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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 Chinasoft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Dec 1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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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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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3 证券简称:天马精化 编号:2014-066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交易概述

  • 1、2014 年12 月12 日,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 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港润(香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港润”或“甲方”)于签署了《合作协议》,公司以4,675 万元 人民币向香港港润收购其持有的镇江润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润港化工”)85%股权。

  • 2、本次收购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3、2014 年12 月15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 以7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合作协议 的议案》。

  •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

  • 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该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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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对方为港润(香港)化工有限公司;香港港润,系 一家注册在香港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润港化工100%的股权。应家 安女士为香港港润的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朱红兵先生(以下称“丙 方”)与应家安女士为夫妻关系,润港化工的运营实际上由朱红兵先 生负责,朱红兵先生为润港化工的实际控制人。

2、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的关系说明

香港港润股东应家安女士与实际控制人朱红兵先生与本公司及 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方面不存在 任何关系。

三、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镇江港润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红伟

注册资本:1,503 万(美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造纸助剂,(造纸施胶剂AKD、湿强剂、造纸润滑剂、 造纸分散剂、表面施胶剂、干强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技术转让, 同类产品的批发(以上经营范围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的项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润港(香港)化工有限公司,为润港化工的唯一股东。 成立日期: 2007 年08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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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从2007 年08 月24 日至2057 年08 月23 日 营业执照号码:321100400012873

2、标的资产概况

(1)天马精化收购香港港润所持有的润港化工85%股权。润港 化工的各项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权 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 政处罚或索赔事项。

(2)财务基本情况:根据润港化工提供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截至2014 年10 月31 日,润港化工资产总额9,554 万元,负债总额 3,447 万元,净资产6,108 万元;2014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10 月 31 日,润港化工营业收入3,584 万元,净利润-1,469 万元。 四、定价依据

根据润港化工提供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截至2014 年10 月 31 日,润港化工资产总额9,554 万元,负债总额3,447 万元,净资 产6,108 万元;2014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10 月31 日,润港化工营 业收入3,584 万元,净利润-1,469 万元。

根据聘请的具有中国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江苏银信资产评 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苏银信评报字(2014)第[152]号《评 估报告》,采用成本法确定的润港化工2014 年10 月31 日为评估基准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总资产的评估值为人民币9,272 万元,总 负债的评估值为人民币3,447 万元,净资产的评估值为人民币5,8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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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经双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甲方向乙方转让 润港化工85%股权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4,675 万元。

五、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同意将所持润港化工的85%股权转让给乙方。

(二) 转让依据及价格

根据苏银信评报字(2014)第[152]号《评估报告》,经甲乙双方 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转让润港化工85%股权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4,675 万元。

(三)保障条款

1、鉴于润港化工目前产品有成熟的客户资源,这是乙方收购甲 方所持润港化工85%股权的前提,也是本次收购估值的基础,因此, 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丙方承诺:

(1)乙方收购润港化工股权后,润港化工的所有专利及专有技 术的知识产权属于润港化工,甲方和丙方承诺将其相关技术及生产工 艺等资料经乙方确认移交给润港化工。

(2)润港化工生产的主要产品质量符合或高于行业标准,能够 满足客户的对该产品品质和应用效果的要求。

(3)在乙方收购润港化工股权后,甲方、丙方负责把润港化工 的主要产品以合理的价格成功销售给终端客户。成功销售是指自合作 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润港化工的产品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且向客 户实际销售量不低于150 吨,且以客户的收货单及开具的销售发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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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条件。

若自合作协议签订后一年内,润港化工的主要产品没能成功销售 给客户,则甲方和丙方对乙方进行现金补偿人民币200 万元,甲方同 意该补偿款从股权转让款中扣除 。

2、润港化工目前拥有26708.6 平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 镇国用(2011)第7542 号),在紧邻润港化工厂区东北角有约25 亩 左右的待审批用地,具体亩数以政府机构的审批数为准。甲方承诺在 乙方收购润港化工部分股权后,在乙方提供符合润港化工所在园区用 地项目的基础上,协助润港化工取得上述约25 亩闲臵用地的使用权。

若润港化工没有按照前述条件依法全部取得上述约25 亩闲臵土 地使用权,则甲方对乙方进行补偿人民币100 万元,作为其出售股权 的减值金额。甲方同意该补偿款从股权转让款中扣除。若乙方提供的 项目不符合获得土地的条件,则乙方应将其作为补偿款的股权转让款 支付给甲方。

鉴于取得上述土地需要乙方提供符合润港化工所在园区用地的 合适项目,若乙方提供的项目不符合获得土地的条件导致无法取得土 地,则乙方应将其作为补偿款的股权转让款支付给甲方。

3、为避免丙方及丙方控制的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害乙方的 利益,丙方就未来五个完整年度(2015-2019)避免同业竞争问题向 乙方承诺:

自合作协议签署后,润港化工股权的相关工商变更完成之日(以 下简称:股权交割日)起五年内,丙方及丙方控制或参股的公司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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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开发任何与润港化工目前生产的产品(分散剂、湿强剂、润滑 剂、干强剂、表面剂、AKD 原粉)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 营任何与润港化工目前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 何与润港化工目前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如 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丙方将向乙方赔偿一切直接和 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甲方及丙方保证在移交润港化工的股权时,甲方、乙方和丙 方确认的润港化工的债权及债务真实可靠。甲方及丙方承诺:润港化 工的全部债权及债务在一年内由甲方及丙方完全自行负责清收和支 付,乙方及润港化工积极配合甲方及丙方处理债权及债务事宜。

