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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ce Fabric Technology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5

Apr 1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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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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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2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 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 配决策机制与监督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 股东需求与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 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实行 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合理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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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来三年( 2025-202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 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 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2、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的情况下,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并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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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且不违反公司现金分红政策时,可以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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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5、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或 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前述条款所规定比例,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 的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 决情况。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2 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已经 或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 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本规划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公司制定、修改本规划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发展 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议和监事会的意见,充分考虑 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和监 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若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较大变化,则可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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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回报规划。

五、附则

(一)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时亦同。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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