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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IT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Oct 3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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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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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组织券商”)受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巨芯”“上市公司”)股东深圳远致富海十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远致富海”或“转让方”)委托,担任本次中巨芯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 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的组织券商。
经核查,组织券商就本次询价转让的股东、受让方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 指引》”)要求,本次询价转让的询价、转让过程与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询 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的规定作出如下报告说明。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述
(一)本次询价转让转让方
截至 2024 年 10 月 25 日,转让方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情况如下:
| 序号 | 参与转让的股东名称 | 截至2024 年10 月25 日收盘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 | 深圳远致富海十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0,000 | 6.77% |
(二)本次询价转让数量
本次拟询价转让股数上限为 26,136,299 股,受让方获配后,本次询价转让情况如下:
1
| 参与转让的股东名称 | 实际转让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占截至2024 年10 月25 日收盘所持股份比例 | 转让股份来源 |
|---|---|---|---|---|
| 深圳远致富海十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26,136,299 | 1.77% | 26.14% | 首发前股份 |
| 合计 | 26,136,299 | 1.77% | 26.14% | - |
(三)转让方式
转让方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中巨芯首发前股东,根据《询价转让和 配售指引》有关规定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转让股份。
(四)本次转让价格下限确定原则
转让方与组织券商综合考量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 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即 2024 年 10 月 25 日,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巨芯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送认购邀请 书之日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中有关询价转让价 格下限的规定。
(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
1、询价转让价格确定与配售原则
组织券商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本次配售采取“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数量优先 及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询价转让价格和认购对象。如果本次询 价转让的有效认购股数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26,136,299 股),询价转让价 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根据序号先后次序为优先次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将按认购数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
(3)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申报价格及认购股数都相同的,将按照《认 购报价表》送达时间,以组织券商在规定时间内第一次收到的有效《认购报价表》为 准)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等于或者超过 26,136,299 股,当全部有效申购 的股份总数等于或首次超过 26,136,299 股时,累计有效申购的最低认购价格即为本次 询价转让价格。依据此价格按簿记排序顺序向各认购对象依次顺序配售,高于本次询 价转让价格的有效认购量将全部获得配售,与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相同的有效认购量则 按申购数量由大到小、申购时间由早到晚的原则进行排序并依次配售,直至累计配售 股份数量达到 26,136,299 股。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 26,136,299 股,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低报 价将被确定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 2、对询价转让结果进行调整的方法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 26,136,299 股,组织券商根据有效认购报 价高低,依次询问询价对象是否依照已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加认购, 相应追加转让数量;若上述询问后认购仍不足的,组织券商将向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 询问是否依照已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加认购,相应追加转让数量。如 启动追加认购流程,组织券商将以电子邮件方式按照上述规则询问询价对象及特定机 构投资者,询价对象或特定机构投资者如确认参与追加认购,须回复电子邮件,确认 接受转让价格和追加认购数量。
若最终追加后认购仍不足,组织券商将根据实际认购情况确定最终受让方与最终 转让数量。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
组织券商将根据以上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形成最终配售结果,以上程序和规则如有 未尽事宜,由组织券商协商解决。
二、本次询价转让的过程
(一)邀请文件的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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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询价转让期间,组织券商共向 165 名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送达了《认购邀请 书》,包括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56 名、证券公司 29 名、保险公司 8 名、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8 名、私募基金管理人 63 名、期货公司 1 名。
上述《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询价转让价 格下限及分配股份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认购报价材料中包含:(1)投资者确认的认 购价格、认购股数;(2)投资者承诺其申购资格、本次申购行为及本次申购资金来源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自身的相关法 定、合同约定或单方承诺的要求;确认并承诺其属于《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规定的合 格投资者;确认并承诺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不包括①转让方、组织券商,或者与转让方、 组织券商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②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③与第一项所 列人员或者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 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④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与转让方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 他机构。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询价 转让认购的情形,但是依法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3) 投资者承诺各转让方均未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不存在直接 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4)投资 者承诺若其获配本次询价转让股票,将全额认购相关股份。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 2024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16:00 至 18:00,组织券商收到《认购报价表》合计 32 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 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转让价格、获配对象及获配情况
组织券商根据机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询价 转让价格、询价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具体规则与“一、(五)本次询价转让 价格确定原则”一致,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 6.88 元/股,转让股数为 26,136,299 股,认 购本金为 179,817,737.12 元(不包括受让股份所涉的经手费及过户费)。
4
本次受让方最终确定为 12 名机构投资者,均在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文件名单内, 本次转让结果如下:
| 序号 | 受让方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受让股数(股) | 受让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 锁定期 |
|---|---|---|---|---|---|
| 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 | 9,700,000 | 0.66% | 6个月 |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 | 490,000 | 0.03% | 6个月 |
| 3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公司 | 2,300,000 | 0.16% | 6个月 |
| 4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公司 | 450,000 | 0.03% | 6个月 |
| 5 |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4,200,000 | 0.28% | 6个月 |
| 6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3,900,000 | 0.26% | 6个月 |
| 7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1,500,000 | 0.10% | 6个月 |
| 8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1,200,000 | 0.08% | 6个月 |
| 9 |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800,000 | 0.05% | 6个月 |
| 10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800,000 | 0.05% | 6个月 |
| 11 | 上海一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400,000 | 0.03% | 6个月 |
| 12 | 武汉厚德天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396,299 | 0.03% | 6个月 |
| 合计 | - | 26,136,299 | 1.77% | - |
(四)缴款情况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组织券商向本次获配的 12 家投资者发出了《缴款通知书》。 各配售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组织券商指定的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 了认购款项。组织券商按照规定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划转扣除相关财务顾问费、 印花税、过户费和经手费后的股份转让资金净额。
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合法、合规,转让结果公平、公正,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 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询价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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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0 月 28 日,上市公司公告《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计划 书》(以下简称“《询价转让计划书》”)。组织券商对转让方出具的核查意见作为《询 价转让计划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2024 年 10 月 29 日,上市公司公告《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定价 情况提示性公告》。
组织券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有关信息披 露的相关规定,督导中巨芯及转让方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四、转让方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一)转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组织券商对转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转让方已完成拟转 让股份的锁定。组织券商于 2024 年 10 月 13 日完成了对转让方的核查,并收集相关核 查文件。此外,组织券商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转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2024 年 10 月 28 日,组织券商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 转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 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 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 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如适用);(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 (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获配对象提供的核查资料,组织券商核查结果如下:
受让方均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询价转让 和配售指引》第七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是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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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投资者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 管理的产品),可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除前款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外,已经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 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可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 购。参与转让的股东可以与证券公司协商,在认购邀请书中约定受让方应当符合的其他 条件”规定。
受让方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一村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武汉厚德天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提供私募基金备案材料。
经核查,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申购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
(1)不存在转让方及组织券商,或者与转让方及组织券商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 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
(2)不存在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 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3)不存在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 构;
(4)亦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与转让方构成一致行动人, 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 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 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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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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