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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RO TITANIUM INDUSTR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2
Jul 5,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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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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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大会的 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 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规范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 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本规则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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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 行使该项授权时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 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章 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六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 (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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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人数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 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 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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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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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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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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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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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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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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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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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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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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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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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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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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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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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如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 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 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 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 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文件包括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 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 处负责准备。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 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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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 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及其 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 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 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 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 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 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 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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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 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董事会 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 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 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 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 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 第六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及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 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 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 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 应切实履行职责,其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 规定。
第四章 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与提案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 事项所提出的具体方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 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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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 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 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的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
第二十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5% 表决权总数 以上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出临时提案。股东大会的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 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 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则第五十二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十日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经董事会审核后以公告方 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 十日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不足十天 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第二十八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 会应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 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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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九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 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 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 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到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 况、审计结果。
第三十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 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 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 公积专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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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 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 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 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 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 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 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 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 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 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持最多表决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 持。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筹备人员应当在大会召开前确认股 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参与者的身份及出席资格,股东、股东代 理人及其他参与者应出示相关证件以配合确认工作,并在出席会 议的签名册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 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会计 师、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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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以现场开会为召开原则,除《公司章 程》和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既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 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 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三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和持股凭证;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 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投股凭证。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相关证件(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 凭证、代理人的身份证)应在公司公告的登记日内送达或以传真 形式报送于公司联系部门,文件正本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前报送 公司复核(与传真一致)。
第四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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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一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 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应准时入 场;中途入场者,应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准时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延迟召开时间。
(一)出席人员身份未核对完毕的;
- (二)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股东代理人未到场时; (三)出现其他需要延迟的重大事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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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议召开后,会议主持人应首先宣布出席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人数及其持有的股份数额。
第四十六条 股东发言
(一)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五天向大会筹备组登记。
(二)登记发言者以先登记者先发言为原则;股东开会前要 求发言的,应先向大会筹备组报名,须经主持人同意;股东临时 要求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同意并在登记者发言之后,即 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三)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 确定先后时,由大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四)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 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七条 股东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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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可就议程所列议题提出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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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持人可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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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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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 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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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质询与议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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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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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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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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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八条 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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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
第六章 审议与表决
第五十条 大会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议案是否审议完 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股东大会对方案采取一事一议合并表决的表决规则,即单项 审议议案,所有议案审议完毕后,合并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 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 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年度股东大会是由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 开的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 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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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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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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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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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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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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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需用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 易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 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十四条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 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 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 出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 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 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第五十三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 形: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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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三)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 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 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八条 注册会议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 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 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六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 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 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 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 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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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 时,对涉及本规则第十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 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五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 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 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 点票。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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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公司年度报告;
(四)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议案,董事会 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超过公司董事会权限 的投资议案和担保、出售与出租资产议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章 会议记录及公告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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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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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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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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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 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 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 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 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 序的合法性等事项,还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 证决议内容的其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 述。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于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 将股东大会决议报证券交易所审查、备案,并公告股东大会决 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按监管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告。 公告中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表决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 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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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 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 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2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 行。
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 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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