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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blue Environ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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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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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瀚蓝环境 股票代码:600323 编号:临2021-034 债券简称:16 瀚蓝01 债券代码:136797 转债简称:瀚蓝转债 转债代码:110069 转股简称:瀚蓝转股 转股代码:190069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证券法(2019 年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 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 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 组、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粤股审 [1992]65 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 在广东省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406821507371。 公司已按照《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 通知》规定,对照原《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现持有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028000315XF 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 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粤股审[1992]65 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广东省佛 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60028000315XF 的《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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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 海区桂城南海大道财联大厦,邮政编码: 528200。 |
第五条 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融 和路23 号瀚蓝广场12 楼,邮政编码:528200。 |
|---|---|---|
| 3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 的公司股本变更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
| 4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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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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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增加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6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按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按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按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7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
删除,合并到第二十六条 |
| 8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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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 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 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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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四十条 任何股东单独或者联合持 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 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 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本公司,并予以公告。 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 股票。 任何股东单独或者联合持有本公司的股 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或以上 的,其所持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 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 |
第四十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 面报告,书面通知本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 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本公司已发行的有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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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 后两个工作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股 票。 任何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 人共同持有本公司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十的股东,应在达到百分之十后三 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信息和 后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并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审议是否同 意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相关信息披露不及 时、不完整或不真实,或未经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权利。 |
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 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本公司已发行的有表 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本公司,并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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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 修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九) 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 (十)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 修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九) 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 (十)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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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本章程; (十三)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和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本章程; (十三)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和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 (十七)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八)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作出决议; (二十)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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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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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 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其他担保事项。 |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其他担保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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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股权激励计划; (五) 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七) 修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 (八)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现金 分红比例低于公司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 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股权激励计划; (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七) 修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 (八)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现金 分红比例低于公司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 (九) 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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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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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可提出董事候选人;持有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持有时间在二百七十天 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人,每一提案 至多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各三 分之一的候选人名单;公司监事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东,可提出监事候选人。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详细情 况,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十天以前将被提名人 的详细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提交董事会。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天以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在选举董事相 关的股东大会上,应设有董事候选人发言环 节,由董事候选人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 和上任后工作计划,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可提出董事候选人;持有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人,每 一提案至多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全体监事 各三分之一的候选人名单;公司监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 股东,可提出监事候选人。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详细情 况,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十天以前将被提名人的 详细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提交董事会。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 以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在选举董事相关 的股东大会上,应设有董事候选人发言环节, 由董事候选人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 后工作计划,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 够的了解。 |
| 14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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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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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涉及对外担保、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同意才能通过。 |
| 16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17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18 |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 19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报刊。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在法定信息披露 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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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条款序号及援引序号根据以上修订内容作相应调整。《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步修订上 20 述相应的内容。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4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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