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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ce Fabric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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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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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2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019 号),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78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发行价格为 4.43 元人民币/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8,895.40 万元人民币,减除发行费用 5,349.60 万元人民币(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3,545.80 万元人民币。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 验字第 1900335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募投项目 | 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总额 |
已投入募集资金 总额 |
|---|---|---|
| 年产5,040万米5G用高端电子级玻璃纤 维布开发与生产项目 |
33,545.80 | 17000.00 |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黄石宏和增资的议案》及《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黄石宏和电子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宏和”)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以下简称“中 国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意公司、黄石宏和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及中国银行就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监管事宜签 署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宏和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中国银行、黄石宏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披露了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3。
三、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说明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满足黄石宏和的融资需求,最大限度地保障股东的权 益,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黄石宏和将存放于 中国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黄石宏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黄石黄金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黄金山支行”)开设的新的募集资 金专户,并注销上述中国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与建设银行黄金山支行及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黄石宏和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授 权公司总经理杜甫先生办理上述具体事项。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同意公司 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专 户余额(元) |
专户用途 |
|---|---|---|---|---|
| 黄石宏和电 子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黄石黄 金山支行 |
42050110194900000629 | 0 | 年产5,040万米5G 用高端电子级玻璃 纤维布开发与生产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 |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黄石宏和(以下简称“甲方二”)、建设银行黄金 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205011019490000062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 5,040 万米 5G 用高端电子级玻 璃纤维布开发与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文杰、孔令海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九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各 一份备用。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