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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 Chinasoft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Feb 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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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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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问题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关于对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不需 行政许可 【 2018 】 第 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独立财务顾问”)现就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回复如 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均与《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修订稿)》中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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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根据《预案》,截至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未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值为 4,751.05 万元,使用收益法评估的预估值为 2.16 亿元,较账面净资产增值 16,926.57 万元,增值率为 356.27% 。请补充说明以下事项:

12017327 日,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2,157.7 万元的 价格向古丈倍升华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古丈倍升 )转让了 中科电子 49% 的股份。请说明 20173 月股权转让中标的公司的评估情况,以 及与本次预估值存在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

2 )请结合可比交易及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等指标,说明交易定价的公允 性,并说明标的资产评估增值率较高的原因和合理性。

3 )请说明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金额,并补充披露商誉减值风险。 请独立财务顾问对第( 1 )项和第( 2 )项发表意见。 回复:

一、 2017327 日,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2,125.71 万元的 价格向古丈倍升华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古丈倍升 )转让了 中科电子 49% 的股份。请说明 20173 月股权转让中标的公司的评估情况,以 及与本次预估值存在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

(一) 20176 月股权转让(以下简称 前次转让 )中标的公司的评估情

2017 年 6 月中科电子发生了一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于 2017 年 3 月份 签署,在该次交易中未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该次作价系以标的公司净资产为依 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中科电子的净资产为 4,018.33 万元),股权转让双 方综合考虑中科电子实际经营状况、各股东实缴出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等 最终确定 49%股权作价 2,125.71 万元。

(二)前次转让作价与本次交易预估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截至预估基准日 2017 年 10 月 31 日,标的公司未经审计的合并口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 4,751.05 万元,采用收益法预估,标的公司预估值为 21,677.62 万元,较账面净资产增值 16,926.57 万元,增值率为 356.27%。经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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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本次交易标的中科电子 51%股权的交易价格拟定为 10,200.00 万元。

前次转让中,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中科电子的净资产为 4,018.33 万元, 股权转让双方综合考虑中科电子实际经营状况、各股东实缴出资、股权转让价款 支付方式等最终确定 49%股权作价 2,125.71 万元。

两次交易相关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前次转让 本次交易
转让标的资产 中科电子49%股权 中科电子51%股权
转让方 中科金财 恒沙科技
受让方 古丈倍升 北京金信
转让(拟)作价(元) 2,125.71 10,200.00
相关协议签署日期 2017年3月27日 2018年1月19日
净资产情况 截至2017年3月31日,中科电
子的净资产为4,018.33万元
截至预估基准日2017年10
月31日,中科电子净资产
为4,751.05万元
是否进行评估

2017 年 6 月股权转让作价与本次预估值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1、标的资产的差异

在前次交易中,中科金财将持有的中科电子 49%股权转让给古丈倍升,标的 资产为中科电子的参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中科电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均未发生变化;在本次交易中,恒沙科技拟将持有的中科电子 51%股权转让给天 马金信,标的资产为中科电子的控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中科电子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

2、标的公司业务的发展

2015 年以前,中科电子 95%以上的业务收入来自于传统的 ICT 产品分销业 务。自逯鹏、王峰团队于 2016 年陆续加入中科电子以来,中科电子不仅在客户 构成上发生了较大变化,而且引入了企业解决方案中心、企业电子商城等多项业 务,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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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客户构成的转变

2015 年以前,中科电子 95%以上的业务收入来自于传统的 ICT 产品分销业 务,客户大部分为分销商,2015 年中科电子企业客户数量仅为 8 家。2016 年随 着王峰、逯鹏团队的陆续加入,中科电子企业客户数量迅速增长,2016 年、2017 年中科电子企业客户数量分别增至 329 家和 609 家。

由于分销的毛利率仅在 1%左右,而企业客户的毛利率可以达到 5%左右, 因此客户构成的变化直接提高了中科电子的综合毛利率水平。2016 年、2017 年 1-10 月中科电子来自于企业客户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达到 25.37%、33.47%,企业客户占比的增加将显著提高中科电子的盈利能力。

(2)ESC(企业解决方案中心)的实施

2017 年,中科电子陆续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苏 州新加坡工业园区设立分公司开展企业解决方案中心业务。企业解决方案中心得 到了苹果公司从选址、店面装修、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直接支持。根据目前的发展 规划,2018 年中科电子将陆续在上海、杭州、北京、成都、西安、武汉等地的 高新技术园区继续建立企业解决方案中心。

中科电子通过建立企业解决方案中心,结合苹果公司授权和整合开发软件能 力,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信息与通信技术的整合服务。随着移动互联的发展,企业 此方面转型升级已成必然,个人电子产品一方面融合为智慧城市、智慧家庭的一 部分,同时也融合为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数据整合挖掘及移动办公的一部分。 企业解决方案中心的陆续开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中科电子的业务规模。

(3)企业电子商城业务的发展

王峰、逯鹏团队加入中科电子后,为中科电子引入了企业电子商城业务。企 业电子商城业务从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出发,可以为企业客户员工提供定制化的 福利,满足企业客户员工的个性化需求,不仅有利于提高中科电子的业务规模, 还有利于提高企业客户的粘性,为中科电子提供持续稳定的盈利来源。

3、两次交易的背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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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前次交易中,中科金财出让中科电子股权,是出于中科电子业务与中科金 财主业不能产生协同效应,投入资源与收益不匹配。将中科电子股权转让后,中 科金财可以更高效的分配资源。

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系出于发展供应链业务的需要而收购中科电子控股 权。2016 年 7 月 18 日公司设立子公司北京金信,开始开展供应链管理方面的业 务,2016 年 7 月 31 日北京金信收购西藏金铭,2016 年 10 月 20 日北京金信设立 子公司深圳金信,开展了部分供应链业务。购买中科电子股权是上市公司实现上 述业务协同的选择,能够为公司未来供应链管理业务发展奠定更好的基础。

