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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 Chinasoft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y 3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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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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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3 证券简称:天马精化 编号:2015-032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交易概述
1、2015 年5 月29 日,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丙方”)与富惠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富惠控 股”或“甲方”)、中海(香港)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 港中海”或“乙方”)签署了《合作协议》,公司以6,120 万元人民币 向富惠控股和香港中海(“富惠控股”和“香港中海”以下称合称为 股权出售方)收购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菲克”) 51%股权。
2、鉴于本次股权收购涉及业绩补偿,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天马医 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集团”)和力菲克股东富惠控股承 诺:自2015 年度7 月起三年内力菲克累积净利润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2,571 万元,若力菲克未来三年累计净利润低于以上指标,差额部分 由富惠控股、天马集团按甲丙双方持有力菲克的股权比例对力菲克 进行补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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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集团与天马精化构成关联法人;公司董事徐仁华、徐敏、郁其 平同时兼任天马集团董事,属关联董事身份。综上所述,本次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收购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
3、2015 年5 月29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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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4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合作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 徐仁华、徐敏、郁其平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此项交 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该议 案。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关联方情况
企业名称:苏州天马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浒杨路81 号;
法定代表人:徐仁华;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
注册号:320512000040348;
经营范围:对医药、化工、房地产、酒店旅游、轻工行业的投资
及管理;代理采购及销售:非危险化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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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天马集团成立于2005 年3 月3 日,由徐仁华、徐敏和郁其平共 同出资设立。天马集团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主要为持有本公司 及其他下属公司股权,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管理。截至目前,天马集团 的股权结构为:
| 的股权结构为: | ||
|---|---|---|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 徐仁华 | 44,720,000.00 | 44.72 |
| 徐敏 | 31,050,000.00 | 31.05 |
| 郁其平 | 24,230,000.00 | 24.23 |
| 合计 | 100,000,000.00 | 100.00 |
-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根据2014 年度天马集团《审计报告》(苏州苏诚会计师事务所, 苏诚专审字[2015]第2310 号)相关数据,资产总额337,874.40 万元, 负债总额198,391.98 万元,净资产139,482.42 万元,净利润 23,107.63 万元。
4、关联关系:天马集团在本次收购力菲克51%股权中涉及业绩 补偿承诺;同时,天马集团也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占天马精化全部 股权比例为25.98%)。因此,天马精化和天马集团为关联法人。
三、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对方为富惠控股和香港中海;富惠控股,系一家注 册在香港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力菲克81%的股权。香港中海,系一 家注册在香港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力菲克19%的股权。许友赤先生 (以下简称“丁方”)系富惠控股有限公司和中海(香港)集团投资 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目前实际经营管理力菲克的各项运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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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的关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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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慧控股、香港中海及许友赤先生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方面不存在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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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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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友赤
注册资本:3,0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
经营范围:生产中药饮品片(含净制、切制)、片剂、胶囊剂、颗 粒剂(含中药提取)、小容量注射剂、搽剂、软膏剂、乳膏剂、口服溶 液剂、原料药(甲钴胺、利拉萘脂、依达拉奉、盐酸度洛西汀、普瑞 巴林);力菲牌系列保健产品;饮料(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含 茶制品(其他类)、消毒产品、预包装食品批发。(以上经营范围涉及 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有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富惠控股、香港中海
成立日期:2001 年03 月08 日
营业期限:从2001 年03 月08 日至2031 年03 月08 日
营业执照号码:350800400001898
2、标的资产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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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收购股权出售方持有的力菲克51%股权。力菲克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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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资产权属清晰,除抵押给丙方的股权外,不存在抵押、质押、冻结、 司法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行政处罚或索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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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财务基本情况:
主要财务状况:力菲克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致同审字 (2015)第320ZB0044 号】审计报告审计的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 的财务经营情况,及2015 年1-3 月份的财务经营情况(未经审计) 如下:
| 财务状况 | ||
| 项目 | 2014 年12 月31 日 | 2015 年3 月31 日 |
| 总资产(万元) | 9,073.73 | 9,269.35 |
| 净资产(万元) | 2,478.73 | 2,685.67 |
| 经营业绩 | ||
| 项目 | 2014 年1-12 月 | 2015 年1-3 月 |
| 营业收入(万元) | 4,483.78 | 1,362.48 |
| 净利润(万元) | 451.47 | 206.93 |
五、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股权转让的主要内容
丙方向甲方收购其持有的力菲克19%的权股,向乙方收购其持有 的力菲克32%的股权。
(二)转让依据及价格
根据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力菲克财务状况进行的审计,并出具的《福建省力菲克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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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5)第320ZB0044 号】,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力菲克资产总额9,073.73 万元,负 债总额6,595.00 万元,净资产2,478.73 万元,营业收入4,483.78 万元,净利润451.47 万元。
根据聘请的具有中国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江苏银信资产评 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苏银信评报字[2015]第054 号《苏州天 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拟受让股权所涉及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 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采用成本法评估结果作为力菲克的 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14 年12 月31 日市场价值的最终评估 结论,具体评估结论如下:总资产评估价值12,635.51 万元,评估增 值3,561.78 万元,增值率39.25%;总负债评估价值6,595.00 万元, 评估增值0.00 万元,增值率0.00%;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6,040.51 万元,评估增值3,561.78 万元,增值率143.69%。
根据上述对力菲克截止2014 年12 月31 日的审计、评估结果, 综合考虑其经营状况及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丙方向甲方收购其持有的力菲克19%的股权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2,280 万元; 丙方向乙方收购其持有力菲克的32%的股权的转让对价 为人民币3,840 万元。丙方合计收购力菲克51%的股权的转让对价为 人民币6,120 万元。
(三)保障条款
1、公司控股股东天马集团和力菲克股东富惠控股承诺:自2015 年度7 月起三年内(即2015 年7 月至2018 年6 月)力菲克累积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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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合计不低于人民币2,571 万元,若力菲克未来三年累计净利润低 于以上指标,差额部分由富惠控股、天马集团按甲丙双方持有力菲 克的股权比例对力菲克进行补偿。
2、甲方、乙方与丁方就避免同业竞争问题向丙方承诺:
自本协议签署后,力菲克股权的相关工商变更完成之日(以下简 称:股权交割日)起,甲方、乙方和丁方及其近亲属及上述三个主体 控制或参股的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力菲克目前生产的产品构 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力菲克目前经营的业务构 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力菲克目前生产的产品或经营 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但股权转让方或丁方与丙方共同经营 的公司及业务不在此限。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 承诺方将向丙方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甲方、乙方和丁方保证在移交力菲克51%的股权时,经审计机 构审计的力菲克的债权和债务真实可靠。甲方、乙方和丁方承诺: 力菲克的关联债权和债务自本协议签署后的2 个月内由甲方、乙方、 丁方全部清理完毕;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务自本协议签署后的一 年内由甲方、乙方负责清收和支付,丙方及力菲克积极配合甲方及 乙方处理债权及债务事宜。若经审计确认的债权债务出现无法清收 或则出现新的不在审计确认范围内的债权债务情形,无法清收和新 出现的债权债务的收益和损失全部由甲方、乙方承担,造成损失的 丙方有权从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相应扣除。
