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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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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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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21 年 1 月 29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期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届满,第一个行权期有 效期内,激励对象共自主行权 3 份。经上述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763,862,482 元增加至人民币 1,763,862,485 元,并据此修改《公司章程》第六 条及第十九条的相关条款内容。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 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条款说明列示如下表:
| 序 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1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6,386.2482 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6,386.2485万元。 |
| 2 |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 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76,386.2482万股,全 部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 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无其他 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76,386.2485万股,全部为普通 股。 |
| 3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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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及本章程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定。 |
|
|---|---|---|
| 4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对外财务 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5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 外提供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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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一条第(一)项(1)、(2)、 (3)、(5)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二)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 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 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公司不得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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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
| 7 |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 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 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 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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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分拆上市等其他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十一)项所述提案,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9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
| 10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至十九名董事组 成。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至十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一人。 |
| 11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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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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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委员会关~~ ~~于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决策~~ ~~程序如下:~~ ~~(一)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1~~ ~~0%~~ ~~以上低于~~ ~~50%~~ ~~的,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决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的,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1)~~ ~~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 ~~(2)~~ ~~绝~~ ~~对金额~~ ~~500~~ ~~万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 ~~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 ~~上;~~ ~~(2)~~ ~~绝对金额~~ ~~3000~~ ~~万元以上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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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2)绝对 金额100万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2)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资产金额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2)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资产金额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2)绝对金额100 万元以上。 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2)绝对 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六)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2)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公司 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 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上述 (一)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当交易标的为股权时,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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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 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 营业收入。 以上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 标准的,由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 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 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 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 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 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 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 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 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 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除外。 (八)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 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公司股东或者其关 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公司股 权或者向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 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 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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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并予以披露。~~ | |||
|---|---|---|---|
| 13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传真或信函 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但~~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 ~~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书面、电话、传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 议召开三日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 14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 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董事代为投票。 |
|
| 15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为~~ ~~十~~年。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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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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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新增条款 | 第八章 重大交易决策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 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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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 务活动。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谨慎原则决定举债借款 事项及相应的资产抵押等担保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一百 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 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 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标准,适用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 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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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 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 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 一百六十二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 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百六十 二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免 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对于达到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标准 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 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 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 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生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一百六十六条进行审 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 额为标准适用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 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生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提供 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提 供担保”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应 依照第四十一条执行。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 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 能力情形的。 第一百七十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在十二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规 定。 已按照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履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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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 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履行 相应程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关联交易的范围按《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 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关联交易的范围按《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按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 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 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的规 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章规定需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除中国证监会或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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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 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 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 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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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 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 重现金分红;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 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公司应当 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 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 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 素。 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 4、现金分红比例:当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满足时,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4、现金分红比例:当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 润的30%。 件满足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 (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公司实施中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期分红,则审计机构应已对公司的上一年度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目除外)。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 最低应达到 20% 。 一: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 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元; 持续经营;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公司实施中期分红,则审计机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应已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 的审计报告); 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 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方可实施。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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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 5、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 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将根据自身实 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 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原则: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网站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 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 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 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 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 19 ~~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 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 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 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 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 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稳定性。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 和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原则: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报刊中的任 一种、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 )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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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 ~~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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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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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 媒体上公告。 |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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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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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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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公司章程根据上述修订重新排列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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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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