4、交易具体方案差异

在前次交易中,交易双方并未约定业绩承诺补偿、竞业禁止、股权回购等事 项。在本次交易中,交易双方中约定了古丈倍升及王峰、逯鹏的业绩承诺补偿、 恒沙科技的竞业禁止、古丈倍升及王峰、逯鹏的股权回购等事项,强化了对交易 双方的权利义务约束,保护了上市公司的利益。本次交易与前次交易在交易具体 方案设计上存在显著差异。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预估值与前次交易作价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二、请结合可比交易及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等指标,说明交易定价的公允 性,并说明标的资产评估增值率较高的原因和合理性。

中科电子 51%股权本次交易价格拟定为 10,200.00 万元。本次交易对应的市 盈率为 18.21 倍(按照 2017 年度标的公司未经审计净利润计算),对应的市净率 为 4.21 倍(按照 2017 年 10 月末标的公司未经审计净资产计算)。

1、可比交易的市盈率和市净率指标

由于国内 A 股上市公司的并购标的尚无与中科电子同属于 ICT 产品分销及 企业客户服务的标的公司,因此选取了与中科电子同属于“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 业”的标的公司的并购案例。三家被收购可比公司分别是:北京卓泰天下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卓泰”)、杭州博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 泰服务”)及南京华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苏科技”),三家可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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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易的简要情况如下:

(1)北京卓泰: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雨林木风计算机 科技有限公司现金收购北京卓泰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北京卓泰的主营 业务是整合智能手机领域最优质的应用以及广告资源,搭建广告主和应用开发者 之间的广告服务平台。并借助大规模数据处理的平台优势以及贴近应用开发者的 服务模式,为应用开发者提供产品推广服务和收益,以及为致力于在智能手机平 台推广产品、品牌的广告主提供高效的服务。该项交易与本次交易均是通过上市 公司子公司进行的现金收购。

(2)博泰服务: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 买杭州博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博泰服务为 IT 运维服务商,根据 客户要求,采用相关的方法、技术等,针对运行维护服务对象提供的综合服务。

(3)华苏科技: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购买南京华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03%股权。华苏科技主营业务为通信网 络技术服务,具体从事网络优化、通信网络工程维护业务。

三家可比交易的市盈率与市净率如下表:

上市公司 标的资产 基准日 标的资产
交易价格
(万元)
标的资产基
准日净资产
(万元)
市盈率 市净率
科达股份 北京卓泰
100%股权
2015年12月31日 3,922.91 146.67 22.72 26.75
创业软件 博泰服务
100%股权
2016年4月30日 123,800.0
0
12,582.20 16.81 9.84
神州信息 华苏科技
96.03%股权
2015年12月31日 115,233.8
9
23,277.39 31.24 4.95
平均数 22.76 13.85
天马精化 中科电子
51%股权
2017年10月31日 10,200.00 2,423.04 18.21 4.21

由上表可知,本次交易的市盈率和市净率水平均低于可比交易的平均水平。 从可比交易来看,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估值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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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和市净率指标

A 股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如下(以 2017 年三季报作为基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市盈率 市净率
1 000034 神州数码 36.92 4.81
2 002416 爱施德 27.88 1.66
3 000851 高鸿股份 59.15 1.60
4 000032 深桑达A 69.94 2.31
5 600203 福日电子 81.76 1.61
平均数 55.13 2.40
中科电子 18.21 4.21

由上表可知,标的公司市盈率低于 A 股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中科电 子市净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主要原因系中科电子属于轻资产运营公司, 资产主要为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 资产占比较小。从可比上市公司来看,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估值具有合理性。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2017327 日,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2,125.71 万元 的价格向古丈倍升华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古丈倍升 )转让 了中科电子 49% 的股份。请说明 20173 月股权转让中标的公司的评估情况, 以及与本次预估值存在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前次交易与本次交易在标的资产的差异、标的 公司的业务发展、交易背景、交易方案设计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两次交易作 价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2)请结合可比交易及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等指标,说明交易定价的公允 性,并说明标的资产评估增值率较高的原因和合理性。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对可比交易案例、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 等指标进行的分析,中科电子本次评估增值具有合理性。

  • 2 、根据《预案》,古丈倍升、王峰、逯鹏承诺中科电子 2017 年、 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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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19 年和 2020 年实现的净利润承诺数分别不低于 1,000 万元、 1,600 万元、 2,000 万元和 2,400 万元。请补充说明以下事项:

1 )中科电子在 2015 年、 2016 年和 20171-10 月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 589.03 万元、 583.15 万元和 579.71 万元,请结合中科电子的核心竞争力、行业 发展情况、历史经营业绩和盈利预测等补充披露业绩承诺的依据和合理性,并 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2 )请补充披露古丈倍升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主要股东 出资情况等。

3 )本次交易对方北京恒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恒沙科技 )未 做出业绩承诺,古丈倍升作为标的公司的少数股东、王峰和逯鹏作为标的公司 的高管在本次交易中做出了业绩承诺。请补充说明上述业绩承诺安排的原因和 合理性,恒沙科技、古丈倍升、王峰和逯鹏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协议或安排,并 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4 )古丈倍升、王峰、逯鹏作为业绩承诺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说明你公 司为确保交易对方履行协议所拟采取的保障措施,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补偿方 案及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发表意见。

5 )若业绩承诺未达标,请以举例的方式说明不同情况(含极端情况)下, 业绩承诺期内各期应补偿的金额及对应的补偿方式,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 见。

6 )请说明你公司对超额业绩奖励的具体会计处理,并请会计师发表专业 意见。

回复:

