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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 Chinasoft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May 1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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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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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3 证券简称:天马精化 编号:2013-023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苏州天立原料药有限公司100%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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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收购事项尚需股东大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一、关联交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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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 年5 月12 日,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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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公司”或“天马精化”)与苏州天马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马集团”)等7 名股东等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天马 精化拟收购苏州天立原料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立原料药”)100% 股权。
2、鉴于天马集团为天马精化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第10.1.3 条的规定,天马集团与天马精化构成 关联法人;公司董事、总经理任海峰先生持有天立原料药0.5%的股 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第10.1.5 条的规定, 任海峰先生为天马精化的关联自然人。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天马精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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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天马集团和任海峰先生构成关联交易。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5条的规定,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 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为了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本议案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
4、根据聘请的具有中国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江苏银信资产 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苏银信评报字(2013)第[059]号《评 估报告》,天立原料药评估基准日(2013 年4 月25 日) 总资产账面价 值10,251.29 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2,313.03 万元,净资产账面价 值7,938.26 万元。因此,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在实施股权收购的同时,各方 在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办理相关业务的前臵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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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3 年5 月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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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4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苏州天立 原料药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徐仁华、徐 敏、郁其平、任海峰同时兼任天马集团董事,属关联董事身份,对本 项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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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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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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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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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苏州天马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浒杨路81 号;
法定代表人:徐仁华;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
注册号:320512000040348;
经营范围:对医药、化工、房地产、酒店旅游、轻工行业的投资 及管理;代理采购及销售:非危险化工产品。
(2)关联自然人
任海峰,男,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 科学历。1998 年起历任江阴市进出口公司出口部经理,无锡联合恒 洲有限公司出口部经理;2000 年起进入公司工作,历任销售部经理、 分管销售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现担任天马精化董事、总经理。 2、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天马集团成立于2005 年3 月3 日,由徐仁华、徐敏和郁其平共 同出资设立。天马集团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主要为持有本公司 及其他下属公司股权,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管理。截至目前,天马集团 的股权结构为:
| 的股权结构为: | ||
|---|---|---|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 徐仁华 | 44,720,000.00 | 44.72 |
| 徐敏 | 31,050,000.00 | 31.05 |
| 郁其平 | 24,230,000.00 | 24.23 |
| 合计 | 100,000,000.00 | 100.00 |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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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 年度天马集团《审计报告》(苏州苏诚会计师事务所, 苏诚专审字[2013]第2183 号)相关数据,资产总额241,602.01 万元, 负债总额157,943.22 万元,净资产83,658.79 万元,净利润6,228.12 万元。
4、关联关系:天马集团是天立原料药的控股股东(占天立原料 药全部股权比例为64.10%);同时,天马集团也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占天马精化全部股权比例为48.66%)。因此,天马精化和天马集团 为关联法人;任海峰先生是公司董事、总经理。同时任海峰先生持有 天立原料药0.5%的股权。因此,任海峰先生为本次股权交易的关联 自然人。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天马精化与天马集团及任海峰先生构成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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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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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苏州天立原料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苑东路199-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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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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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4,5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注册号:320500400043231;
经营范围:生产原料药、药用辅料(大豆磷脂、卵磷脂)。销售
公司自产产品。
天立原料药系由苏州天马医药集团天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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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天吉生物”)派生分立,于2013 年4 月25 日新设的一家专业 从事原料药生产、销售的有限公司。分立后的天立原料药承继了天吉 生物的原料药部分所涉及的业务。
2、标的公司股权结构
| 2、标的公司股权结构 | ||
|---|---|---|
| 股东名称 | 投资金额 | 投资比例 |
| 苏州天马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28,845,000.00 | 64.10% |
| 香港金绰投资有限公司 | 13,500,000.00 | 30.00% |
| 钱根土 | 900,000.00 | 2.00% |
| 陆佳宏 | 720,000.00 | 1.60% |
| 钱永华 | 630,000.00 | 1.40% |
| 任海峰 | 225,000.00 | 0.50% |
| 甘立新 | 180,000.00 | 0.40% |
