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Grace Fabric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4, 2021

57542_rns_2021-11-04_883aa356-89f4-46bd-8345-6cfdca0ee405.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2021 年11 月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要求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包括本公司的独立非执 行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不 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关联董事均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7、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 计划,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 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两个指标均能反 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 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 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 学,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 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 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 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综上,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

性及可操作性,在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又对激励对象进行约束,能 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怀谷、庞春云、马国柱

2021 年11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