一、中科电子在 2015 年、 2016 年和 20171-10 月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 589.03 万元、 583.15 万元和 579.71 万元,请结合中科电子的核心竞争力、行业 发展情况、历史经营业绩和盈利预测等补充披露业绩承诺的依据和合理性,并 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一)行业发展情况及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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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行业发展情况

(1)ICT 电子产品分销业务

在政策推动、产业变革、行业融合发展的新形势下,国内信息通信行业发展 已经进入新阶段,线上和线下将进一步融合发展。随着 4G 网络的逐步完善,终 端产品功能将进一步创新和集成,并有可能在局部实现突破。未来电子产品与智 能家居、车联网、工业互联网等的跨界交融将是发展趋势,人工智能、产业物联 网、生物科技、大健康等方向的应用将成为未来的市场热点,ICT 电子产品仍将 保持较为旺盛的需求。

同时,随着互联网化品牌溢价销售模式和传统渠道销售模式不断成熟,线下 市场与线上市场的价格差距逐步缩小,价格或出现趋同的态势,线下市场份额逐 步走高,同时伴随着线下市场产品体验服务能力的不断提升,不同品牌对线下市 场推动力度加大,线下市场将迸发出新活力,这将给标的公司 ICT 电子产品分 销及零售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2)企业移动信息化业务

伴随着中国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大量传统企业不得不面对移动化的变革 和转型。一些新的技术比如云管理平台、大数据营销、企业移动化管控等,正在 经历明显的上升期和快速发展期,高效的移动信息化服务正改变着传统的工作方 式。企业移动信息化可以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及员工满意度,帮助员工节省工作时 间。企业移动信息化已成为大势所趋,其服务市场前景非常广阔。

(3)行业市场规模概况

随着智慧城市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应用概念的推广,信息系统最终用 户更希望依托长期小成本投入来替代一次性大成本购置设备。因此,传统 ICT 分销企业在传统业务业绩逐年下滑的形势下,逐步向给予客户增值服务角度转变, 在项目前期咨询、后期技术培训、系统维护、以及介绍新型第三方系统服务外包、 云方式系统存储等方面开发市场领域,逐步扩大 ICT 分销商的市场份额。

虽然 ICT 市场的整体增速将逐渐放缓,但是,经 CMIC(中国市场情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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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分析预测,随着“十三五”规划的逐渐明确,ICT 市场增速又将逐步回升,预计到 2018 年中国 ICT 市场规模将突破 2 万亿元,达到 21,920.00 亿元,复合增长率达 到 12.90%。在整个 ICT 市场发展的带动下,ICT 分销市场规模也有望转暖升温。

2、核心竞争力

(1)较为稳定的优质客户资源

通过多年的经营,标的公司已获得优质企业客户多达 600 多家,其中包含较 多的世界 500 强或国内 500 强企业,与 335 家企业签署了长期合作框架协议。

(2)产品与服务的多样性

中科电子与三星、微软、联想、华为等公司均有合作,取得了相应的授权经 销商或者特约经销商资质,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包括平板电脑、电脑、手机、耳机、 音响、穿戴设备、VM 虚拟化软件等及相应的增值服务。自 2017 年 7 月开始与 苹果公司合作共同建设苹果企业解决方案中心项目(简称 ESC,Enterprise Solution Center),该项目集销售、维修和方案交流于一体,专为企业客户和企业 员工提供一站式服务。目前中科电子已经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上海张江高科 技园区、苏州新加坡工业园区开设 ESC,并且将陆续在上海、杭州、北京、成都、 西安、武汉等地的高新技术园区建立企业解决方案中心。

(3)员工专业水平较高

中科电子较多员工拥有信息技术行业公认的资质证书,具体明细如下:

证书 人数 证书描述
ACIT 15 Apple iOS维修资质
ACMT 6 Apple MacOS维修资质
Appel Product Professional 43 苹果在线销售培训,通过者掌握苹果全系列产品知识技
iOS for Technical 1 Apple iOS设备技术技能培训证书
ACSP 3 苹果认证技术支持工程师,通过者具备macOS支持技
术和故障诊断排错能力
VTSP(VMware Technical sales
professional)

2
通过者具备VMware产品销售工程师能力
PMP认证 3 项目管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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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iOS20000主任审核师 1 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TIL Foundation 2 ITIL管理流程认证证书

(4)在苹果公司企业级业务中具有优势地位

2017 年,中科电子在苹果公司大中华区企业授权经销商中总销售额处于领 先地位。在苹果公司 ESC(企业解决方案中心)业务的开发中,已经在北京中关 村科技园区、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苏州新加坡工业园区建立了 ESC(企业解决 方案中心),具备一定的先发优势。2018 年,中科电子将继续在北京望京、上海 虹桥、杭州未来科技城、成都天府软件园、武汉东湖高新园、西安西咸新区新设 6 家 ESC(企业解决方案中心),进一步巩固在该领域的市场地位。

(5)管理团队成熟

标的公司员工队伍不断壮大,核心管理团队大多有任职于苹果公司、佳杰科 技等的工作经验,具备 10 年以上的 ICT 业务管理经验,并且与主要品牌企业保 持着多年成熟、稳定的合作关系。员工年龄层整体年轻化,有利于新兴产品的快 速推广与营销。

(二)历史经营业绩和盈利预测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系根据对标的公司未来净利润的预测所作出的,具体依据、 合理性及可实现性分析如下:

1、收入及净利润预测情况

根据收益法对中科电子的预评估结果,中科电子在业绩承诺期内的营业收入 及净利润如下:

单位:万元

中科电子 2017
1-10
201711
201712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44,214.49

2,730.57
收入 88,908.33 22,548.12 19,000.00 169,593.40 203,512.08
净利润 579.72
291.06

217.44

1,961.85

2,123.44

鉴于 ICT 产品销售和企业移动信息化已成为大势所趋,企业移动化市场发 展前景非常广阔。同时中科电子在该领域积累了一定的技术经验,产品得到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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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户的认可,营业收入和利润体现了较好的成长性;2018 年-2020 年中科电子将继 续深耕业务,在保持原有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开拓新客户。