| 合 计 | 45,000,000.00 | 100.00% |
3、标的资产概况
(1)天马精化拟收购控股股东天马集团及其他股东所持有的天 立原料药100%股权。天立原料药的各项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 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索赔事项。
(2)根据2012 年度标的公司前身天吉生物《审计报告》(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2013)第320FC0079 号)原 料药业务相关(模拟)数据:截止2012 年12 月31 日,天吉生物的 原料药业务(派生分立成天立原料药)的总资产12,993.57 万元、净 资产7,752.92 万元、营业收入11,124.80 万元、净利润644.11 万元。 (3)根据聘请的具有中国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江苏银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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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苏银信评报字(2013)第[059]号 《评估报告》,在持续经营的假设条件下,采用收益法确定的天立原 料药2013 年4 月25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1,221.21 万元;采用 成本法确定的天立原料药2013 年4 月25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9,894.86 万元。
四、定价依据
1、因天立原料药系由天吉生物派生分立产生,系从事天吉生物 原有原料药业务的新设公司,其财务状况应充分参考天吉生物业务分 立前(截止2012 年12 月31 日)原料药业务的模拟财务状况以及评 估数据;同时根据具有中国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江苏银信资产评 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苏银信评报字(2013)第[059]号《评 估报告》,在持续经营的假设条件下,采用收益法确定的天立原料药 2013 年4 月25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1,221.21 万元;采用成本 法确定的天立原料药2013 年4 月25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9,894.86 万元;鉴于本次交易为天马集团与天马精化之间的关联交 易,本次交易既能履行天马集团在天马精化IPO 时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避免了潜在的同业竞争,又能实现天马精化的产业升级战略。
因此,考虑定价依据时,交易双方更侧重于依据谨慎性原则,经 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交易收购股权的价格采用成本法的评估 价值作为本次交易价格。
根据评估报告采用成本法评估结果,截止2013 年4 月25 日,天 立原料药总资产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2,207.89 万元,总负债的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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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币2,313.03 万元,净资产的评估值为人民币9,894.86 万元, 经股权买卖双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天立原料药100%股权转让总金额 为人民币9,894.86 万元。其中,根据各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公 司应向苏州天马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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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26,052.60 元,应向香港金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为人民币29,684,580.00 元,应向钱根土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 币1,978,972.00 元,应向陆佳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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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3,177.60 元,应向钱永华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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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280.40 元,应向任海峰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494,743.00 元,应向甘立新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395,794.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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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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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受让方: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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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出让方:天马集团等7 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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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标的:天立原料药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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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价格:公司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股权收购价款,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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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价格详见本公告“四 、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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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支付期限及分期付款的安排
自协议签署之日(2013 年5 月12 日)起5 个工作日内,股权转 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指定的天吉生物银行账户支付25%的股权转让预付 款。
自2013 年5 月29 日,股权受让方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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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协议书》并获得通过起5 个工作日内,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指 定的银行账户再支付55%的股权转让预付款。
自天立原料药相关工商变更完成起5 个工作日内,股权受让方向 股权出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最后支付20%的股权转让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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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诺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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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天马精化将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以成就本协议的生效条件(包括但 不限于与相关监管部门和/或证券交易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取得该等 监管部门/机构对本协议的批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 一切必要文件,及时协助天立原料药办理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工商变 更登记及外汇变更登记等手续。
- 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 (2)股权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截至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股权出让方为天立原料药100%股 权的名义及实际合法所有人,股权出让方对天立原料药100%股权拥 有合法、完整的权利且该等股权不存在未向股权转让方书面披露的任 何权利瑕疵,天立原料药100%股权不存在未向股权转让方书面披露 的现实或潜在的任何质押、托管、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不 存在与该等股权有关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 罚或索赔事项,也不存在未向股权转让方书面披露的任何其他事项致 使股权出让方无权将天立原料药100%股权转让予受让方。
在《股权转让意向书》签订后,股权出让方未与任何主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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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和/或法人和/或其他任何有资格受让天立原料药100%股权的 主体,下同)达成协议和/或任何形式的共识或向任何主体承诺包括 但不限于以转让、赠予等方式处臵天立原料药100%股权。
