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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town Holdings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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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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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大名城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于 2012 年 4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2 年 3 月 22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30 时在上海市中山西路 1243 号上 海三湘大厦一楼湖南厅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董云雄先生主持。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9 名,代表公司股份 1,169,107, 4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7.3446%。经验证,均为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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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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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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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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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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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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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201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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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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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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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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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增加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人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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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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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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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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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增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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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增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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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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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公司与福州东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资金统借统还协议财务支持
协议(草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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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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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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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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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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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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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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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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