2017 年度,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科电子实现营业收入 141,209.12 万元,净利润 1,098.61 万元,2017 年度已经实现承诺业绩。

(1)营业收入增长率预测情况

中科电子最近三年营业收入保持较快增长率,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营 业收入同比分别增长 35.77%、94.36%和 78.87%(2017 年营业收入取未审计数)。 根据中科电子对在手合同以及对未来客户开发、客户需求的预期,本次预估选取 的营业收入预计增长率为 20%。

(2)毛利率预测情况

中科电子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的毛利率分别为 2.34%、2.39%、 2.99%,毛利率逐年提升,主要是由于企业级客户和企业级移动信息化解决方案 的毛利率较高(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级客户是最终用户,中科电子向企业级客户的 产品售价略高于向分销商的产品售价;另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级移动信息化解决方 案包含硬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而技术服务毛利较高),以及标的公司此两种业务 的业务量增加。随着标的公司企业级客户数量的增加,以及企业级移动信息化解 决方案业务占比增加,标的公司的毛利率会进一步提高,本次交易预估的业绩承 诺期内的毛利率为 3.20%。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是在综合考虑标的公司 核心竞争力、行业发展情况、历史经营业绩和盈利预测的基础上,经交易各方友 好协商而约定的,具有合理性。

二、本次交易对方北京恒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恒沙科技 )未 做出业绩承诺,古丈倍升作为标的公司的少数股东、王峰和逯鹏作为标的公司 的高管在本次交易中做出了业绩承诺。请补充说明上述业绩承诺安排的原因和 合理性,恒沙科技、古丈倍升、王峰和逯鹏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协议或安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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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本次交易属于《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自主协商是否 采取业绩补偿情形;交易对方虽未做出业绩承诺但做出了股票买卖限制安排;本 次交易业绩承诺方约定为王峰、逯鹏及二人投资合伙企业古丈倍升华谊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恒沙科技、古丈倍升、王峰和逯鹏不存 在未披露的协议或安排。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属于《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自主 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 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 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本次 交易对方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 对象,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金陵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 王广宇,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 款的规定。因此,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 业绩补偿。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既定战略开展经营,交易 对方不做业绩承诺具有合理性

上市公司推进适度多元化业务战略,大力拓展供应链管理业务,挖掘新的利 润增长点。2016 年 7 月 18 日公司设立子公司北京金信,收购西藏金铭,北京金 信又设立子公司深圳金信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述投资布局,为公司供应链 管理业务发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为进一步拓展供应链业务,北京金信拟收购中 科电子,收购后通过与中科电子在业务、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的整合,最大 程度的发挥其协同效应。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既定战略开展 经营,交易对方不再参与中科电子经营,且与上市公司、古丈倍升及其关联方不 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此外,基于恒沙科技与中科电子在业务领域的差异、逯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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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王峰在中科电子业务领域积累的长期工作经验与业务资源等,在交易之前中科电 子事实上也主要由王峰、逯鹏负责经营管理。因此,恒沙科技作为交易对方不做 业绩承诺具有合理性。

本次交易对方虽未做业绩承诺,但在交易协议中约定了交易对方需购买天马 精化股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并承诺购买的上述股票自购买之日起十 二(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质押或设立其他权益负担。该安排在 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利益的一致性。

(三)业绩承诺方为王峰、逯鹏及二人投资合伙企业古丈倍升华谊企业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具有合理性

本次交易之前,基于王峰、逯鹏在该领域积累的长期工作经验、业务资源等 优势,中科电子的业务主要由王峰、逯鹏二人负责经营管理;本次交易完成后, 王峰、逯鹏将与上市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由上市公司委派到中科电子继续进 行经营管理工作,其二人对经营结果负责具有合理性。同时为最大程度地激励两 人,将其与中科电子长期利益绑定一致,保障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上 市公司与王峰、逯鹏及二人投资合伙企业古丈倍升华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约定了未来的业绩承诺及超额奖励条款。

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科电子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下属公司,能够获得 进入资本市场的机会,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得以提升;能够获得来自上市公司在管 理、资金、人员等方面的支持;能够获得包括苹果公司在内的上游企业更高授信、 更长账期等支持。在上述有利条件的支持下,中科电子将获更好的发展,盈利能 力进一步增强。本次交易中经团队要求,采用最大限度保留王峰、逯鹏二人投资 —— 合伙企业 古丈倍升所持股份,大股东恒沙科技单方退出的机制,从而形成根 据中科电子未来发展获益分配的预期,古丈倍升及王峰、逯鹏为中科电子未来发 展的重要受益方。古丈倍升及王峰、逯鹏作为业绩承诺方具有合理性。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有关业绩承诺的安排具有合理性, 恒沙科技与古丈倍升、王峰和逯鹏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协议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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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古丈倍升、王峰、逯鹏作为业绩承诺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说明你公 司为确保交易对方履行协议所拟采取的保障措施,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补偿方 案及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发表意见。

  • (一)古丈倍升、王峰、逯鹏作为业绩承诺方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但是

  • 存在极端情况下无法履约的风险。主要原因如下:

  • 1、交易完成后,王峰、逯鹏通过古丈倍升仍持有中科电子 46.67%的股权;

2、王峰、逯鹏长期从事 IT 行业,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其中王峰拥有位 于北京朝阳区 318.45 平方米的房产,逯鹏拥有位于北京海淀区 234.27 平方米的 房产,该两处房产合计市场价值预估约 3000 万元。2017 年 6 月 5 日,中科电子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7 年(海淀)字 00123 号《小企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2,800 万元人民币,针对该银行借款业务, 中科电子与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CGIG2017 字第 0415 号《委 托保证合同》,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王峰、逯鹏分别以 上述自有房产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为 2018 年 6 月 7 日至 2020 年 6 月 7 日。