过渡期内,股权出让方不会对其持有的天立原料药100%股权进 行再次出售、质押、托管或设臵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 亦不就持有的天立原料药100%股权的转让、质押、托管或设臵任何 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等事宜与其它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性 接触,签订备忘录、合同书、谅解备忘录,或签订与本协议相冲突、 或包含禁止或限制实施本次交易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 法律文件;若其违反前述承诺,则股权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股权 出让方应向股权受让方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且股权受让方有权 要求股权出让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1,000 万元。
不会因其自身或可归结于其自身的原因导致天立原料药100%股 权不能合法过户到股权受让方名下;如果由于其自身或可归结于其自 身的原因导致股权转让不能完成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工商变更登记, 股权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股权出让方应向股权受让方无息返还已 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且股权受让方有权要求股权出让方赔偿违约金人 民币1,000 万元。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因其自身或可归结于其自身的原因所导致 的任何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或天立原料药100%股权主张权利而导致股 权受让方利益受到损失时,股权受让方有权选择:a)继续履行本协议, 并要求股权出让方赔偿损失;或b)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股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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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返还股权受让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要求股权出让方赔偿 违约金人民币1,000 万元,若上述股权转让已经申请办理商务主管部 门审批/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或股权已变更至股权受让方名下的,股 权出让方和天立原料药应同时配合股权受让方办理股权回转至股权 出让方名下的相关手续。
本次交易完成前天立原料药不存在未向股权受让方书面披露的 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对外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债务和风险,不存在 未向股权受让方书面披露的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 险及/或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 情形。因股权出让方及/或天立原料药未予披露,导致股权受让方或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天立原料药发生损失的,均由股权出让方承担赔偿 责任。
关于交易完成日前所有的股东权益约定:自2013 年1 月1 日起 至股权转让交易完成日(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日)止,股权出 让方必须承诺并督促天立原料药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期间若 产生生产经营损失或因非不可抗力产生非生产经营损失的,股权受让 方有权按照股权受让方委托的会计师审定损失金额,按照股权转让对 价比例要求股权出让方赔偿损失(即股权出让方及天立原料药保证, 交易完成日净资产不低于截止2012 年12 月31 日的审计报告、评估 报告金额)。
对于本协议中天立原料药所作承诺与保证,股权出让方承担连带 保证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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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立原料药的承诺与保证
天立原料药系合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均 已全额缴纳,历史上及目前均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 出资等违反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依据有关法 律规定或其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其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 存在未向股权受让方书面披露的立项、环保、税务、行业准入、用地、 规划、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劳动用工等方面的重大违法 违规情形。
天立原料药的各项财产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抵 押、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不存在尚未了结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索赔事项。
不会因天立原料药的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取得商务主管部门 的审批或不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由于其自身或可归结于其 自身的原因导致股权转让不能完成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工商变更登 记,股权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股权出让方应向股权受让方无息返 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且股权受让方有权要求股权出让方赔偿违约 金人民币1,000 万元。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因其自身或可归结于其自身的原因所导致 的任何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或天立原料药100%股权主张权利而导致股 权受让方利益受到损失时,股权受让方有权选择:a)继续履行本协议, 并要求天立原料药赔偿损失;或b)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股权出让 方应返还股权受让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要求天立原料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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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人民币1,000 万元,若上述股权转让已经申请办理商务主管部 门审批/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或股权已变更至股权受让方名下的,股 权出让方和天立原料药应同时配合股权受让方办理股权回转至股权 出让方名下的相关手续。
- 7、本协议书的生效条件
除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且以下先决条件 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股权受让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同意本次股权转让 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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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立原料药董事会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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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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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本次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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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约责任及其补救
除不可抗力以外,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 定之任何义务或责任(包括陈述、承诺和保证)的行为,包括作为及 /或不作为,均构成对本协议的违反,亦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 为。
本协议之任何一方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如各方均有过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 应负的违约责任。
若股权转让方和/或天立原料药违约,则股权转让方和/或天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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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药应向股权受让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 万元(股权转让方与 天立原料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股权受让方违约,则应向股权转 让方和/或天立原料药合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 万元;如股权受 让方未能依据本协议按时足额缴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日应向股权 转让方和/或天立原料药支付其应付而未缴付款项的万分之二点一作 为滞纳金;逾期超过60 日的,股权转让方和/或天立原料药有权单方 面解除合同。本协议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及其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
