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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 Chinasoft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2

Apr 1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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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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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12 年度年报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马精细化 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经对相关 资料文件充分了解且核实后,现就公司2012 年度年报及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 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 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我们对于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不包含对子公司担保)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2、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对于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查验了报 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截止2012 年12 月31 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通市纳百园化工有限公司 担保2,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经核查,上述担保事项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发展需要而发生的担保事项, 该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并核查相 关情况后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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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三、《2012 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2012 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进行审议,并核查 相关情况后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严格 执行内控制度,降低风险。《2012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真实、客 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四、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2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2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考核激励均按有关规 定执行,所披露的薪酬是合理和真实的,有利于调动董事的工作积极性。薪酬的 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13)第320ZA1364 号《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12 年度实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2,873,412.42 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3,957,493.87 元,加上年结转的未分 配利润151,352,432.23 元, 2012 年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20,268,350.78 元。公司拟按2012 年年末总股本24,000 万股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1.5 元(含税),送红股0 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36,000,00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为184,268,350.78 元结转下一年。公司的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关于现金 分红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对公司全体股东有利,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 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请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12 年度审计机 构,进行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够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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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很好地履行了《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该事务所为本公司出 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完成了公司的 审计工作。通过了解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认为该会 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 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做出的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审 计机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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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贾丽娜

张永年

余荣发

签字日期: 2013 年4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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