款、罚金 时,由责任者承担相应的个人经济赔偿责任,若负有责任董事或者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支付时,监事会有权代位提起诉讼;

(十二)董事会秘书离任审查权;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决议、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 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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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董事或者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 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进驻被检查对象后,向其讲明来意,讲清工作内容;

(二)听取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财务、资产状 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 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检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公司职工了解情况、听取 意见,必要时要求有关负责人做出说明;

(五)收集整理各有关方面对被检查单位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的 意见和建议,经过分析论证,做出对被检查对象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董事会秘书应当向监事会出具“已收函”),保存期限为10 年以 上。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 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 议均应当指定监事执行或者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当将决议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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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者监事会监督执行。对 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 决议,监事应当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 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事在表决时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当召开但逾期未召 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临 时会议:

  •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 (二)公司累计须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三)持有公司10%股份以上的股东提出时。

(四)董事会、经营班子决策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决策权限范围, 违反决策程序以及决策后可能造成严重影响企业资产增值保值和股 东权益。

  • (五)公司出现或正在出现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

  • 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六)监事会对某些监督重大事项认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专项审 计或进行专项检查。

  • (七)发现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层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严重

  • 影响公司利益。

  • (八)对董事会决策事项进行专题论证或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 (九)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专项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当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背离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者可能导 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及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但未予纠正,监事会可以作出要求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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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应当签署一份或 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并阐明会议议题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前述书面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发 出召集会议的通告,监事会一个月内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召开临时会 议,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当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股 东大会临时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在董事会开会五日前将有关财务 报表送达监事会。该等财务报表包括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和有关附表。

监事会可以责成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有关事项审计,也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的经费,要列入公司 财务预算。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依职权进行检查监督,应当针对监督检查工 作情况,及时召开监事会会议,形成监事会决议、发表独立意见或者 出具报告。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可对公司及对公司出资 比例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控股公司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在检查后做出 报告,其包括内容如下:

  • (一)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 (二)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 (三)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

  • (四)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 报股东大会。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 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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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对与监事会履行其职能相关的工作,公司各部门应 当积极配合协助。监事会可聘秘书或者工作人员,负责监事会会议记 录复印件或者多份原件和文件保管,并协助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仅对股东大会负责,与公司监察、审计等部 门无隶属关系,应当各司其职;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设立监事会办公室。它负责与监事及各股东 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在监事会主席直接领导下 进行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三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 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可以不受前 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 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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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其他有关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采用举手、投 票或通讯方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 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一般事项的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监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赞成方为有效。下列事项的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监事三分之二 赞成才能通过:

(一)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 (二)以公司名义委托会计师、律师事务所;

  • (三)组织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和咨询;

  •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提起代位诉讼。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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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 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 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 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对监事会工作作出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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