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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RO TITANIUM INDUSTRY CO.,LTD Director's Dealing 2015

Feb 1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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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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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2015年2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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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 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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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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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 票后,6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6个月不能卖出,或 卖出后6个月不能买入。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 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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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 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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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 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 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 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 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 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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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 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 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 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 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 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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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

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 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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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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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中 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发生变动应填报 申报表,详见附件。

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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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持 股 变 动 申 报 表

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或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于 年 月 日 在二级市场 买入/卖出 创维数字股票 股,均价为 元。 截至目前,(姓名) 持有创维数字股票 股。 特此申报。

请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申报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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