因此,古丈倍升及王峰、逯鹏作为业绩承诺方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但是如 果业绩承诺期内出现极端情况(即连续四年均未达到业绩承诺),那么存在古丈 倍升及王峰、逯鹏仍无法履约的风险。

(二)为确保交易对方履行协议,拟采取的保障措施如下:

1、交易双方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公司根据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进度分三个阶段向恒沙科技支付股权转让款,且每一期股权转让款支付需满 足先决情况;

2、中科电子在业绩承诺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的经审计净利润未能达到当年 承诺净利润,王峰、逯鹏每年按照经审计净利润不足当年承诺净利润的差额部分 以现金支付给中科电子进行补足,同时每年以中科电子 10%股权为基数进行股权 补偿;

  • 3、交易双方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本协议成立后、生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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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原股东提出解除本协议或以任何方式拒绝履行本协议的,应向公司支付总额为 人民币 200 万元的违约金;

4、王峰、逯鹏签署《关于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承诺》,承诺:“ 本人无法筹 集足够的现金补足承诺净利润的差额部分,那么将会优先将自己间接持有的中科 电子对应股权划转至上市公司,划转比例以经评估的中科电子股权价值为基础进 行确定;仍不能补足承诺净利润的差额部分,本人 以 位于 北京市朝阳区单元 的房产、北京市海淀区单元的房产 作为本人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保障措施, 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前,本人将不会处置上述房产。 ”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古丈倍升、王峰、逯鹏作为业绩承诺方具备一 定的履约能力,在不发生极端情况下,补偿方案及保障措施具有可行性。

四、若业绩承诺未达标,请以举例的方式说明不同情况(含极端情况)下, 业绩承诺期内各期应补偿的金额及对应的补偿方式,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 见。

(一)以举例的方式说明不同情况(含极端情况)下,业绩承诺期内各期 应补偿的金额及对应的补偿方式

1、假设 F1=业绩承诺利润-当年实现利润;Max(F1,0)是指取 F1,0 的 较大值;Min(F2,1)是指取 F2,1 的较小值

单位:万元

业绩承诺期 业绩承诺利润 当年实现利润 F1 F2
2017年 1,000.00 A 1,000.00-A -
2018年 1,600.00 B 1,600.0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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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承诺期 业绩承诺利润 当年实现利润 F1 F2
2019年 2,000.00 C 2,000.00-C ( , )
2020年 2,400.00 D 2,400.00-D ( , )

则业绩承诺期内各期应补偿金额及补偿股权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1)现金补偿金额=

  • , , , ( , )

(2)股权补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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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假设 2017 年当年实现业绩承诺利润,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其 中一年未实现业绩承诺利润,例如 2018 年当年实现利润 800 万元,则:

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的现金 (万元)

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的股权比例

因此,2018 年王峰、逯鹏分别向中科电子应补偿的现金为 400 万元,同时 古丈倍升无偿向北京金信转让中科电子 5%的股权。

(2)假设 2017 年当年实现业绩承诺利润,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其中 两年未实现业绩承诺利润,例如 2018 年当年实现利润 800.00 万元,2019 年当年 实现利润 1,000.00 万元,则:

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的现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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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的股权比例 因此,2018 年、2019 年王峰、逯鹏合计分别向中科电子应补偿的现金为 900 万元,同时古丈倍升无偿向北京金信转让中科电子 10%的股权。

(3)假设 2017 年当年实现业绩承诺利润,2018 年、2019 年、2020 年连续 三年未实现业绩承诺利润,例如 2018 年当年实现利润 800.00 万元,2019 年当年 实现利润 1,000.00 万元,2020 年当年实现利润 1,200.00 万元,则:

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的现金 (万元)

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的股权比例

因此,2018 年、2019 年、2020 年王峰、逯鹏合计分别向中科电子应补偿的 现金为 1500 万元,同时古丈倍升无偿向北京金信转让中科电子 15%的股权。

(4)假设 2017 年当年未实现业绩承诺利润,且 2017 年当年实现利润为 500 万元,2018 年、2019 年、2020 年连续三年均实现业绩承诺利润,则:

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的现金 (万元)

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的股权比例

因此,2017 年王峰、逯鹏分别向中科电子应补偿的现金为 250 万元。

(5)假设 2017 年当年未实现业绩承诺利润,且 2017 年当年实现利润为 500 万元,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其中一年未实现业绩承诺利润且亏损,例如 2018 年当年实现利润-400 万元,则:

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的现金 ( ) (万元)

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的股权比例

因此,2018 年王峰、逯鹏分别向中科电子应补偿的现金为 1250 万元,同时 古丈倍升无偿向北京金信转让中科电子 1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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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假设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标的公司每年经审 计净利润均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且分别实现当年承诺净利润的一半,实际天数 按 3.5 年计算,则:

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的现金 (万元)

实际天数 回购股份应支付的现金 ( ) (万元) 因此,即极端情况下标的公司连续四年均未实现当年承诺净利润,2017 年 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王峰、逯鹏合计分别向中科电子应补偿的 现金为 1750 万元,同时支付北京金信 13,733.73 万元回购本次交易的全部股份。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以上举例已包括中科电子在业绩承诺期内如未 实现承诺业绩,在各种情况下王峰、逯鹏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方式及内容。

3 、根据《预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你公司将继续委派王峰、逯鹏到中科 电子进行经营管理工作。请说明以下事项,并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和发表专项 意见:

1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科电子除王峰、逯鹏以外的的核心员工的留任安 排,并补充提示核心员工流失的风险。

2 )本次交易完成后,你公司为了对中科电子实施管理和控制拟采取具体 措施和相关安排,并说明王峰、逯鹏作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对中科电子进 行管理运营是否影响你公司对中科电子的管理。

