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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JOY HOLDINGS GROUP CO.,LTD. —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06
Feb 1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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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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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G 宝恒 公告编号:2006-012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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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时间: 2006 年3 月20 日上午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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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5 号宝恒大厦3 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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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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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出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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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止2006 年3 月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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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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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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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故不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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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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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古焕坤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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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康承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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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郑学定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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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选举部分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议案;独立董事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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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深交所对候选人资格审核无异议为前提。如果深交所 对候选人资格提出异议,本公司则取消该股东大会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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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更换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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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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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以上议案1、2、3、4、5、6 需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批准; 议案4 选举董事及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议案7 需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全部议案的具体内容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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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登记方法
-
1、 登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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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股东持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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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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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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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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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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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及委托人帐户有效持股凭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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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地股东可在登记日截止前用通讯方式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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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时间:2006 年3 月16 日至3 月17 日上午9: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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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下午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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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记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5 号宝恒大厦403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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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办公室。
四、其他事项
- 1、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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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系方式: 联系人: 范步登 杨杰 联系电话:(0755)27754517 27754293 传真:(0755)27789701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5 号宝恒大厦403 室 邮政编码:518101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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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0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大会所有议案按本人/本公司的意愿代
为行使投票表决权。
| 为行使投票表决权。 | |||
|---|---|---|---|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关于古焕坤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议案; | |||
| 关于康承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议案 | |||
| 关于郑学定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 |||
| 关于更换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 |||
| 关于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的议案 | |||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
| 累积投票制: | |||
| 选举孙忠人担任公司董事 | |||
| 选举刘克俭担任公司董事 | |||
| 选举丁平准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
(注:请对每一表决事项选择同意、反对、弃权并在相应的栏中填写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本委托人未作具体指示的,被委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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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议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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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古焕坤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议案;
-
因工作原因,古焕坤先生请求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董事会同
-
意接受古焕坤先生的辞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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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康承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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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原因,康承先生请求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董事会同意
-
接受康承先生的辞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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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郑学定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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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定先生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独立董事职务,董事会同意
-
郑学定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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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选举部分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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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古焕坤先生、康承先生因工作原因请求辞去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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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定先生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独立董事职务,董事会提名孙忠 人先生、刘克俭先生为董事候选人,提名丁平准先生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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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更换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因工作原因,陈蔚风请求辞去监事职务, 监事会同意陈 蔚风辞去监事职务,并提名侯宝山为监事候选人,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
- 6、关于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的议案;
董事会拟变更公司全称为“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证券简称为“中粮地产”,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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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需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才正式启用; 证券简称“中粮地产”,需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办理工商变更 手续后,由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才正 式启用。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 年10 月27 日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作出修订并于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 新公司法),2005 年5 月24 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宝恒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原章程)的部分条款已 不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以及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相关的 条款进行修改。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章程第四条为: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BAOHENG (GROUP)CO.,LTD.” 现修改为:
“公司注册名称:
现注册名称: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OFCO PROPERTY (GROUP) CO. , LTD.
原注册名称: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BAOHENG (GROUP)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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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应当在会议召开30 天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现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修改为:“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三、原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司法》第57 条、58 条规 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现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修改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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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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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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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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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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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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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四、原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 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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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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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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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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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 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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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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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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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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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 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帐 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以其他个人债务 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 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的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 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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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众利益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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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董事会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现修改为: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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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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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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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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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 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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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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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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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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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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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归公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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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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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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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
- 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现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设监 事会主席一名,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设监事会副主席一名。监事 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 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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