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相关监管部门和/或证券交易 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股权受让方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未能批准或核准等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各方不 能履行本协议,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各方应以书面方式解除本协议, 股权转让方应向股权受让方无息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守约方应书面通知对方予以改正 或作出补救措施,并给予违约方15 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 内违约方对违约行为予以改正或以守约方满意的方式作出补救措施, 则违约方免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宽限期届满违约方仍未适当履行本 协议或未以守约方满意的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则本协议自守约 方向违约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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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股权转让的其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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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投资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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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收购天立原料药股权所需资金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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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收购的资产与募集资金项目无关;
4、为了加快天马精化对于原料药业务的拓展与整合,公司将在 完成本次对天立原料药股权收购的同时,对天立原料药进行吸收合 并,通过对浒关工厂、沈巷工厂两处生产基地的原料药业务重组,最 大限度发挥协同效应,共享资源、节约成本,迅速的使原料药业务成 为公司未来新的效益增长点。吸收合并相关工作(天立原料药资产、 负债、人员等转入天马精化)完成后,公司将对天立原料药办理工商 登记注销手续。天立原料药尚在有效期内的原料药生产批件有胞磷胆 碱钠、枸橼酸喷托维林、氟康唑、瑞巴派特、硫酸氢氯吡格雷等五个 品种正在沈巷工厂实际生产。
5、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若完成收购天立原料药后,预计 会形成日常性关联交易。天立原料药设立后,会延续向天马集团租赁 厂房、土地,基于天马精化将对浒关工厂、沈巷工厂(即天立原料药 生产工厂)两处生产基地的原料药业务重组,原天吉生物原料药业务 所租赁的控股股东天马集团厂房、土地需求将有所减少,天马集团拟 在继续履行原有租赁协议的基础上,按照厂房、土地折旧成本及相应 税费计算租赁费用,租赁期限缩短至天马精化完成沈巷工厂的原料药 业务重组之日止,预计房屋土地租赁费不高于24 万元/月。天立原料 药设立后,其所消耗的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会根据每月的实际用 量与天吉生物(制剂业务)缴纳结算,预计日常能源费用不高于140 万元/月。随着业务整合完成,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将减少并最终完全 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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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使天立原料药设立及转让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原天 吉生物董事会拟定过渡期药品批件转移安排规划,向江苏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申请,并取得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苏 B201300034”《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及“3213FB01”《仿制药用辅料补 充申请批件》,将枸橼酸喷托维林等16 种原料药及大豆磷脂等2 种仿 制药用辅料的公司名称由原来的“苏州天马医药集团天吉生物制药有 限公司”变更为“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由原来 的“苏州市木渎镇花苑东路199 号”变更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 苑东路199-2 号”。
7、根据药品生产销售监管部门对于公司业务分立前后,药品生 产销售主体变更的监管要求,天吉生物在变更过渡期3 月-4 月,未 发生对外销售开票,因而产生营业利润为负数的短暂现象,在5 月份 变更完成后,将恢复对外销售开票。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交易目的
1、通过收购天立原料药的股权,有利于天马精化加快在国家药 监局申请相关原料药品种药证的获批时间,确保2013 年下半年起, 天马精化相关原料药品种可进行商业化生产销售,实现天马精化的产 业升级战略。
2、由于天马精化进行产业升级,拟由医药中间体产业向下游发 展,从事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天马精化IPO 时控股股东天马集团为 了严格履行承诺,积极促成天立原料药的股权收购,既能完成天马集 团在天马精化IPO 时的承诺职责,避免了潜在的同业竞争,又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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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精化的产业升级战略。
3、通过收购天立原料药的股权,公司将成为天立原料药的唯一 股东,有助于公司实现原料药产业资源整合,有助于利用天立原料药 的原有客户资源开拓市场。收购完成后,标志着天马精化向原料药生 产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公司的产业链将延伸至医药中间体的下游原 料药,这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开辟了新的增长点,为做大做强公司规模, 创造更好的效益开辟了新的业务领域。
4、若收购成功后,公司的产业链将延伸至医药中间体的下游原 料药。但在此业务领域,存在着市场开发,生产管理等相关风险,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金额为0 元。
九、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关联交易聘请江苏银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对此次收购天立原料药股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的评估报告,交易过 程与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转让资产交易价格以评估报告的评估 值为依据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若收购完成后,预计 会产生日常性的关联交易,租赁的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厂房、土地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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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及相应税费计算费用;水、电、燃气等能源的关联交易价格按市 场价格结算,因此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同意 将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保荐机构意见
华林证券对本次收购股权的关联交易的保荐意见如下:
(一)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天马精化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公司8 名董事会成员中,关联董事4 人全部回避表决,非 关联董事4 人投了赞成票,并经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 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 次收购股权的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次收购股权的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消除潜在同业竞争, 加快产业升级,实现资源的有效配臵,为公司的业绩增长创造必要条 件。
(三)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具有中国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 江苏银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苏银信评报字(2013) 第[059]号《评估报告》结果确定,定价遵循了公允、合理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 形。
收购完成后,预计会产生日常性的关联交易,租赁的关联交易价 格按照厂房、土地折旧成本及相应税费计算费用;水、电、燃气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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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的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结算,因此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华林证券对天马精化本次收购控股股东天马集团、董事兼 总经理任海峰所持有的天立原料药股权形成的关联交易无异议,同意 本次收购股权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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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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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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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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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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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华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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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股权的关联交易的保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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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5、江苏银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州天马精 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苏州天立原料药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苏银信评报字(2013)第059 号】。
特此公告!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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