4、甲方、乙方及丁方保证自2015 年1 月1 日起至股权交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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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以下简称“过渡期”), 甲方、乙方及丁方承诺并督促力菲克确 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过渡期内,若产生生产经营损失或因非 不可抗力产生非生产经营损失的,丙有权按照丙方委托的会计师审 定损失金额,由甲方、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力菲克的净资产在过渡 期期末至少应大于经审计审定净资产,若过渡期末的净资产低于经 审计审定净资产,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及乙方应及时退回丙 方的支付股权收购各项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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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股权交割日前的股东权益约定:自2015 年1 月1 日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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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交割日期间的力菲克公司的经营收益归本次收购完成后的股东 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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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方、乙方和丁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力菲克合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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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担保350 万元。在该笔担保解除前,丙方有权从应支付的股权转 让款中相应扣除该笔担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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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力菲克原有医药类生产技术和医药产品注册批文不在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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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收购范围内,力菲克原有医药类已转让及未转让的生产技术和医 药产品注册批文的权属及往来,即已转出但尚未收回的技术转让应 收款、正在转出但尚未确认收入的技术转让款和三项尚未转让的医 药生产技术及注册批文(齐多夫定胶囊、齐多夫定口服溶液、白花 油)归转让前原股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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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价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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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丙方根据股权出售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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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股权比例向股权出售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1,8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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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股权转让预付款(含之前已经支付的股权诚意金),可分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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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力菲克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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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根据股权出售方的对应的股权比例向股权出售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支付人民币2,746 万元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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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力菲克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完成的基础上,自确认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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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三 保障条款 3,6”中的相关债权债务清收完成后的10 个工作 日内,在上述350 万元担保解除后的10 个工作日内,丙方根据股权 出售方的对应的股权比例向股权出售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 1,574 万元,可分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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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股权出售方及其股东许友赤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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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出售方合法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对标的公司拥有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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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权,并保证其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 融资租赁等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权属争议以及影响本次转让的其 他限制和实质性法律障碍(质押给丙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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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公司为依照中国法律设定并有效存续的,具有按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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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进行正常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的政府批文、证件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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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已获得了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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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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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办理力菲克相关股权转让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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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丙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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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已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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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及时支付股权收购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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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配合力菲克和股权出售方办理相关股权收购的变更手续。 (七) 或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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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方一致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前,如果力菲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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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质量、税款缴纳、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劳动纠纷及外资转 内资等产生的任何缴纳滞纳金、罚金或处以其他行政处罚,均与丙 方无关,上述或有事项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予以全额补偿或代为 承担,丙方有权从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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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方一致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之前,如因股权出售方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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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菲克的管理层及其授权股东代表以个人名义或未经力菲克同意私 自以力菲克名义实施的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影响公司正常运行 的情形或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丙方有权从应支 付的股权转让款中相应扣除。
3、在股权交割日前,如果目标公司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由股权转让方承担或在 股权转让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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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转让的标的公司的股权交割完成后,如果丙方发现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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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尚存在交割前未披露的债务或对外担保等事项, 该等未披露的 债务或对外担保事项均由甲方承担清偿责任,丙方有权从应支付的 股权转让款中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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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权出售方对目标公司存在未向股权收购方如实说明或有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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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应向收购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丙方有权从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 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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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鉴于力菲克目前系外商投资企业,力菲克若因外资转中外合 资引发的税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补缴所得税、关税等)应由股权转让 方全部承担。
(八)合作协议签署后的力菲克组织架构设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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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菲克目前系外商合资企业,股权交割日之后成为中外合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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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经友好协商,双方对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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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标的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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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董事会决议获得半数董事通过后方 可生效;对于重大问题应由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通过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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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由5 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2 人,丙方委派3 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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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董事长一人,由丙方委派。董事长及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 续委派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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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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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临时授权其他董事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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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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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 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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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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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 事会批准后方可正式聘任,任期三年。