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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blue Environ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4
May 1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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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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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要求,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海发展”)的委托,指派林 映玲律师 (下称“本律师”)出席南海发展2003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对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7 本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南海发展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已于 2004 年 3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03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下称“《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 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11日上午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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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大厦十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就《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的审议 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和南海发展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南海发展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持股凭证及报到名册,本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共计2人,均为2004年4月2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南海发展的全体股东或授权代表,该等股东持有及 代表的股份76,096,308股,占南海发展股份总额的36.49%。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南海发展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 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按照南海发展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点票、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以所持表决 权的一致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南海发展章程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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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南海发展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林映玲 广东 广州
200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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