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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town Holdings 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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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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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大名城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于 2012 年 4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2 年 3 月 22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30 时在上海市中山西路 1243 号上 海三湘大厦一楼湖南厅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董云雄先生主持。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9 名,代表公司股份 1,169,107, 4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7.3446%。经验证,均为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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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 2.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 1.公司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公司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公司201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4.公司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5.公司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6.关于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 7.关于增加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人数的议案;

  •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条款的议案;

  • 9.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的议案;

  • 1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条款的议案;

  • 11.关于增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2.关于增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 13.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 14.关于《公司与福州东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资金统借统还协议财务支持

协议(草签)》的议案;

  • 15.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 16.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17.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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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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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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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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