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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RO TITANIUM INDUSTRY CO.,LTD M&A Activity 2019

May 1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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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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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 股权

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〇一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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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钛业 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于江苏南京签订:

甲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大纬东路 229

法定代表人:郭金东

乙方(一):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河滨路 1

法定代表人:郭金东

乙方(二):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绍兴袍江工业区越东路

法定代表人:施建强

乙方(三):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1401AE1550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前海久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合称“乙方”)

丙方: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斗门镇望海路 182

法定代表人:邵恒祥

鉴于 :

甲方、乙方及丙方已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签订了《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 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 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 股权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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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金浦钛业

议》”)。

现经甲方、乙方及丙方友好协商,对《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中的部 分条款进行修改,达成如下内容,以资共同信守。

一、《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第一条“释义”中部分用语的含义修 改为:

  • 1、定价基准日指甲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2、过渡期指自评估基准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

二、《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第二条“资产购买事项”之第 2.2 款“本 次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修改为:

根据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浙江古 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股权所涉及的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股东全 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9]12098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丙方 100%股权的评估结果为 565,318.50 万元。经本协议各方协商, 丙方 100%股权交易作价为 560,000 万元。

三、《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第三条“本次交易的对价事项”之第 3.4 款“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之第 3.4.4 项“调价触发条件”修改为:

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甲方董事会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A、深证指数(399001.SZ)在任一交易日前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20 个 交易日相比于甲方因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即 2019 年 4 月 13 日)前一交易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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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金浦钛业

盘点数(10,132.34 点)涨幅或者跌幅超过 20%;且甲方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连 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20 个交易日相比于甲方因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即 2019 年 4 月 13 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涨幅或者跌幅超过 20%;且甲方股价的上涨或 者下跌应与深证指数(399001.SZ)收盘点数为同向涨跌。

B、申万化工指数(801030.SI)在任一交易日前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20 个交易日相比于甲方因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即 2019 年 4 月 13 日)前一交易日 收盘点数(3,006.68 点)涨幅或者跌幅超过 20%,且甲方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连 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20 个交易日相比于甲方因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即 2019 年 4 月 13 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涨幅或者跌幅超过 20%;且甲方股价的上涨或 者下跌应与申万化工指数(801030.SI)收盘点数为同向涨跌。

上述调价触发条件中所指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无需均 处于“可调价期间”内。

四、《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第四条“标的资产过户及期间损益分 配”之第 4.1 款修改为:

各方同意,在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正式书面批复为准)或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不进一步审查决定(以二者日期孰晚者为 准)后一个月内立即启动办理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并尽一切努力于本次交易取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正式书面批复为准)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 经营者集中不进一步审查决定(以二者日期孰晚者为准)后两个月内办理完成标 的资产所需履行的全部交割手续。在交割期内,乙方应依法办理完成标的资产的 过户手续,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乙方若未能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承担违 约赔偿责任。甲方应当在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过户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 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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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钛业 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五、《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第九条“乙方及丙方的陈述及保证” 之第 9.3 款修改为:

9.3 乙方保证尽快解除各自股权质押情形,确保乙方所持有的标的资产能够 顺利过户给甲方。甲方于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后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标的资产 不会因中国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主张而被没收或扣押,亦不存在其他法律纠纷。 同时,乙方保证上述状况持续至标的资产登记至甲方名下。

六、《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第九条“乙方及丙方的陈述及保证” 删除第 9.5 款。

七、《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第十二条“协议生效条件”增加第 12.1.5 项为:

12.1.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作出关于经营者集中不进一步审查 决定。

八、其他

1、本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附生 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所述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未约定 事项,以《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为准。

  •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与《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同时生效。。

  • 3、本协议正本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履

  • 行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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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 股权之附生效条件的股 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章页之一)

甲方(盖章):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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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 股权之附生效条件的股 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章页之二)

乙方(一)(盖章):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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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 股权之附生效条件的 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章页之三)

乙方(二)(盖章):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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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 股权之附生效条件的 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章页之四)

乙方(三)(盖章):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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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钛业 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 股权之附生效条件的 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章页之五)

丙方(盖章):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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