经董事会聘请,董事会成员 可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组织领导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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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由丙方委派人员出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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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公司董事、总 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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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务机构设财务经理1 人,由丙方委派。采购机构和营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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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负责人丙方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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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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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出售方及其股东无论任何原因,在工作期间或离职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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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均不得将力菲克的技术、产品配方、培训资料、客户档案、 公司运作方法、公司机密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竞争对手(即 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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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费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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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出售方将负责所有在交割日之前应缴付而未缴付的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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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发生于交割日之前,但因纳税日期未到而在交割日前未缴付的税 项。除上述规定及各方另有约定外,股权交割日后的股东将负责所 有于交割日之后产生或须缴付的一切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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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方一致同意,因本次股权收购而发生的税收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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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由纳税义务人各自承担应当负担的 税费。但因力菲克外资转内资引发的税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补缴所 得税、关税等)应由股权出售方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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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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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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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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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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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二)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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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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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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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协议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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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条件均具备时,本协议对协议各方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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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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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协议经各方权利部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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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协议生效后,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法律的调整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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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的,各方均不得任意变更、解除 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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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协议仅可在各方以书面形式同意终止本协议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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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因其它原因终止或宣告无效,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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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六、本次交易的其它安排
1、本次拟用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收购力菲克股权,具体内容详见 公告《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收购资产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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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变更募集资金收购资产的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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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以自筹资金收购力菲克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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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交易的意义及目的
通过收购力菲克的股权,积极拓展保健品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 转型,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本次对外投资,公司与力菲克能够发 挥各自的资源优势为基础,建立全方位、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保证 双方在长期的战略合作中利益共享、共同发展。
2、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收购需支付购买对价、相关税费等,公司的现金流存在一定 的净流出;若收购完成后,力菲克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未来其财 务报表会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会对公司的财务报告结果产生积 极影响。
3、存在的风险
(1)审批风险。本次收购股权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尚需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经营管理风险。公司收购力菲克股权后,公司资产和业务 规模将不断扩张,进而对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市场开拓和定价能力提 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增加了管理和运作的复杂程度。如果公司不能 有效整合子公司将会直接影响公司的发展、经营效率和业绩水平。
(3)市场风险。力菲克有完善的产品结构、良好的产品质量及 效果和新产品的开发能力,但随着保健品行业未来竞争日趋激烈,可 能存在无序竞争风险,若力菲克不能保持其优势,未能有效打开销售 渠道,在开拓新领域市场方面公司将面临一定的市场竞争风险。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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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可能直接影响力菲 克所在行业的市场竞争格局并影响其竞争优势。
八、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和独立董事意见
(一)公司于2015 年5 月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以4 票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徐仁华、徐敏、郁 其平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公司于2015 年5 月29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以3 票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上述收购力菲克股权的交易价格以评估报告的评估 值为参考依据,以标的公司未来三年的业绩补偿为保障,关联交易价 格公允、合理;本次对外收购力菲克51%的股权,积极拓展保健品业 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
(三)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关联交易聘 请江苏银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此次收购力菲克股权进 行了评估,并出具的评估报告,交易过程与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 项转让资产交易价格以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以标的公司未 来三年的业绩补偿为保障,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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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 我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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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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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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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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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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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对该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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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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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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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致同审字(2015)第320ZB0044 号《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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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二〇一四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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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苏银信评报字[2015]第054 号《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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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拟受让股权所涉及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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