回复: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科电子除王峰、逯鹏以外的的核心员工的留任安 排,并补充提示核心员工流失的风险。

(一)中科电子除王峰、逯鹏以外的核心员工的留任安排

中科电子的核心员工包括王峰、逯鹏、刁鹏、苏小明、刘剑、赵冉。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王峰、逯鹏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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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市公司签署符合上市公司规定条件的且不短于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截至预 案签署日,其余四名核心员工已经与中科电子签订了涵盖业绩承诺期的劳动合同。 因此,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其余四名核心员工均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在中 科电子任职。

(二)补充提示核心员工流失的风险

已在《预案(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之“二、交易标的有关风险”;“第 八节风险因素”之“二、交易标的有关风险”中补充披露如下:

(四)核心员工流失的风险

核心员工的稳定对中科电子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正是由于拥有高素质的 核心员工,才使得中科电子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取得了较大的竞争优势。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科电子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下属公司,为了稳定核心员工,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王峰、逯鹏将会与上市公司签署符合 上市公司规定条件的且不短于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截至预案签署日,刁鹏等 其余四名核心员工已经与中科电子签订了涵盖业绩承诺期的劳动合同。即使采 取了上述稳定措施,中科电子仍存在核心员工流失的风险。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你公司为了对中科电子实施管理和控制拟采取具体 措施和相关安排,并说明王峰、逯鹏作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对中科电子进 行管理运营是否影响你公司对中科电子的管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重组中科电子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科电子董事 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董事由上市公司委派,并且由委派的一名董事担任 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中科电子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由上市公司委 派,并且由委派的一名监事担任监事会主席。

中科电子财务负责人将由上市公司委派,该财务负责人直接向上市公司汇报 工作。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科电子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仍然由王峰、逯鹏领导的管 理团队继续负责,上市公司并不会对中科电子现有的组织机构及主营业务做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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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赋予中科电子原管理团队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如果中科电子发生公司章程 中约定的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时,仍然需要经过中科电子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通过。由于上市公司在中科电子董事会中占多数席位,且拥有绝对控 股地位,因此上市公司可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实现对中科电子的实际控制。此外, 上市公司向中科电子委派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上对中科电子实行统一管理,实际 控制中科电子的财务部门。

综上所述,王峰、逯鹏作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对中科电子进行管理运营, 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对中科电子的管理和控制。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中科电子已经与王峰、逯鹏外的其余四名核心 员工签订了涵盖业绩承诺期的劳动合同。王峰、逯鹏作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 对中科电子进行管理运营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对中科电子的管理和控制。

420164 月,你公司原控股股东苏州天马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将 1.18 亿 股股份转让给金陵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陵控股 ),你公司实际控制 人由徐仁华变更为王广宇。在本次股权变更前,你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精细化工。 根据《预案》,标的公司的主要服务包括 ICT 产品供应链服务、企业级移动信息 化解决方案以及电子商城服务。请补充说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与交易标的 主营业务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体内资源不当竞争,本次重组是否已对上市公司 现有主营业务和交易标的主营业务之间的资金、人员等资源配置的优先性作出 明确安排,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可执行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意见。

回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实现精细化工和供应链管理等业务协同发展, 原有精细化工业务和 ICT 产品供应链服务等业务的发展,不会对上市公司体内 资金、人员等资源产生不当竞争。一、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了经营战略和内部控 制制度并有效运行,对重大资源的配置决策需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保障资源的 合理配置,避免上市公司体内资源的不当竞争;二、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实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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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上市公司结合业务成长性、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等综合考虑,合理配置上市 公司体内资源;三、上市公司原供应链板块业务开展良好,组建了专业团队,和 中科电子能够形成协同互补,提升了内部资源运营效率。

一、上市公司对人员、资金等资源的具体安排

( 一)人员方面

1、为了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科电子继续保持原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核心 竞争力的持续性等,上市公司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给予中科电子管理团队的 较大的经营自主权。保持中科电子原有管理团队的风格;

2、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董事会将考虑适当时机从外部引进优秀的核心员工, 以丰富和完善标的公司的业务团队和管理团队,为业务开拓和维系提供足够的人 力支持;

3、上市公司将指派人员担任标的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上对其实行统 一管理,不断规范中科电子日常经营活动中财务核算,以降低中科电子的财务风 险,同时提高整个上市公司体系内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内部资源的统一管理及 优化配置。

(二)资金方面

上市公司在满足现有业务的资金需求上,将充分利用资金优势,缓解标的公 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二、上市公司未对资金、人员等资源配置优先性作出明确的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自身现有业务及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在人员、资 金等资源的后续安排,主要根据上市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自身经营情况和行业发 展情况等因素作出,不具有明显的优先性,上市公司亦未对资金、人员等资源配 置优先性作出明确的安排。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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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导致上市公司体内资源不当竞争,本次重组未对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和标的 公司主营业务之间的资金、人员等资源配置的优先性作出明确安排。

52018119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公告》,你公司拟向金陵控股、刘明达、合肥朗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江苏正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苏州天马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马 药业 100% 股权。天马药业为你公司子公司,主要从事原料药的生产。请说 明以下事项,并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和发表专项意见:

1 )上述交易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是否为一揽子交易,两者是否互为前提。

2 )上述交易及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中交易各方、业绩承诺方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及关联关系以外的其他任何关系。

3 )你公司未来是否存在进一步处置现有主营业务及相关资产的计划,你 公司的主营业务未来是否会发生重大变化。 回复:

一、上述交易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是否为一揽子交易,两者是否互为前提 上述交易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进行,不互为前提,不属于一揽子交易。

