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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 SUNERGY TECH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18
Apr 2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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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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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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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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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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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 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问询和报告义务。单个主体拥有多个证 券账户的,其持股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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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股票账户负责,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有的股票账户交由他人 操作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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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等严格承担保密 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 的利益。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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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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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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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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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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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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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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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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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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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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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违反上交所自律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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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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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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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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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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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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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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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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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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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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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 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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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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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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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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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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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 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 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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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 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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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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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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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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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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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买入股份的 3 个交易日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提交《关于 本公司股份增持计划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增持计划”),董事会办公 室收到增持计划后,应当告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增持。 如需披露增持计划,公司应当在收到增持计划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 报告备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增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本次 拟增持股份的目的、种类(A 股、B 股等)、数量或金额(具体数量和 金额或数量与金额区间)、价格(或区间)、实施期限、资金安排等。 增持计划公告后,实施增持超过计划数量(金额)或区间下限 50%的, 应当及时披露增持进展及其目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原定增持计划期 间过半,实际增持数量(金额)未过半或未到区间下限 50%的,应当公 告说明增持未过半的原因。原定增持计划期间过半,仍未实施增持计划 的,应当公告说明未增持的原因,并于此后每月披露一次增持计划实施 进展。
增持计划公告后,公司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增持主体应当根据 股本变动,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增持计划实施期间, 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应当 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增持计划公告后,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增持期限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增持主体应当发布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披露增持数量、金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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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次增持后的实际持股比例。增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增持或未达到计 划最低增持额的,增持主体应当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上交所报告 备案《关于本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减持计划”), 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 时间过半时,以及具有控股股东身份的董事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 司股份总数 1%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 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 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若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未实施股份减持或 者实际减持未达到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增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 或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于买卖股份的 2 个交易日前,填写《买卖本 公司股票问询函》,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问询函 后,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 确意见,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之确认函》。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办公室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交易本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大宗交易或其他方式增持或减持本 公司股份的,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提交《股份变动 情况申报表》,董事会办公室向上交所填报股权变动信息,变动信息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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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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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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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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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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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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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 义务。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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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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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不能减持,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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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因公司进行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权益分配导致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股份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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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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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 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 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足 1000 股(含)的,不 受前款限制。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 股份”)或具有大股东(指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身份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持有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50%。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及配套融资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份”;减持这类股份,适用本制度有关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减持规定。
《减持实施细则》发布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未满 12 个月 的,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仍应遵守前款规定的 12 个月内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50%的要求。《减 持实施细则》发布前的减持数量与《减持实施细则》发布后的减持数量 需合并计算。
第二十八条 持有特定股份或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采 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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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 类、价格,并遵守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在《减持实施细则》发布前,持有特定股份或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减持实施细则》不 追溯适用。如《减持实施细则》发布后大宗交易减持未满 6 个月的,受 让方不受 6 个月不得转让相关股份的限制;《减持实施细则》发布前大 宗交易减持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实施细则》发布后解除限售 未满 12 个月的,受让方的减持也不受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50%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持有特定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 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 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 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 6 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 90 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规定, 即共享该 1%的减持额度,并应当依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特定 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 6 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 90 日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规定,即共享该 1% 的减持额度;受让人在协议转让 6 个月后无需继续遵守特定股份减持的 相关要求,但应当遵守上交所后续关于协议转让业务的规则。
受让人持股达 5%以上或为控股股东或者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还应当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不适用本 制度关于特定股份减持的限制,但构成本制度规定的大股东的,仍须遵 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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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平台通过股东自愿赠与获得股份,该赠与行为适用本制度 协议转让减持的相关规定,但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受让比例、转 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赠与后,赠与股东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或者赠 与标的为特定股份的,赠与股东、员工持股计划平台的后续减持应当遵 守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有关减持比例、信息披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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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员工持股计划中享有的股份权益,不 与其本人持有股份合并计算。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持股 计划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其持股应当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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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赠与股份的,比照适用本制度关于协议 转让减持的规定,但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 限的规定除外;赠与后,赠与人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或者赠与标的为特 定股份的,赠与人、受赠人的后续减持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二款、 第三款有关减持比例、信息披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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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司法强制执行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按照具体执行方式分别适用本制度, 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执行的,适用本制度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规定; 通过大宗交易执行的,适用本制度关于大宗交易减持的规定;通过司法 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的,比照适用本制度关于协议转让减持的规定, 但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过 户后,过出方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或者过户标的为特定股份的,过出方、 过入方的后续减持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有关减持比 例、信息披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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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制度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 5%,自持股比例减 持至低于 5%之日起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 仍应遵守本制度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至低于 5%、但仍 为控股股东的,还应遵守本制度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至 低于 5%、但持有特定股份的,对特定股份的减持仍应遵守本制度有关 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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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制度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 5%的,后续减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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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要依照证监会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披露有关权益变动信息,遵守相关限售义务;还要遵守上交所交易 规则、异常交易行为监管等相关业务规则,依法、合规、有序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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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一致行动人之间,采取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股份的,视为减持股份,构成大股东减持、特定股 东减持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分别适用本制度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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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按照如下原 则来认定股东减持的股份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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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减持未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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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 此外,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应当受到减持限制的股份且持有时间未满 6 个 月的,不得通过协议转让进行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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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同时持有受到减持规定限制和不受减持规 定限制的股份。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上述股东减持相关股 份的比例的限制规定,不适用于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股东减持的 股份性质按照如下原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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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规定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二)在规定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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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 即股东同时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形,在 计算相应减持比例时,其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将优先计入减持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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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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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董事会 秘书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 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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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期届满后离职并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职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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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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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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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实施细则》发布前,任期未 届满离职的,离职后的减持行为不适用前款关于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减 持限制性规定,但仍为大股东或者持有特定股份的,应当遵守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优先股不计入公司股份总数,其减持也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 《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之确认函》、《股份变 动情况申报表》、《关于本公司股份增持计划的告知函》、《关于本公司股份减持 计划的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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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
编号:
致公司董事会:
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股票的 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现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股票的交易。具体 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股票账户号:
拟交易的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请注明)
拟交易数量(股):
拟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 拟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请注明)
拟交易股份来源: 集中竞价买入/大宗交易受让/协议受让/首次公开发行/非 公开发行/其他(请注明)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2:
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之确认函
编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出的《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 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董事会将 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相关规定。 本确认函一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持一份。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致公司董事会:
经过申请及董事会确认,本人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交易,且并未 掌握关于公司股票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现将股份变动具体情况申报如 下: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股票账户号:
交易的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请注明)
交易数量(股):
交易价格(元):
上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本次变动前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变动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 附本人签字的交易清单。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4:
关于本公司股份增持计划的告知函
编号:
致公司董事会:
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 公司股票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现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本公司股份。 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股票账户号:
拟增持目的:
拟增持种类:A 股/B 股(请注明)
拟增持数量(股)或金额(元):
拟增持价格区间(元):
拟增持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 拟增持方式:
增持资金安排:
其他事项: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5:
关于本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编号:
致公司董事会:
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股票的 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现根据有关规定,拟减持本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 下: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股票账户号: 拟减持原因: 拟减持股份来源: 拟减持数量(股)及比例:
拟减持期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 拟减持方式:
拟减持价格区间(元):
承诺事项:(说明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情况,并说明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此前作出的承诺一致) 其他事项:
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