5、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合作协议签署后由甲方负责调整润港 化工的注册资本及办理外资转内资的审批手续,使润港化工的注册资 本与其净资产保持匹配,获得外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乙方在此过 程中积极配合。

6、甲方及丙方保证在正式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润港化工本次股权 转让的工商变更完成交割之日的过渡期期间,润港化工的净资产除正 常的生产情形外保持不变。若净资产在过渡期间差异幅度大于3%, 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及丙方应及时退回乙方的支付股权收购进 度款。

(四)价款支付

1、自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银 行账户支付人民币1,875 万元股权转让预付款,可分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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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润港化工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 乙方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670 万元股权转让款。

3、在润港化工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完成的基础上,自双方确 认合作协议“(七) 或有债务”中的所有条款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 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500 万元股权转让款;

4、在润港化工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完成的基础上,自确认合 作协议“(三)保障条款 第4 条”中的相关债权债务后的15 个工作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应付股权转让款1,330 万元 扣除港润化工向银行及其他第三方借款总金额后的余额。若余额为负 数的,则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按该余额的绝对值数退还股权转让款。

5、自确认合作协议“(三) 保障条款 第2 条”中约25 亩闲臵 用地的使用权取得明显进展后,乙方同意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 人民币50 万元股权转让款;自润港化工实际取得上述25 亩土地使用 权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余款50 万 元股权转让款;

6、根据合作协议“(三) 保障条款”第1 条第(3)款的约定, 自甲乙丙三方确认润港化工的主要产品成功出售给客户之日起10 个 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200 万元股权转让 款。

(五) 甲方及其股东丙方的承诺

1、甲方合法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对标的公司拥有完全的所有 权,并保证其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融资租 赁等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权属争议以及影响本次转让的其他限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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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法律障碍;

  • 2、标的公司为依照中国法律设定并有效存续的,具有按其营业

  • 执照进行正常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的政府批文、证件和许可;

  • 3、及时全面地提供乙方所需的标的公司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

  • 信息、资料、文件及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

  • 4、具有签署合作协议的主体资格,已获得了必要的内部授权和

  • 批准;

  • 5、在交割日后,甲方、丙方与润港化工应无条件配合乙方或其

  • 指定的第三方公司顺利承接所有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供应商移 交、保留核心技术及管理人员。

  • 6、协助乙方和润港化工办理相关股权转让的变更手续。

  • (六) 乙方承诺

  • 1、具有签署合作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已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

  • 2、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期限及时支付股权收购价款;

  • 3、积极配合润港化工和甲方办理相关股权收购的变更手续。 (七)或有债务

  • 1、甲乙双方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前,如果润港化

  • 工因产品质量、税款缴纳、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劳动纠纷及外资转 内资等产生的任何缴纳滞纳金、罚金或处以其他行政处罚,均与乙方 无关,上述或有事项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予以全额补偿或代为承 担,乙方有权从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相应扣除。

  • 2、甲乙双方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之前,如因甲方及其授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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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代表以个人名义或未经润港化工同意私自以润港化工名义实施的 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影响公司正常运行的情形或给公司造成的一 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 3、本次转让的标的公司的股权交割完成后,如果乙方发现标的

  • 公司尚存在交割前未披露的债务或对外担保等事项, 该等未披露的 债务或对外担保事项均由甲方承担清偿责任,乙方有权从应支付的股 权转让款中相应扣除。

  • (八)违约、争议解决

  • 1、合作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作协议约

  • 定的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 的全部经济损失。

  •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作协议。

  • 3、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

  • 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标的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 (九)协议生效

  • 1、以下条件均具备时,合作协议对协议各方产生法律效力:

  • (1)合作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

章;

  • (2) 合作协议经各方权利部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 2、合作协议生效后,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法律的调整

  • 造成合作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的,各方均不得任意变更、解 除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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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合作协议仅可在各方以书面形式同意终止合作协议时终止。

  • 4、如合作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因其它原因终止或宣告无效,不

  • 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六、合作协议其它安排

  • 1、本次收购镇江润港股权所需资金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 2、本次收购的资产与募集资金项目无关;

  • 七、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 1、交易的意义及目的

润港化工主要产品为以分散剂为主导的系列造纸化学品,其技术 和资源主要依托于镇江市天亿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润港化工具 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和成熟的客户资源。收购润港化工的股权,能 够完善公司造纸化学品的产品结构,扩大销售规模,提高公司的效益, 优化造纸化学品业务的区域布局,巩固公司在造纸化学品业务领域的 优势地位。

  • 2、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收购需支付购买对价、相关税费等,公司的现金流存在一定 的净流出,预计会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若收购完成后,润港化工成 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未来其财务报表会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中, 会对公司的财务报告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3、存在的风险

本次收购项完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一步增多,公司将会面临着 业务、人员等整合的风险;本次股权收购使公司的现金存在净流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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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形;公司收购标的企业目前处于亏损状态,短时间内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有一定的负影响。

  • 八、备查文件目录

  • 1、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董

  • 事会会议决议。

  • 2、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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