1、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交易中,上市公司、北京金信与恒沙科技以及中 科电子、王峰、逯鹏,于 2018 年 1 月签订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协议经 合同各方人员签字或加盖公章,并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1)上市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包括本协议及本次交易;(2)中科电子股东会审核通过本次 股权转让事项。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将会促进公司在供应链管理领域的发展,进一步 丰富和夯实新业务板块,增强公司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能够更好地有助于改善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公司 的战略转型升级。

2、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交易中,上市公司与刘明达、金陵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合肥朗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正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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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在合同各方人员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成立, 并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即应生效:(1)江苏正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批准;(2)金陵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肥朗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各自完成内部决议程序批准此次交易;(3)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批准此次交易;(4)上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与具有证券期货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 截至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是为了降低公司重资产、低效率业务板块的比重,推动 公司传统业务剥离转型,提高公司资产利用效率,把经济资源聚焦利用在更加高 效的业务领域,推动公司实现产业转型。

上市公司已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并于 2018 年 1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签署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公告》,具体情况请详见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本次出售子公司股 权交易与上市公司收购中科电子的交易,不互为前提,不属于一揽子交易。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 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 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本次出售子公司股权交易事项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不成为互相成功实施的 生效条件,彼此不受影响。综上,上述交易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进行,不互 为前提,不属于一揽子交易。

二、上述交易及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中交易各方、业绩承诺方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及关联关系以外的其他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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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事宜中的交易各方为:天马精化、天马药业、刘明达、 金陵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肥朗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正济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交易各方为:天马精化、北京金信、恒沙科技。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业绩承诺方为:古丈倍升、王峰和逯鹏。 关联关系核查结果如下:

1、天马精化控股股东为金陵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控股”), 金陵控股与天马精化构成关联法人;江苏正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 济药业”)的董事沈明宏先生同时担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正济药业与公司构 成关联法人;北京天马金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天马药业有限公司为天马 精化全资子公司,属于天马精化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除此之外,天马精化与其他 交易各方均无关联关系及关联关系以外的其他任何关系;就本次交易及本次子公 司股权出售,天马精化与其他交易各方不存在任何利益安排。

2、金陵控股为天马精化控股股东,金陵控股与天马精化构成关联法人;北 京中技持有正济药业 6.78%股权,金陵控股与正济药业参股股东北京中技属于同 一控制下的企业;除此之外,金陵控股与其他交易各方均无关联关系及关联关系 以外的其他任何关系;就本次重大收购及本次子公司股权出售,金陵控股与各方 不存在任何利益安排。

3、刘明达先生持有正济药业 0.5%股权,为正济药业股东。除此之外,刘明 达与其他交易各方均无关联关系及关联关系以外的其他任何关系;就本次重大收 购及本次子公司股权出售,刘明达与各方不存在任何利益安排。

4、正济药业的董事沈明宏先生同时担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正济药业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正济药业为公司关联法人;刘明达先生持有正济药业 0.5% 股权,为正济药业股东;合肥朗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朗 程”)持有正济药业 0.85%股权,为正济药业股东;正济药业的股东北京中技与 金陵控股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除此之外,正济药业与其他交易各方均无关联 关系及关联关系以外的其他任何关系;就本次重大收购及本次子公司股权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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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济药业与各方不存在任何利益安排。

5、合肥朗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正济药业 0.85%股权,为正济 药业股东。除此之外,合肥朗程与其他交易各方均无关联关系及关联关系以外的 其他任何关系;就本次重大收购及本次子公司股权出售,合肥朗程与各方不存在 任何利益安排。

6、北京天马金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信”)为天马精化 全资子公司;天马金信与天马药业属于天马精化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天马金信间 接受控于金陵控股。除此之外,天马金信与其他交易各方均无无关联关系及关联 关系以外的其他任何关系;就本次重大收购及本次子公司股权出售,天马金信与 各方不存在任何利益安排。

7、苏州天马药业有限公司为天马精化的全资子公司;天马药业与北京金信 属于天马精化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除此之外,天马药业与其他交易各方均无无关 联关系及关联关系以外的其他任何关系;就本次重大收购及本次子公司股权出售, 天马药业与各方不存在任何利益安排。

8、北京恒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沙科技”)为标的公司的股东, 持有标的公司 51%的股权;恒沙科技与古丈倍升华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古丈倍升”)共同持有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除此之外,恒沙科技 与其他交易各方均无关联关系及关联关系以外的其他任何关系;就本次重大收购 及本次子公司股权出售,恒沙科技与各方不存在任何利益安排。

9、古丈倍升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持有标的公司 49%的股权,古丈倍升股东 为王峰、逯鹏先生,同时逯鹏先生为古丈倍升的执行合伙人;古丈倍升与恒沙科 技共同持有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同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业绩承诺方之一。 除此之外,古丈倍升与其他交易各方均无无关联关系及关联关系以外的其他任何 关系;就本次重大收购及本次子公司股权出售,古丈倍升与各方不存在任何利益 安排。

10、王峰、逯鹏先生为古丈倍升的合伙人,同时逯鹏先生为古丈倍升的执行 合伙人;王峰、逯鹏为标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业绩承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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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除此之外,王峰、逯鹏与其他交易各方均无无关联关系及关联关系以外的 其他任何关系;就本次重大收购及本次子公司股权出售,王峰、逯鹏与各方不存 在任何利益安排。

三、你公司未来是否存在进一步处置现有主营业务及相关资产的计划,你 公司的主营业务未来是否会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出售子公司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暂无进一步处置现有主营业务及相关 资产的计划。上市公司实施本次出售子公司股权交易,是为了降低公司重资产、 低效率业务板块的比重,推动公司原有传统的低效业务剥离和可盈利业务转型, 提高公司资产利用效率,把经济资源聚焦利用在更加高效的业务领域,符合公司 的战略规划。未来如有处置现有传统业务及相关资产的安排,将从上市公司资源 使用效率最大化、充分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和实施;公司未来的资产 及业务规划安排将从提升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等方面来规划,适时开展有利于 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的战略转型,公司业务适度多元化、在传统业务 基础上积极发展供应链和金融科技的业务布局不会变化。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交易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一揽子交 易,两者不互为前提;上述交易及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中交易各方、业绩承诺方除 上述所描述的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及关联关系以外的其他任何关系;上 市公司暂时没有进一步处置现有主营业务及相关资产的计划,公司未来主营业务 会适度多元化,在传统业务基础上积极发展供应链和金融科技的业务布局不会变 化。

