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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IT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Nov 2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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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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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549 证券简称:中巨芯 公告编号: 2024-044

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巨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78 号), 同意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 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6,931.90 万股,每股发行 价格 5.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13,072,42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06,322,101.94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06,750,318.06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467 号)。公司已对上述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4 年 11 月 27 日召开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及增资的议案》。根据国内外市场与客户的需求 变化,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同时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中巨芯潜江年 产 19.6 万吨超纯电子化学品项目”二期部分项目拟将不再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计划将该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69,200.00 万元投入到“10.07 万吨/年电子湿 化学品扩能改造项目”、“集成电路用先进电子化学材料项目(一期)”和“电子

级硫酸配套年产 10.2 万吨高纯三氧化硫项目”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巨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使用募集资 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及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为强化募集资金监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与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凯圣氟化学 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巨芯(衢州)科技有限公司与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巨芯(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衢州分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余额
中巨芯科技
股份有限公
10.07万吨/年电子
湿化学品扩能改造
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衢州
分行
570900585610000 0
中巨芯科技
股份有限公
集成电路用先进电
子化学材料项目(一
期)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衢州
分行
570900585610001 0
中巨芯科技
股份有限公
电子级硫酸配套年
产10.2万吨高纯三
氧化硫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衢州
分行
570900585610002 0
浙江凯圣氟
化学有限公
10.07万吨/年电子
湿化学品扩能改造
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衢州衢江支行
120926061920023
4064
0
中巨芯(衢
州)科技有限
公司
集成电路用先进电
子化学材料项目(一
期)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衢州
分行
570901124210000 0
中巨芯(湖
北)科技有限
公司
电子级硫酸配套年
产10.2万吨高纯三
氧化硫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衢州
分行
570900819510000 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 “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10.07 万吨/年电子湿化学品扩能改造项目”、“集成电路用先进电子化学 材料项目(一期)”、“电子级硫酸配套年产 10.2 万吨高纯三氧化硫项目”等募集 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月 /日, 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剑辉、张博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包括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甲方留一份备用,丙方留两份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一”,全资子公司浙 江凯圣氟化学有限公司、中巨芯(衢州)科技有限公司、中巨芯(湖北)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二“10.07 万吨/年电子湿化学品扩能改造项目”、“集成电路用先进电子 化学材料项目(一期)”、“电子级硫酸配套年产 10.2 万吨高纯三氧化硫项目”等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剑辉、张博文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包括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一、甲方二应当自协议终 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甲方一、甲方二各留一份备 用,丙方留两份备用。

特此公告。

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