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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 Chinasoft Technology Co.,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5
Dec 1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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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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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3 证券简称:天马精化 编号:2015-081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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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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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
2、若交易双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交易最终完 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股份转让概述
2015年12月14日,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天马精化”)接到控股股东苏州天马医药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马集团”或“甲方”)通知:2015年12月13日,天 马集团与深圳市星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深圳星美 ” 或 “乙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 “ 本协议 ” )。 天马集团拟将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118,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20.67%)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深圳星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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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目前的控股股东为天马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徐仁华先生,如 上述协议最终实施并完成,天马集团将不再持有公司股票,深圳星美 持有公司118,100,000 股份,在公司拥有的表决权比例将达到 20.67%,成为上市公司拥有单一表决权的最大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也将变更为贺玉民先生和赵燕君女士(双方为夫妻关系)。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苏州天马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浒杨路81 号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20512000040348
法定代表人:徐仁华
经营范围:对医药、化工、房地产、酒店旅游、轻工行业的投资 及管理;代理采购及销售:非危险化工产品。
主要股东:徐仁华(持有天马集团股份比例44.72%);徐敏(持 有天马集团股份比例31.05%);郁其平(持有天马集团股份比例 24.23%)。
三、受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深圳市星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智园科技园C1 栋19 层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86498E
法定代表人:赵燕君
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电池、充电设备的研发、销售;企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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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咨询;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新能源汽车、电池的生产。
主要股东:赵燕君(持有深圳星美股份比例60%);贺玉民(持 有深圳星美股份比例40%)。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天马精化流通股股份118,100,000 股以 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2、自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乙方成为天马精化的控股股东,甲 方应配合乙方完成相关信息披露及掌控天马精化董事会。乙方作为天 马精化的股东,根据持有的天马精化股份比例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 规享有和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持有的天马精化股票除已用于质押融资外,不存在针对 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 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 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 情形或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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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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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权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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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转让安排与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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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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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下同)壹拾壹元伍角(¥11.50),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壹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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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亿伍仟捌佰壹拾伍万元整(¥1,358,150,000 元)。
2、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一个工作日内将定金伍仟万元整 (¥50,000,000.00)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后续自动转为股份转 让款)。
乙方承诺,如未能按照以上约定支付定金,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伍仟万元整(¥50,000,000.00)。
3、甲乙双方同意股份的转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1)乙方应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 转让价款叁亿元整(¥300,000,000.00)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应 由乙方共管,共管账户以甲方名义另行开立)。该款项专项用于偿还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以天马精化股份质押取得的借款,以解除标的 股份的质押,乙方应予以配合办理解付手续。
甲方应不迟于收到上述款项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交办理股份质 押解除的手续,解除质押后甲方、乙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交相应股份转让申请材料 (股份转让数量为30,434,782 股)。
(2)乙方应于2016 年2 月5 日前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伍亿零肆佰 万元整(¥504,000,000.00)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应由乙方共管)。 该款项专项用于偿还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以天马精化股份质押取 得的借款,以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乙方应予以配合办理解付手续。
甲方应不迟于收到上述款项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交办理股份质 押解除的手续,解除质押后甲方、乙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交相应股份转让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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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数量为43,826,087 股)。
(3)乙方应于2016 年3 月9 日前支付其余股份转让价款伍亿零 肆佰壹拾伍万元整(¥504,150,000.00)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应 由乙方共管)。
甲方应不迟于收到上述款项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交办理股份质 押解除的手续,解除质押后甲方、乙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交相应股份转让申请材料 (股份转让数量为43,839,131 股)。
完成标的股份过户后的三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解除共管帐户或 配合将共管帐户上人民币伍亿零肆佰壹拾伍万元整 (¥504,150,000.00)款项转至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三)定金责任条款
1、本协议签署后,由于甲方无故不履行本协议,甲方应双倍返 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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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协议签署后,由于乙方无故不履行本协议,乙方所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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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予退还。
3、若过户过程中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政 府监管部门不允许本次转让申请的情形时,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定金及 股权转让款项无息退还乙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股份过户材料申报
乙方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甲方股份解除质押后三个 工作日内,甲方、乙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交股份过 户登记相关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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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治理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天马精化的董事、监事人员由乙 方负责调整,甲方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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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陈述、保证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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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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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 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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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如下:
甲方承诺,甲方拟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除已用于质押融资外, 在股权过户登记前,不设立新的质押、目前不存在查封、冻结及其他 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不存在其他任何转让限制,亦不存在 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约定或协议 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外,甲方不得就其所持标的股份的转让、托管、质 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的设定事宜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或签署任何文 件,亦不得开展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冲突的任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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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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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规定,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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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并保证其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七)保密