6 、根据《预案》,中科电子为苹果授权一级企业客户授权经销商,中科电 子将陆续在上海等地的建立苹果企业解决方案中心。请补充披露中科电子与苹 果公司签订的主要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式、合作期限等,并说明中 科电子是否对苹果公司存在重大依赖并提示相应风险,并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和发表专项意见。

一、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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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预案(修订稿)》“第四节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之“六、标的公司的 主营业务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五)标的公司与苹果公司的合作方式与期限

中科电子作为苹果公司行业渠道授权一级经销商,主要经营苹果系列产品 的销售、运行维护及售后服务活动,并负责苹果企业解决方案中心项目(ESC) 的拓展运行。苹果公司现拥有13 家行业一级授权经销商,中科电子目前持有苹 果公司颁发的经销商授权证明,授权截止时间为2018 年4 月30 日,目前苹果 公司已在组织续签事宜。苹果公司与各授权经销商签订的框架合同期限为每年 的11 月1 日至次年的10 月31 日,合格经销商待合同到期后由苹果公司统一组 织,自动进行合同续期。

中科电子主要经营活动均依赖于苹果公司的政策、产品、资质认证等,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10 月中科电子销售苹果产品取得的收入分别为 38,636.07 万元、67,720.79 万元、70,637.67 万元(未审数),占中科电子总收入的 比重分别为 79.45%、85.78%、95.12%,因此中科电子对苹果公司存在较大依赖。

上市公司已在《预案(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之“二、交易标的有关风 险”;“第八节风险因素”之“二、交易标的有关风险”中补充披露如下:

(五)对供应商存在较大依赖的风险

中科电子作为苹果公司行业渠道的授权一级经销商,主要经营苹果系列产 品的销售、运行维护及售后服务活动,并负责苹果企业解决方案中心项目( ESC ) 的拓展运行。苹果作为全球范围的知名电子产品品牌,在中国拥有广阔的市场 及强大销售体系,其对经销商制定了独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颁发苹果公 司经销商授权资质,划分销售渠道,制定销售、返利政策,因此,相对于经销 商而言,苹果公司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

中科电子作为苹果公司的授权经销商,每年采购苹果产品比重较大。虽然 中科电子与苹果公司保持着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2017 年度,中科电子在苹果 公司大中华区企业授权经销商中总销售额处于领先地位,但中科电子的发展始 终受制于苹果公司的政策,一旦苹果公司单方面取消中科电子的经销商授权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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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或终止对中科电子进行供货,则中科电子的经营将面临较大风险。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中科电子作为苹果公司的行业渠道授权一级经 销商,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10 月中科电子销售苹果产品取得的收入 分别为 38,636.07 万元、67,720.79 万元、70,637.67 万元(未审数),占中科电子总 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79.45%、85.78%、95.12%,在生产经营方面对苹果公司存在 较大依赖。

720121231 日,北京中科金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意授权由北京中 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恒沙科技共同出资成立的中科电子使用 中科金 财 为该企业字号。请补充说明该授权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许可方式、许可年 限、许可使用费和合同履行情况,并补充说明是否存在不能继续取得授权的风 险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有关授权合同执行情况

2012 年 12 月 31 日,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金财”) 的全资子公司,即北京中科金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了《字号授权书》,同意 由中科金财以及恒沙科技共同出资成立的中科电子使用“中科金财”为该企业字 号。但该授权书未就许可方式、许可年限、许可使用费和合同履行情况等内容进 行详细约定。

2017 年 3 月,中科金财与古丈倍升签署了《北京中科金财电子产品有限公 司股权转让协议》,确认中科金财将其持有的中科电子 1,96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 给古丈倍升。同时约定协议生效后办理更名事宜,不得继续使用“中科金财”字样。

二、正在办理的变更程序

2017 年 12 月 20 日,中科电子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提交的拟 更名为“倍升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已获核准,该更 名变更申请已经工商部门受理,目前正在审核中,预计将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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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更名手续。变更完成后,中科电子将会使用“倍升互联”作为企业字号,不 再使用“中科金财”企业字号。

三、补充披露

上市公司已在《预案(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之“二、交易标的有关风 险”;“第八节风险因素”之“二、交易标的有关风险”中补充披露如下:

(一)因标的公司更名事项导致的古丈倍升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风险

20173 月,中科金财与古丈倍升签署了《北京中科金财电子产品有限公 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在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中科电子须完成工商更 名手续,不得继续使用 中科金财 字样;若受让方古丈倍升未能在约定期限内 办理完毕标的公司的更名手续,每延迟一天,古丈倍升应向中科金财支付相当 于本次股权转让款( 2,125.71 万元)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由于协议生效时,中科电子尚未完成工商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存在不确定 性,故未按约定进行更名; 20176 月,工商核准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由于中 科电子的销售进入旺季,鉴于账务处理和实际用章的需要,中科电子未能及时 办理更名手续。 20171220 日,中科电子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 局提交的拟更名为“倍升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已 获通过,中科电子的更名申请已经工商部门受理,目前正在审核中,预计将于 2018228 日前完成更名手续。

虽然中科金财未就该更名事宜向古丈倍升提起违约诉讼,但古丈倍升仍存 在因标的公司更名事项导致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风险。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中科电子正在办理企业名称的变更手续,待变 更后不会再继续使用“中科金财”作为企业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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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 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吴 坷 彭文林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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