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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JOY HOLDINGS GROUP CO.,LTD.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06

Feb 17, 2006

53568_rns_2006-02-17_0b2b6b00-90f3-4a04-acb7-d460b055bf46.PDF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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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G 宝恒 公告编号:2006-012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 1、会议召开时间: 2006 年3 月20 日上午9:00

  •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5 号宝恒大厦3 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 5、会议出席对象:

  • (1)截止2006 年3 月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3)因故不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二、 会议审议事项

  • 1、 关于古焕坤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议案;

  • 2、 关于康承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议案;

  • 3、 关于郑学定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 4、 关于选举部分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议案;独立董事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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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深交所对候选人资格审核无异议为前提。如果深交所 对候选人资格提出异议,本公司则取消该股东大会议 案。”

  • 5、 关于更换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 6、 关于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的议案

  • 7、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以上议案1、2、3、4、5、6 需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批准; 议案4 选举董事及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议案7 需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全部议案的具体内容附后。

  • 三、会议登记方法

  • 1、 登记方式:

  • (1)法人股东持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

  • 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 (2)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

  • 进行登记;

  •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

  • 份证及委托人帐户有效持股凭进行登记;

  • (4)外地股东可在登记日截止前用通讯方式进行登记。

  • 2、登记时间:2006 年3 月16 日至3 月17 日上午9:00-11:

  • 00,下午2:00-5:00

  • 3、登记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5 号宝恒大厦403 董事

  • 会办公室。

四、其他事项

  • 1、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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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系方式: 联系人: 范步登 杨杰 联系电话:(0755)27754517 27754293 传真:(0755)27789701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5 号宝恒大厦403 室 邮政编码:518101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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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0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大会所有议案按本人/本公司的意愿代

为行使投票表决权。

为行使投票表决权。
议案内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古焕坤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议案;
关于康承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议案
关于郑学定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关于更换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累积投票制:
选举孙忠人担任公司董事
选举刘克俭担任公司董事
选举丁平准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注:请对每一表决事项选择同意、反对、弃权并在相应的栏中填写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本委托人未作具体指示的,被委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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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议案内容

  • 1、关于古焕坤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议案;

  • 因工作原因,古焕坤先生请求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董事会同

  • 意接受古焕坤先生的辞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 2、关于康承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议案;

  • 因工作原因,康承先生请求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董事会同意

  • 接受康承先生的辞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 3、关于郑学定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 郑学定先生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独立董事职务,董事会同意

  • 郑学定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 4、关于选举部分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议案;

  • 鉴于古焕坤先生、康承先生因工作原因请求辞去董事职务,

  • 郑学定先生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独立董事职务,董事会提名孙忠 人先生、刘克俭先生为董事候选人,提名丁平准先生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 5、关于更换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因工作原因,陈蔚风请求辞去监事职务, 监事会同意陈 蔚风辞去监事职务,并提名侯宝山为监事候选人,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

  • 6、关于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的议案;

董事会拟变更公司全称为“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证券简称为“中粮地产”,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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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需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才正式启用; 证券简称“中粮地产”,需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办理工商变更 手续后,由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才正 式启用。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 年10 月27 日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作出修订并于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 新公司法),2005 年5 月24 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宝恒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原章程)的部分条款已 不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以及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相关的 条款进行修改。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章程第四条为: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BAOHENG (GROUP)CO.,LTD.” 现修改为:

“公司注册名称:

现注册名称: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OFCO PROPERTY (GROUP) CO. , LTD.

原注册名称: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BAOHENG (GROUP)CO.,LTD.”

6

二、原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应当在会议召开30 天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现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修改为:“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三、原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司法》第57 条、58 条规 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现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修改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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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四、原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 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 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

  •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 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帐 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以其他个人债务 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 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的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 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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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公众利益有要求;

  • 3.该董事会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现修改为: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 (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 (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五)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 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六)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 财产;

  • (七)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所有;

  • (八)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九)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归公司所

  • 有。”

  • 五、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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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

  • 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现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设监 事会主席一名,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设监事会副主席一名。监事 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 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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