1、本协议任何一方,只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协议对方根 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 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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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
2、双方同意对有关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承诺非经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双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主 管部门和相关债权人、债务人除外)透露或传达。双方应与各自聘请 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八)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 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标的公司所在地 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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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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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 约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
(九)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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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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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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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协议签署后,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协议书项下拟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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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 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相应修改本协议。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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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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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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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监管机构的批文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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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事项
乙方承诺:自本次交易标的股份全部过户之日起36 个月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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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不减持本次受让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存在的风险及影响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 方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
2、若交易双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交易最终完 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3、若本次权益变动全部完成后,天马集团将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深圳星美持有公司118,100,000 股股权,在公司拥有的表决权比例将 达到20.67%,成为上市公司拥有单一表决权的最大股东,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也将变更为贺玉民先生和赵燕君女士(双方为夫妻关系)。
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 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督促交易双方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控股股东天马集团、实际控制人徐仁华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
况
1、控股股东天马集团、实际控制人徐仁华的相关承诺情况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股改承诺 | |||||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 | |||||
| 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
| 1、控股股东苏州天马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
| 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
| 1、控股股东 | 承诺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 | ||||
| 报告期内,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 | 苏州天马医 | 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 | 2009年08 | ||
| 长期有效 | 均严格履 | ||||
| 资时所作承诺 | 药集团有限 | 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 | 月18日 | ||
| 行承诺。 | |||||
| 公司 | 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 | ||||
|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 | |||||
| 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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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 | |||||
|---|---|---|---|---|---|
| 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 |||||
| 2、控股股东苏州天马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
| 出具了《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 | |||||
| 承诺目前与将来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 | |||||
|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 |||||
| 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不发生占用股份公 | |||||
| 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形。 | |||||
| 1、实际控制人徐仁华出具了《关于避免 | |||||
|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将不生产、开 | |||||
| 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 | |||||
| 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 |||||
| 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 | |||||
| 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 | |||||
| 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 | |||||
| 2、公司实际 | 报告期内, | ||||
| 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 | 2009年08 | ||||
| 控制人徐仁 | 长期有效 | 均严格履 | |||
| 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 | 月18日 | ||||
| 华 | 行承诺。 | ||||
| 他企业。 | |||||
| 2、实际控制人徐仁华出具了《关于不占 | |||||
| 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承诺目前与将来 | |||||
| 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 |||||
|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 | |||||
| 定,确保不发生占用股份公司资金或资产 | |||||
| 的情形。 | |||||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切实遵守 | |||||
| 自公告发布 | 报告期内, | ||||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 | 公司控股股 | 2015年7月《中国证监会18号公告》文 | 2015年07 | ||
| 之日起未来 | 均严格履 | ||||
| 所作承诺 | 东 | 件精神的要求, 郑重承诺从即日起6个 | 月11日 | ||
| 六个月 | 行承诺。 | ||||
| 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 |||||
|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 是 |
2、实际控制人徐仁华的目前持股情况
徐仁华,男,195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 担任本公司董事,为天马精化的实际控制人。徐仁华持有天马集团股 份比例为44.72%,目前通过天马集团间接持有天马精化的股份为 52,814,3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5%;徐仁华先生直接持有天马精 化26,333,5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1%。
七、受让方深圳星美的相关承诺
- 1、深圳星美承诺,在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后,将切实遵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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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 月《中国证监会18 号公告》文件精神的要求, 郑重承诺在上述 文件规定的半年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贵公司股份。
2、深圳星美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 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 置换或资产注入的重组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星美暂无对天 马精化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 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置换或资产注入的重组计划;但不排除 在未来12个月内对天马精化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 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置换或资产注入 的重组计划。
八、收购方履约能力说明
1、深圳星美已就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作出如下承诺: “ 本次收购 所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其资金来源合 法;本次收购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天马精化及其关联方的 情况,也不存在通过与天马精化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收购 资金的情况
-
2、根据收购方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收购方实际控制人夫妇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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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商业经营活动和金融领域工作多年,有着丰富的行业经验,具有一 定的经济积累。深圳星美及其实际控制人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具备 收购天马精化的经济实力。
3、同时公司注意到:截至2015 年9 月30 日,深圳星美资产总 额为1,844.64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82.58 万元。据此,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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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存在一定的履约能力风险。
九、备查文件
- 1 、天马集团与深圳星美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天马集团《关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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